首页

从严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点击:0时间:2022-07-20 01:38:53

颜斐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而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则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该司法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哄骗拐走婴幼儿,按偷盗婴幼儿论处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介绍,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刑罚1362人,与2012年审结1918件、判处刑罚2801人相比,下降50%以上;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法院审结618件、判处刑罚1107人。近年来,此类犯罪高发态势逐渐得以遏制。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法律政策适用方面存在的一些争议,亟需司法解释明确。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法第240条、第241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这份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偷盗婴幼儿”,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

医院福利院出卖儿童,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司法解释规定,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实施组织、强迫卖淫、组织乞讨,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等行为,予以数罪并罚。对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违背妇女意志“介绍婚姻”,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正常介绍婚姻,有时也会涉及收取一定感谢費等钱财,但介绍人是在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不法分子打着介绍婚姻的旗号,违背妇女意志,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了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则是属于拐卖妇女犯罪行为。

实践中,有些不法分子采取劫持、诱骗等方式限制妇女人身自由,或者采取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妇女同意与他人生活、结婚,借此索取钱财。也有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等名义,将妇女拐带至外地,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使妇女不得不屈从于行为人的要求,被迫与他人生活、结婚,不法分子借此索取钱财获利,同样违背了妇女意志,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实践中,有些是伴随介绍婚姻引发的财产、感情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准确甄别。鉴于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无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司法解释做出了详细规定。根据司法解释,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241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修改体现了对收买行为人加大惩治力度的导向。司法解释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买儿童、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等行为解释为“阻碍解救”,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

妇女自愿留下,收买人可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为充分尊重被拐妇女的意愿,稳定既已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情形,司法解释做出以上规定。“但需注意的是,具备该情形,只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要依法追究。”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