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女子莫名三次“被结婚”,状告民政局讨回单身

点击:0时间:2022-08-07 13:03:08

叶青+谭忠秀

两年前,广西柳州市柳江县(现为柳江区)一直单身的女子樊玉贞,和男友兰翔武满怀喜悦地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令这对情侣意想不到的是,工作人员说樊玉贞9年前就结婚了,在原来婚姻未解除之前,不能再办理登记。两人一听顿时目瞪口呆,他俩沮丧地走出婚姻登记处,兰翔武为此向樊玉贞提出分手。樊玉贞事后向民政局交涉,工作人员经核查,资料显示此前樊玉贞分别和3个男子登记结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樊玉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民政部门与她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通过一番复杂曲折的法律程序,相关法院作出了支持她诉讼请求的判决……

身份信息被冒用,女子三次“被结婚”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015年7月21日,已近不惑之年的樊玉贞,与年纪相仿的兰翔武,兴高采烈地携手走进广西柳江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审核两人提交的材料后,告诉樊玉贞:“你9年前就结婚了。在原来婚姻未解除前,不能再办理登记!”听罢,樊玉贞一脸茫然:天呐,我成了别人的妻子,自己却浑然不知。她以为工作人员看错了信息,要求亲自查看婚姻信息系统的记录。樊玉贞想弄明白,自己到底何时跟谁结的婚?

目睹此景,兰翔武大惑不解地怒视着樊玉贞,随后,愤然拂袖而去。望着男友的背影,樊玉贞紧随其后,百口难辩,急得想哭。本来高兴的大喜事,却遭到当头一棒。

樊玉贞和兰翔武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尽管樊玉贞坚称自己绝对没有结过婚,但兰翔武仍持怀疑态度,认为樊玉贞在骗他。无论樊玉贞怎么解释,兰翔武一气之下提出分手。樊玉贞虽感到寒心,但换位思考后,她慢慢理解了男友的心情,只能自己面对残局,等待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当晚,樊玉贞彻夜难眠,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自己怎么会摊上这等倒霉事。此后,她三番五次往民政局跑,要求婚姻登记部门澄清自己“被结婚”的记录。工作人员经过核查,告诉樊玉贞,她在2006年11月6日、2007年1月30日和2008年6月2日,分别和3个不同的男子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她“被结婚”3次,已是3个男人的妻子了。樊玉贞听罢,血压陡升,几近晕厥。她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其结婚登记,工作人员却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予以拒绝,并耐心向她作了解释:“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民政局才有权对已登记的婚姻进行撤销。”工作人员建议她去找律师。

自己成了3个陌生男人的妻子,樊玉贞欲哭无泪。请律师要花钱,樊玉贞只好反复求助于民政局等多个政府部门,民政局等部门仍以“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主动撤销婚姻登记”为由,无法答应她的请求。樊玉贞感到非常无助、伤心。

艰难维权路,法律援助中心伸援手

樊玉贞莫名其妙3次“被结婚”,严重影响了她的婚姻生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她决定走法律程序。经好心人指点,2016年3月26日,樊玉贞来到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该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案情,认为此案属于婚姻登记纠纷,只有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才能撤销民政局的相关婚姻登记。根据樊玉贞的实际情况及案件的特殊性,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谭律师承办。

2016年4月初,譚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发现樊玉贞不仅在柳江当地有婚姻登记记录,在广西武宣县、岑溪市也有婚姻登记记录。而樊玉贞本人对此完全不知情。谭律师调取相关档案后,经反复比对,发现3份结婚登记材料与樊玉贞身份信息一致,但照片却相差甚远。为查明缘由,谭律师走访了樊玉贞家人,并到镇派出所核实。原来,2004年,樊玉贞的父亲将家庭户口簿遗失。可见,樊家户口簿遗失后,被不法分子冒用樊玉贞名义进行婚姻登记,实施骗婚。

谭律师与樊玉贞进行了详细沟通,向她说明此案办理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首先,根据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即申请结婚登记的其中一男方夏来)的身份与下落,均属于不明状态;其次,3次婚姻登记时间,分别为2006年11月6日、2007年1月30日和2008年6月2日,即使是最近的这次,迄今已8年之久,早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另外,3次婚姻登记分别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应分别到柳江县、武宣县和岑溪市等三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耗费较大的精力。而超过诉讼时效,可能是案件能否顺利办理的最大阻碍。

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恢复未婚身份,2016年4月28日,樊玉贞向柳江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民政局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与她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但是,在立案阶段就遇到阻碍,因为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法院在受理或不予受理之间难以定夺。为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与法官进行了认真沟通。最终,法院出于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决定受理本案。

把民政局当被告,通过行政诉讼讨回单身

由于该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非常重视,在开庭前召集谭律师和县民政局代理律师进行沟通。期间,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还找到当年办理该项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对樊玉贞进行辨认,确认了樊玉贞并非当年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

2016年7月13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樊玉贞及代理人谭律师、被告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此案涉及的第三人夏来没有到庭。樊玉贞在庭审中陈述:2015年7月21日,我与男友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要求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查看资料后说,我己于2006年与一位男子登记结婚,而事实上,我至今未婚。为此,我曾要求民政局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但被对方拒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

樊玉贞向法庭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以“樊玉贞”名义的女性身份证复印件、持证人为“樊玉贞”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此证明自己的真实身份及相貌特征。另外,她还向法庭提供了第三人夏来单身宣誓书复印件,证明自己并不认识第三人夏来。endprint

民政局代理律师辩称,依据当时的条件以及法律规定,民政局没有能力对上述材料的真伪做实质上的审查。根据《婚姻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无禁止结婚的条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发放结婚证。第三人夏来与《结婚证》上的“樊玉贞”均符合上述规定,并且提供了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男女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等相关材料。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本人的签字及捺印都是真实的,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的内容均一致。工作人员对第三人夏来与《结婚证》上的“樊玉贞”所提供的相關证件进行了审查,询问了相关情况,才颁发了《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上的“樊玉贞”所提供的身份材料是伪造的,那也是原告对自己的身份信息管理不善,才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民政局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为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第三人夏来和《结婚证》上的“樊玉贞”来承担。

谭律师认为,县民政局提供的材料虽是该案相关婚姻登记行为的真实材实,但并不能证明材料中的签名及捺印为原告樊玉贞本人所为,也不能证明是樊玉贞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材料中与樊玉贞相关的身份证件是虚假的,身份证上的像片并非樊玉贞本人。《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民政局在审查申请人材料过程中,在无法确定是否本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却给予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在程序上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所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撤销当年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6日,一女子以“樊玉贞”名义与第三人夏来到柳江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审查表的“樊玉贞”签名,与原告樊玉贞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结婚证》上“樊玉贞”的相貌与原告樊玉贞也不一致,可以认定《结婚证》上的“樊玉贞”并非原告樊玉贞本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审查男女双方是否为本人、亲自、共同到场,并对其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然而,《结婚证》上的“樊玉贞”虽与本案原告樊玉贞同名同姓,但《结婚证》上的“樊玉贞”不是原告樊玉贞本人,而且原告樊玉贞在2006年也并未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以“樊玉贞”名义的女性与第三人夏来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虽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却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原告樊玉贞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致使原告樊玉贞无法进行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存在发证事实错误的客观情形,程序上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故该《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原告樊玉贞所诉有理,依法应予支持。

2016年8月初,柳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民政局撤销其2006年作出的与樊玉贞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民政局未提出上诉。

该案判决后,在广西司法界引起关注。随后,经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和武宣县、岑溪市两地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努力,武宣县和岑溪市两家法院受理了樊玉贞的诉讼请求,并分别于2016年10月和11月,开庭审理了此案。武宣县法院经审理,很快作出了支持樊玉贞诉请的判决。2017年1月,岑溪市法院经过笔迹鉴定,也作出了支持樊玉贞诉讼请求的判决。两地法院均撤销了与樊玉贞相关的《结婚证》,且判决都已生效。

至此,樊玉贞终于讨回了单身未婚的清白。

(文中人物除谭律师外,其他为化名)

(插图:刘昌海)endprint

相关新闻
最新新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