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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百姓权利保护定盘星

点击:0时间:2022-11-17 22:21:23

于海军++郑智维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起着“龙头”的引领统摄作用,因此它的制定对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孩子几岁能签合同?胎儿能继承遗产吗?见义勇为造成伤害怎么办?村委会是什么民事身份?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起着“龙头”的引领统摄作用,因此它的制定对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

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业内专家指出,《民法总则》处处彰显了民生情怀,鲜明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法律文明的时代特征,让每个公民都能从中体验到温情、感受到温暖。

因何出台

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现行的《民法通则》于1986年制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说,《民法通则》曾发挥了巨大作用,以《民法通则》对“平等主体”的规定为例,计划经济的概念中,一个公有制企业在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是在执行国家计划,根本没有“平等主体”一说,《民法通则》顶住很大压力写入了“平等主体”,使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能够在市场经济中有平等的地位,这才有了今后我国经济30多年的蓬勃发展。

然而,《民法通则》是适应当时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中国的发展。比如,《民法通则》中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显然已脱离了当今社会现实,但此条文至今仍在。

目前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已先后公布,但由于各法制定于不同时代,缺乏民法典的顶层设计,规则间不乏重叠和冲突。比如,现行《民法通则》中对“单位”的强调,已不符合现代法人制度的要求。同时,一些制度也随着实践的发展逐步暴露其弊端。《民法通则》的许多规定和民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法的地位极不适应,也和我国当前的民法学术发展水平很不适应。因此,我国亟须迅速开启民法体系化的整理工作,补充立法漏洞,消弭立法矛盾,使现行民法制度成为思想先进、制度齐全、规则和谐的法律体系。

31年来,《民法通则》中越来越多的规定,被《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替代。孙宪忠曾专门到法院做过调查,目前《民法通则》的156个条文,只有10个左右在发挥作用,《民法通则》已经几乎被“掏空”,其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统率性法律的地位已不复存在,编纂民法典才再次被提上日程。

《民生周刊》记者通过梳理发现,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1998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但均因条件不成熟而被搁置。2013年,孙宪忠当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他提交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议案,从最初建议“修订《民法通则》为《民法总则》、整合民法立法体系为民法典”,到“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再到“《民法总则》应该规定客体一章及该章编制方案”,关于编纂民法典的议案范围越来越细。立法过程中,他的议案得到重视,加快了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去年,他作为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还受邀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讲专题讲座上,为委员长、副委员长等主讲了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对人民生活干预的深度和广度,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孙宪忠说,民法典这么重要,我们过去曾有立法的工作,但是没有成功。民法典编纂并不是凭空而起 ,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考虑法律编纂的。但是,孙宪忠也澄清法律编纂并非对现有法律的汇编,編纂要对现有法律体系整合,编纂过程中要弥补漏洞、消除法律矛盾、废止过时的法律,并制定新的规则。

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这一刻,孙宪忠等待了4年,他曾连续4年提交编纂民法典的议案。

亮点突出

打开《民法总则》,不难发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作为统领全部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存在。

比如,“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进行买卖活动,自由决定是否要终止合同,自由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这在《民法总则(草案)》基本原则第四条中有明确说明。

再如,“诚信”。当下社会失信问题备受关注,在行政层面政府推出多部门的联合惩戒制度。而民法中的诚信原则确立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依循的道德规范。此外,民法还要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还有,“公平”。公平原则在民法原则中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它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民法总则》有讲到“不当得利”制度,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获取的利益,但却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应负承担返还的义务。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这都体现了对各方利益的平衡。

除基本原则以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具体条款中也都有体现。《民法总则》明确规定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对于保护胎儿的财产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更好地尊重了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监护对象范围上,《民法总则》增加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强调了家庭责任,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增加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适应了我国现在的一些社会组织(如慈善组织)发展迅速,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

在民事责任方面,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不像过去只靠赔偿了事。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形势下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在扩大民事主体范围的同时,还巩固和确立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目前法律中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其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还没有法人地位,所以《民法总则》专门做了规定,解决了它们的法人地位问题。此外,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农村的承包经营户涉及中国大概2.3亿农户的利益,所以此次《民法总则》同样继续延续并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民事主体地位。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这在业界被看做是《民法总则》的突破性看点,尽管已有多项法律在前,但“个人信息到底是谁的东西,仍是不明确的”。《民法总则》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归属关系,强调信息也是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对其具备支配地位,也对保护自己的信息有了相关权利。《民法总则》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是我国民法第一次规定。传统的民法没有单独承认个人信息保护,只承认隐私权。

对于《民法总则》亮点的解读,孙宪忠认为细枝末节的问题对民生的意义重大,因为《民法总则》是实行民法典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从国家立法本身讲,这是我们国家治国理政和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的法律。

意义重大

“《民法总则》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处处彰显了民生情怀。”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申长友说,在关于人格权保护、见义勇为责任划分、胎儿利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保护、老年人监护制度等方面内容,都鲜明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彰显法律文明的时代特征,让每个公民都能从中体验到温情、感受到温暖。

如果说民法典、《民法总则》能给老百姓带来什么改变,那回答应该说是方方面面。首先民法典、《民法总则》告诉我们有哪些权利,以前很多人有事都是找政府、找市长,想让政府给他解决什么问题。而现在民法典、《民法总则》告诉大家,你要解决这个问题答案就在你自己身上,你要发挥自己的主观创造性,国家不像以前那样限制你的创造性,相反它鼓励你、承认你,还保护你的主观创造性,每一个人都有这样一种平等创造的机会和能力。“民法典、《民法总则》就是给我们这个社会的转型创造了一个新的条件。” 孙宪忠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说。

孙宪忠曾在多个场合讲过同一个故事:拿破仑一生当皇帝、打过无数胜仗,但他做的真正有意义的事就是颁布了民法典。他借此来强调民法典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应该说,现在编纂民法典的步骤、方法跟我的建议是基本一致的。”孙宪忠说,民法的作用在于通过一个一个法律规范,规范每个人行为,使整个社会从本质上改進。随着《民法总则》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民法典的脚步越来越近了,孙宪忠却丝毫没有轻松感。“大体框架已经确定,但一些细节还需要斟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两步走”思路:第一步编制《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目前,孙宪忠已开始为下一步做准备了。孙宪忠说,第二步任务同样艰巨,《民法总则》通过后就要着手对《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进行修订。

按照规划,2020年左右就要完成民法典编纂。民法典编纂工作是否可以如期完成?“希望2020年左右民法典可以做出来,但保证立法质量比立法速度更重要。”孙宪忠说,尽管现行的法律有缺陷,但还是发挥了作用,我们现在不是处于无法可依的时候。因此,必须先要确保立法质量,然后再考虑立法速度。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认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意义重大,首先,有助于更好地完善立法,形成科学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原有的民事立法主要是通过单行法的形式来推动,法律的体系性不够,容易出现立法漏洞和立法冲突。制定《民法总则》,在推进民事法律体系的统一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提高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其次,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司法,提高司法裁判水平。《民法总则》的出台,将有助于形成民法独有的规则体系和概念术语,实现裁判规则的体系化和科学化,能更好地指导广大法官公正裁判,提高法官的裁判水平和司法能力。

另外,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事权利。《民法总则》高度重视权利保护,突出权利保护的地位和作用,更广泛、更全面地规定了民事权利,可以说是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立法之集大成者,必将更有效地保护公民和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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