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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办理的调查分析

点击:0时间:2023-01-10 10:11:45

刘强++解璇

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日益高发的态势,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占据了较大比例,而且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出现,毒品类型不断翻新,毒品犯罪手段不斷隐蔽化和智能化,也加剧了办理该类案件的难度,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分析研究。

近三年来毒品犯罪案件

1.毒品犯罪案件占比最高

以虹口区检察院的办案数据为实证依据,经统计,虹口区院公诉部门2014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411件,占全年办案数的33.5%,2015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474件,占全年办案数34.3%,2016年办理毒品犯罪案件255件,占全年办案数的26.5%(见下图)。毒品犯罪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种,且贩卖毒品罪约占毒品犯罪的90%,成为最常见、最主要的毒品犯罪类型。

2.老年人、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主体贩毒

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老年人犯罪在处罚上往往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故老年人贩毒或者利用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受限制而贩毒的案件就成为犯罪嫌疑人借以逃避追责或者减免罪责的手段,在司法实务中,还出现了利用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贩毒的情况。

3.涉案毒品微量化,“零包贩毒”“以贩养吸”现象较普遍

毒品犯罪案件特别是贩卖毒品案件,绝大部分为零包贩毒,涉案毒品克数较少,犯罪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约占全部毒品类犯罪案件的90%。一次贩卖毒品不满十克,并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视为小额、微量毒品犯罪,通常最高量刑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由于毒品交易小包微量,目标小,便于携带,交易不易引起注意和怀疑,迅速交易后容易逃避罪责。以贩养吸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没有正当职业,以贩毒作为生活经济来源。

4.毒品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和智能化

传统毒品海洛因具有成瘾性强、吸收快、精神刺激异常、贩卖后获利大等特性,因而成为吸毒者和贩毒者吸食、贩卖的主要毒品类型。近几年,毒品种类已出现多样化态势,如摇头丸、K粉(氯胺酮)、尼美西泮、咖啡因等其他毒品在一些娱乐场所逐步蔓延。此类毒品具有服用方便、体面,身体戒断反应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更不明显等特征,容易被接受,因此又称为“软性”毒品。经统计,近几年的贩毒案件中90%以上贩卖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冰毒)。涉毒人员之间的联络既有传统的手机联络,又存在通过QQ、等新型方式联系;交易场所既有人数较多的公共场所,又有宾馆房间、茶楼包间等封闭场所;交易方式既有面对面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也有通过银行转账、互联网支付等线上支付方式。交易手法更加隐蔽,增加了侦查难度。

5.因重大疾病监外执行人员重新犯罪或者复吸毒品

毒品犯罪人员中,有许多人员因长期吸毒等原因患有重大疾病,即使被判实刑罚甚至重刑,也能够保外就医。被保外就医的毒品犯罪人员中,由于复吸毒品,往往重新犯罪的情况较为突出,且知道因患重大疾病不可能被收监,更加有恃无恐,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另外,毒品犯罪分子在群体关押期间传授犯罪方法和手段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毒品案办理中尚需完善的问题

1.新型毒品的折算标准不合理

目前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是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一方面,以主要成分来认定毒品数量的做法不合理。对“主要毒品成分”这个概念的理解与操作,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故易受主观心理等因素影响,不进行含量鉴定,就不能正确判断涉案毒品的类型与危害性,从而难以准确合理量刑;另一方面,仅以毒品数量作为计算标准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由于新型毒品种类繁杂,且不同种类毒品间差异较大,不同种类的毒品适用同一量刑标准,易造成刑罚失衡,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2.特殊犯罪主体监管不力

怀孕妇女、患有严重疾病、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因不能羁押或监内服刑,对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后缺乏有效监管,逃跑、脱管现象严重,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同案犯的犯罪行为难以认定,脱逃后特殊人群又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再犯现象严重,惩治较为困难。

3.财产刑的适用不充分

巨额资产是毒品犯罪分子的欲望所在和贩毒的经济基础,对于毒品犯罪分子准确的适用和并处财产刑,可以有效地威慑和惩处毒品犯罪。我国刑法对于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较窄,仅对严重的毒品犯罪规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并且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司法实践中,财产刑作用也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例如在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通常根据涉案毒资的金额判处单处或并处罚金,判决书不写明罚金的数额,即便是写明数额也写明在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不再继续追缴。

4.社会综合治理体系不健全

毒品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采取措施才能遏制毒品问题的恶化。但目前毒品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还不健全,看似均有管理职责,但却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造成整体管理效能的弱化。除了司法机关采取措施遏制毒品犯罪外,犯罪分子所在单位、社区对其开展禁毒宣传的力度还不够,对进行社区矫正的毒品犯罪分子开展矫正的针对性不强,其复吸毒品或者重新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需要进一步健全社会综合治理和防控体系。

完善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的思考

1.对新型毒品实行分类管制

毒品的种类与毒品的数量、纯度一样,是毒品危害性的重要指标,在量刑时必须要考虑在内。我们认为,面临不同种类的新型毒品时,不仅要考虑该毒品的成分含量,还应当充分考虑该药品所处的管制等级、在医疗和社会生活中的适用状况以及公众对其的接受程度等,以此解决不同种类的新型毒品之间存在的罪刑失衡问题。对此,禁毒模式应转向新型毒品,应当区分新型毒品不同的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立法,进行不同的管制,而不是笼统的对待。endprint

2.加强对“零包贩毒”案件的治理

针对“零包贩毒”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据较大比重的问题,也需要研究加强“零包贩毒”案件治理的对策,要加强证据收集,发现是否存在“零包贩毒”的连续犯,对“零包贩毒”的连续犯要从严打击。要开展阶段性的专项治理工作,抓获一批“零包贩毒”的重点犯罪嫌疑人,摧毁一批贩毒“黑据点”,挖出一批大要案件,对抓获的“零包贩毒”人员要追根溯源、顺藤摸瓜,查出一批重特大贩毒案件。在刑事处罚上,要加大罚金刑的运用,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加,以此來震慑犯罪。

3.充分发挥监狱医院的羁押职能

加大对戒毒场所、看守所等在戒毒设备、戒毒方法、所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提高戒毒效果,严格强戒措施。除了患病有生命危险、确实无法羁押的犯罪分子外,可以统一羁押于监狱医院,发挥监狱医院的羁押职能。办案单位应当对该类案件加快办案节奏,尽量采用快速通道审理。对于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充分发挥社区检察职能,加强管理帮教,预防再次犯罪。

4.加大对毒品犯罪经济处罚力度

立法上应扩大毒品犯罪财产刑适用范围,明确财产刑的刑罚问题,建议主刑轻重的标准同样适用于附加刑,作为决定财产刑轻重的量刑标准。将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纳入侦查范围,建立财产先行扣押制度,以免将财产隐匿或转移,日后难以执行。探索研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毒品犯罪分子的家庭、亲属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可以适用财产追缴,即便是在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或刑罚执行完毕后。

5.健全毒品犯罪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一要建立立体化、网格化的毒品犯罪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向社会公众介绍毒品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二要突出综治重点和指向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殊的毒品犯罪主体,要加强与老年人保护协会、青保办、妇联等机构合作开展有针对性的宣教活动。三要加强对宾馆、网吧、街面等重点区域的监控,防范措施需要再周密细致,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毒品犯罪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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