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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腐败应“一碗水端平”

点击:0时间:2023-04-02 20:33:26

高峰

日前,某单位一党组成员假日期间公车私用,被纪检监察机关暗访组抓个正着,之后认定其公车私用属实,遂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具体执行中,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却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鉴于其所在单位是省级文明机关,恳请不要对该违纪人员点名道姓曝光,因为一旦曝光,不仅自己这个主要负责人颜面尽失,就连省级文明机关的“牌子”也将保不住。

这位主要负责人爱护单位荣誉的思想本无可厚非,而他这种懂纪律却试图躲避惩罚、明是非却执意护短的做法,委实不妥。

一个机关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理应成为纪律的模范遵守者、维护者,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本单位违纪问题时,理应主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面对发生在身边的“四风”问题应当旗帜鲜明地坚决反对。而这位负责人却为一己之私将部门利益挺在了前面,公然当起了违纪说客。之所以有此举动,其背后有着深刻原因。

执行过程有死角。中央三令五申狠刹“四风”,可违纪人员公车私用还是发生了,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并非不明白此系典型的顶风违纪。既然知晓,又为何甘于、敢于出面徇私求情呢?一方面,负责人显然是对中央纠正“四风”的决心缺乏应有的认识。如果说违纪人员需要补课,那么这位负责人更需补好严格执行纪律这一课。另一方面,这主要负责人之所以敢于开口充当说客,说明执纪过程亦有问题,这包括选择性执纪、不能一视同仁、执纪力度不到位等问题。所以这一事件的发生对加强执纪人员的教育、坚决不给说情者以可乘之机是十分必要的。

有意偏袒在作怪。这位主要负责人,不是不明白党纪的严肃性,更不是不清楚违纪带来的不良后果。可处理到自己身边人时,之所以有益偏袒,应该有难逃“保卒为保帅”“一绳两蚂蚱”之嫌。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味护短,与违纪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会助长违纪人员、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这一思想一旦为对方查知,更会使其在思想上有恃无恐、在行动上肆无忌惮。这位主要负责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思想明显占了上风,于是乎,党纪严肃性忘了,执纪必严忘了,违纪必究忘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更是置于了脑后。

诚然,一个单位获得中央、省级命名表彰确属不易,但爱护荣誉决不是不要党纪国法,绝不能是非不分、一味护短,更不能以牺牲党纪严肃性来换取奖牌、换取荣誉。

在查处腐败问题上,中央有着壮士断腕、猛药去疴的决心,地方、基层更应挺直腰杆、真抓实干。试想,倘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分子,遇到省级模范就豁免,碰到全国先进就略过,见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留情,那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说法岂不成了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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