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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出台一年:牺牲少一些了吗?

点击:0时间:2023-04-16 10:03:02

姚璐

李莹女士做的是一份同绝望和心碎打交道的工作。作为一名公益律师,她的身份前面最重要的标签是“反家暴”。《人物》记者在北京市东城区的一栋居民楼里见到李莹,这里是她2011年创办的NGO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办公地点。她在这里接待过许多来访者—常常是哭泣的女性。

“那种暴力是超乎你的想象的。”李莹说,她接待过一个女人,被丈夫打伤之后逃到北京,“到我们办公室的时候,浑身发臭,因为她那个伤口化脓,伤口发炎了……发出恶臭。”她也见过不止一份尸检报告,“一个就是被丈夫从楼上推到楼下,然后死了。”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24 .7%的女性在婚姻生活中遭遇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与触目惊心的数据和事实相对照的,是处理相关案件时的困难和无力。家庭暴力因为其隐蔽、私密,难以取证,常常判定困难;又因为常被看做“家务事”,总是被人情牵制,终究隐忍了下来,酿成种种祸事。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成了李莹职业生涯的重要节点之一。法令实施第一天,她就去为一位当事人申请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非常简单,“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申请成功后可以采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措施。

李莹申请的这份保护令,后来被命名为“2016(京)0111民保令1号裁定”。此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只能在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中附带提出,“《反家暴法》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程序,就是你不需要去提离婚,我就需要保护,也是可以申请的,所以这也是它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此外,《反家暴法》中不仅有从域外引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还有作为本土化经验的告诫书(向公安机关申请)。李莹介绍,“它是一个书面的,明确告诉你不能再家暴,如果再家暴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它是正儿八经的一个书面的东西,盖着公安机关的红章,而且是带有法律的这样一种威严,其实这种震慑作用更大。”

与一般伤害行为不同,家暴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控制。“我通过打你,我来让你做某件事情或者不做某件事情,让你去服从,让你在我完全的掌控之下,暴力变成一个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也意味着,一旦达成控制目标后,身体暴力不再是必须的。一个案例中,“那个男的不打他的妻子,但是他把妻子的名字写在篮球上,吊在他们家阳台上。就每天打那个篮球,某某,我打死你,这个女的就形成很大的一个恐惧。就跟打她是一样的,他就达到控制她的目的,所以她就很老实。”另一个案例中,丈夫是学医的,每次打妻子之前,都用毛巾包住手,这样不会留下淤青。

针对这种类型的家暴,李莹说,《反家暴法》中,有另一个相对先进的理念,“你只要实施这个行为(《反家暴法》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可以认定你是家暴,不需要损害后果。”

搜集证据一直是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难点。不乏有律师建议当事人有目的地激怒对方,再挨一顿打,以此获得证据。但李莹不赞同这种危险的做法,《反家暴法》中写明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告诫书是证明家暴存在最为有利的证据。她建议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立即报警,“以前,很可能警察就很随意地去处理了,也不做笔录,可能就各打五十大板,训诫一下就完了……现在它是这样的,它是全程你要有执法记录仪的。”

因为缺乏支持系统,发现自己孤立无援后,许多家暴受害者采取了极端措施—自杀或者以暴制暴。几年前,曾经有一个女孩,和母亲一起来找李莹。被丈夫殴打后,她报过警,但是警察过去后,“就是轻描淡写,就说哎呀,你们注意啊,两个人有什么事情好好商量,不要打架,好好商量。她那个丈夫就说,你看,你报警,有用吗?警察管你吗?还报警,还想整我!然后就打得更厉害了。……妇联也不管。”她想离婚,但是丈夫不同意。李莹劝她搜集好证据再来,但是一个月后,只有女孩的母亲一人过来,女孩自杀了。

《反家暴法》出台后,李莹所在的机构绘制了一份“反家暴地图”,指出公安机关、居(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都可以作为求助机构。法律规定这些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处理、帮助”。

李莹的另一个当事人,丈夫在体制内工作,他认为单位不管家务事,一直毫无顾忌。《反家暴法》出台后,妻子买来单行本放在床头,用荧光笔画上用人单位也要管的条目。“她老公真的就好很多了……一个他很丢人嘛,这种舆论的压力,他受不了。第二个他一看,他说别我都快退休的人了,因为打老婆,我还被开除了。”

但这样乐观的案例并不多见。李莹在2016年申请的第一份保护令的当事人,又回到了丈夫身边。摆脱暴力循环是一件非常难的事,台湾的数据显示,受害人平均需要循环往复7次,才能彻底摆脱暴力。另一方面,《反家暴法》在专业人士眼中还有疏漏,比如没有把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而相关细则还未出台,也使得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程度还不够高。

李莹曾经担任“董珊珊家暴致死案”的二审律师。2009年10月,26岁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因家暴后继发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这样惨烈的案件还会再发生吗?李莹觉得,避免的几率更大了一些,但是,“是不是在《反家暴法》实施以后,董珊珊就一定不会死,我觉得这个东西确实要打一个问号。我们发现,《反家暴法》实施以后,这种恶性的家暴事件,就是重傷死亡的,光媒体报道就数十起。……法制的完善,很多的时候是拿鲜血和生命促成的。有时候我也在想,为什么一定必须得这样呢,我们能不能够防患于未然,或者是能够让这种牺牲更少一些?”

谈话的始终,李莹都显得冷静,平和,不掺杂过多的情绪,但过去并非如此,她从2002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工作时开始接触家暴案件,她说那时期的自己“很多的时候是睡不着觉,会跟着她一起哭,会不由自主地拿钱给她”。当时的领导郭建梅提醒她:“如果你是这种状态,你就没有办法坚持下去,就是你什么东西都干不成,你沉浸在这里面了。”

李莹醒悟过来,“所以我一直都说赋权嘛,很重要,我觉得让他们发现自己的力量……我只是给你一种支持,真正能够帮助自己的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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