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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秉孟:牢牢把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价值定位

点击:0时间:2023-05-04 07:14:49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经济调节机制角度看,要始终坚持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从所有制性质角度看,在宏观层面,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外资企业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并存;在微观层面,要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所有资本、私有资本(包括外资)合营的现代股份制企业,即“混合所有制经济”。这种经济结构,从字面上或从形式上看,同新古典综合派笔下的“混合经济”区别不大,但从本质上看,有重大区别: 首先,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前后发展“混合经济”的实践, 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为了应对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市场失灵”、稳定宏观经济,巩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其次,其所谓“国有企业”或“国有经济”,并不是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有,而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特别是垄断资本利益。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主张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同时,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不仅是为能在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过程中,克服市场的盲目性、逐利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的市场失灵时,更好发挥政府调节作用,以确保宏观经济平稳发展;更重要的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能防止两极分化,确保发展成果共享,实现共同富裕,并通过长期地、持续地努力,创造发达的物资条件,最终消灭私有制, 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由此可见,要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发展“ 混合经济”的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指示精神,应该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国有企业改革釆取何种形式不可“一刀切”。第二,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坚持公有资本、私有资本(外资)双向流动。第三,在公有资本、私有资本(外资) 双向流动,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坚持公有资本、特别是国有资本的主体地位。第四,严格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审批和验收程序。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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