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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问题:网络社会治理的切入点

点击:0时间:2023-05-31 12:20:03

唐登蕓+吴满意

[摘 要]中国正处于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历史进程中,“十三五”规划、“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等重要部署都指向了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问题。网民作为网络社会中人的属性,与网络社会治理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社会对于网民问题的不同定位和差异解读会导致相应的网络社会治理逻辑和路径。对当下中国而言,有效的网络社会治理需要契合网民的生活样态,重视网民在网络生存中的内化与外化等问题,这是维护网络治理秩序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的关键切入点。

[关键词]网民;社会治理;网络社会治理;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7)09-0056-13

[作者简介]唐登蕓(1990-),男,四川成都人,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吴满意(1965-),男,河北保定人,法学博士,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网络文化、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和网络社会治理研究。

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及信息化水平取得了显著成就,网络走入千家万户,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已然成为网络大国,中国“网络强国”建设恰逢其时,也正全面展开。同时,当下中国人的现实生活与互联网发展高度融合,社会生活已然网络化,网民也不再是早期认识中现实社会的人与网络虚拟空间的人的分裂。网民新的特征不断生成与变化决定着网络社会的具体面貌和发展方向。网络强国战略的实现,离不开打造高素质网民,推动网络社会的治理,建立清朗的网络空间,最终落脚于培养“学网、懂网、用网”的高水平网民。然而,当前对网络社会治理现实路径的研究大多仍是国家叙事方式,是公共管理视角的关照,并未充分切中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多元性的特征。从网民问题切入网络社会治理,是增强治理有效性的关键。尽管网络社会中网民的内涵与属性处于动态变化中,但对网民的正确把握仍然有迹可循;而对网民生活样态的范式化研究,正是找准网络社会治理方向,以达到网络自由与社会秩序和谐状态的核心问题所在。

一、网络社会治理研究现状的总体特征分析:宏观的视角

自互聯网进入人类实践以来,网络社会治理就成为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问题,并随着网络实践方式的深入,治理的新问题与新挑战不断出现。所以,针对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研究也随之丰富和深化。从国家战略和党的执政能力方面进行解读,主要从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进行关照,强调提升公共管理水平、信息安全、网络法治建设等。这类研究是整体性的研究取向,力图思考系统性的网络社会治理问题,体现了宏观视角切入的特征。

2017年第9期网民问题:网络社会治理的切入点

反思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以一定程度上印证这一研究特征。例如,有的学者从“嵌入现实治理体系”来思考网络治理的安排、重视网络伦理的作用、建构多主体网络治理结构以及法治中国的网络化进程[1]。学者何哲对网络社会治理的关键问题的归纳具有一定代表性,界定出十个关键问题,包括网络社会的基本属性问题,网络社会复杂性与可治性问题,网络社会个体身份属性与权利问题,网络社会治理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在网络社会中的关系问题,网络社会治理与推进信息化建设、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网络社会治理与政府公开、效能建设等政府建设的关系问题,网络暴力与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属性问题,网络组织的群体事件界定与干预问题,公共人物的权力与网络反腐的程序与合法性问题[2]。这些研究极具价值,但总体上也是从国家、社会的层面思考个人的发展,治理方式和策略中的管理意味超过共建的思想。这当然是网络社会治理应当重视的研究视角,但转换视角,思考网民问题如何在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网络社会,同样是网络社会治理研究的必要补充。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是什么”的认识与时俱进,网络治理的研究应当更加凸显社会文化意义。网络作为技术性实体而产生,应该是在人类实践的意义上体现价值,而实践的关系和过程中的诸要素只能指向人自身,即网络社会的属人性,也就是网民。因此,契合网络内在性的治理方式应当包含着对网民的充分关照,从网民问题的视角切入网络社会治理的方式与逻辑思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是治理有效性的可靠保障。

二、网民问题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内在一致性

本质是一个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点,网络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所指涉的内涵和外延之广,几乎接近于社会治理,所以对其本质属性的把握必须有一个更加明确的对象范畴,这就是网民。马克思曾指出,人们总是从认识他人的过程中发现自身,人的第一属性是社会性。同时,社会也是每个个体的集群,我们实践活动的价值旨归也只能是人本身。因此,深入分析网民的概念、特征、内涵,能够深化我们对网络社会治理内在本质的理解和认识。

(一)网民内涵的丰富性揭示出网络社会治理的本质

人类的存在不能是高度抽象的,是历史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而人类的需求,除了生物性的需求更接近于天生,其他总是受到先决条件的制约。而技术的进步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类的进化史,人与技术相伴相生。正是在此意义上,海德格尔指出,技术的本质不是技术性的。网络是人以技术性的实践来改造世界,所以网络社会的产生、发展与变革是人的本质属性的体现,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生产、生活,在群体中依据各自的现实条件结成各种关系相互作用进而推动社会发展。人的网络化生存和网络实践,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场域。在场域进化为网域的过程中,人转化为网民,网络社会就是网民的社会,网民的概念中蕴含的意蕴于是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内在本质。

网民是一个技术性的概念。在互联网诞生之前是无所谓网民的,正是这种技术作为新的实践的中介,人和自然才变成可以替换的组织对象。网络被人类创造出来作为用于呈现自己的崭新形式,同时,网络又将人塑造成特定的符号存在,成为技术化了的人。这个阶段的人与技术的相互发明与以往大不相同,数字化、信息化的技术所产生的技术工具,已不再是人类之手的延长和精细化,而是人类之脑的扩展和增容,新的技术工具的内在规定性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因而规定了网络社会存在的技术本质。技术造就完整的人的目的性、自由性集中体现出来。正如马克思曾指出的:“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在精神上使自己二重化,而且能动地、现实地使自己二重化,从而在他所创作的世界中直观自身。”[3](P163)这是人作为技术性存在的表征,同时也指出网络社会治理对象的特殊性究竟何在,即网民属性中天然的“人-技术”联合体。这不仅是治理方式中工具手段与技术性对象的单纯对接,更是对超越技术性思维逻辑的理性要求,即治理的内在本质必须蕴含着避免技术性极权的单一向度网络社会的产生。马尔库塞关于技术合理性中内含着否定性思维的深刻分析,在网络时代被进一步强化了,即“技术已经变成物化——处于最成熟和最有效形式中的物化——的重要工具。……这个世界势必变成甚至把管理者也包括在内的全面管理的材料。统治的罗网已经变成理性自身的罗网,这个社会最终也会被困在该罗网之中” [4](P134)。这至少表明网络社会的一种消极现象和否定的趋势,网络社会治理对网民生存中面对的技术两重性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以避免网民丧失否定、批判和超越的能力,陷入自我成长与技术性规制的矛盾之中。endprint

网民还是一个体验性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不管发生什么变化,人对世界的认知和改造都是联接前体验经历和体验感受的历史连续性。这种体验的过程和获得感在网络空间中被极度放大了。如果将体验作为人的认知方式的高级阶段,其过程是主体让客体在心中自由徘徊,最后达到物我两忘、物我互融的自由心灵状态。马克思对此的揭示贯穿他的理论中,他于1884年写道:“任何一个对象对于我的意义,恰好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5](P191)虚拟以及虚实交融的体验方式给予网民的身心愉悦感,比以往多样的体验方式更易达到“心流体验”的状态。这种网络化的体验,作为网民存在的经验生成的可能性,实现了网络技术嵌入与表征的普遍性。因此,网民的体验类型和范围不断扩大,体验任务通过“电脑”“网络”“人工智能”设备而不再仅是人脑完成,体验生成的“经验”也往往达到了“超语言传播”的状态,这足以表明网民体验的内在结构不单纯是认知工具的变化了。网络社会治理也正是在这种新的认识论层面获得了不同的内在规定,治理方式和内容上出了什么毛病也因此变得清楚起来,即治理的认知方式与网民的体验特征的错位。这种错位,集中表现为,网民生活意义是从内心感受开始,而治理的成效却从行为结果出发而难以触及心灵,所以,对网民体验的关注程度影响着治理所能发挥的作用。

网民既是个体概念,也是群体概念。人的社会属性当然是从其关系性的意义上讲。人们进入网络空间后究竟有何特殊之处,最准确的答案需要从网络中人的关系性表现方式中去找寻。网络社会的发展与矛盾也孕育于网民个体与群体的张力之中。列宁在其著作中特别摘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神圣家族》中的一段文字:“对象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对象性存在,同时也就说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6](P13)这句话的表述尽管比较思辨和晦涩,但明确地指出了人的关系性存在特征,这种特征在互联网时空中被进一步强化了。人在认识他人的过程中发现自身,网民本身所具有的个体与“类”的意蕴更加强烈,甚至网民个体与群体的边界都变得模糊。这是精英文化走向大众文化的结果,也是网民在网络化生存中进行信息、知识和价值共创、共享的积累。所以,网民在网络中的行为常常是“类”的代表,是网络圈层中的心态集中。网民行为的复杂性是对治理的挑战,其关系性则是治理的关节点。大数据技术、“互联网+”助力网络社会治理等思考需要在这里寻求契合之处。同时,这也强调治理的参与性与管理模式的新变革,如何用新型治理方式来克服网民个体与群体中的无序和混乱,这是网络社会治理内在本质的又一规定。

(二)网民信息实践方式反映出网络社会治理的内容

简而言之,网络社会治理的目标就是实现网络空间中网民行为的有序化。秩序的内容与整体社会规范相一致,是否达到良好的有序状态则以网民实践活动作为参照。人类历史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人对自然界束缚的超越,每一次超越又成为下一次超越的前置基础,这一进程在进入网络时代后速度大大加快。网民出于自由本性和对全面发展的追求,更加积极主动地从事发明与创新活动,使得网民信息实践方式始终处于时代转型之中,表现在整体网络社会中就是历时性的发展。在这个意义上,网民的特征是历史性、技术性与包容性的有机统一。有的学者将网民的网络实践活动具体化展开为三大领域,即“网络人—机(人工自然)互动”“网络人—人(网络社会)互动”“网络人—我(网民自身)互动”[7](P3)。实际上,网民实践中的这三大领域作为人与技术的共在性,也处于不断的模式变革过程之中,这种网民信息实践方式的更新换代,调试出网络社会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均衡。而共在模式的更新换代就是我们所知的WEB1.0向WEB2.0的发展,前者以门户网站为信息实践活动的中心,网民基于网页、论坛等门户网站形式进行数字化的互动活动;后者则是将网民交互信息方式进行充分挖掘和演绎,所谓的“两微一端”新媒体创造出分众传播的文化氛围,实现了精细化的共在模式。

在以信息门户网站为实践活动中心的时代,将网络社会治理定位于“媒体管理”是恰当的,审批和运营内容管理等方式也是可靠的抓手。但当下全方位社交网络空间的形成,则把之前的技术管理问题转化为系统的社会工程,治理的内容因此需要完成领域的突破,既包括网络治理技术的同步跃升,也包括破解以“代码”而实现的网络技术规制。可以预见,网民信息实践方式将继续实现飞跃,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发展已经让新的变革初现端倪。这种实践方式的变革可以也应当作为一种新的导向——将作为共在模式的网民信息实践的创造能力,引向网络社会生活的有序化建设,促进网民自律等伦理的形成,达到多元共治的和谐状态。

(三)现实个体与网民深度融合的趋势指明了网络社会治理的方向

互联网最初的认识是工具理性的,网络社会较长时间以来是作为虚拟社会、线上空间来看待,网络行为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被视为多种传播媒体中的一类,网络社会的治理也与现实治理体系有较大的差异。诚然,网络社会最突出的特征是虚拟性,在时间和空间的维度上都与现实社会有着明显差异,但这种差异在不断缩小且催生出新的情况。近年来,网络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政治议题,我国也逐步将网络社会治理纳入基本的制度和战略之中,网民线上和线下融合的趋势日益明显。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8]我们清晰地看到,目前世界范围内活跃网站数量超过9亿,全球域名注册数量超过3亿,而中国互联网网民在2016年12月已超过7.3亿,10岁以下儿童群体与40岁以上中高龄群体占比均持續增长,还有新社交媒体对网民互动方式的重构,都呈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网民的线上生活与线下生活的界限不再明显,以至于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边界也日益模糊,网络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本身。或许网民概念本身也将在这一趋势下成为阶段性的概念,至少未来很难再用“上网时间”这样的单一量化指标来作为网民的规定性。endprint

网民线上线下融合的趋势已经引发了社会的变革,对于网络社会治理的方向引领意义更为明显。这一趋势表明,高素质网民的培养不仅关系着网络空间,而且事关现实世界的社会进步、文化发展的全局事业。例如,现实的违法乱纪现象比以往更容易在网络中滋生,同时,这一趋势也蕴含着机遇。对于网民思想、心理、行为的研究与现实联接更为紧密,这为解读网络现象提供了极好的参照系。网络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更好地实现线上与线下的对接和覆盖,这不单是技术手段的便捷性使用,也使得整体社会优秀文化得以具有更为广阔的生长点,在更大范围的网络空间获得生命力。同时,现实治理体系与网络社会治理能够同步建设与发展,不必建立特定的网络治理机制及组织,这对社会治理顶层设计而言是有利的。不仅如此,虚实相宜的网络社会治理方式能够相得益彰,更好地找到网络社会自由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共同发挥治理功能的平衡点。因此,这种发展趋势,给网络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专业化、合法性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方向。

三、网民的内化与外化问题是网络社会治理有效性的重要考量

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既能保护公民权利的增生,又能遏制违法和侵权行为,这是网络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这一目标能否有效实现,需要以具体的网络文化及现象的表征作为评估内容,而承载着网络文化核心内容的则是网民的思想和行为,网民的内化与外化则解释着思想行为发展的过程及其规律。对网络社会治理有效性的现实考量,离不开对网民内化与外化问题的深层次把握,离不开对网民信息实践状况的全面评价。实现网民的内化与外化,能够将网络社会治理纳入网民自治与“社会共建”的良性循环之中,而网民内化与外化的失败则是治理有效性提升的前置性难题。

(一)网民内化与外化的成功范式:自我超越与共享达成的统一

内化与外化是揭示网民思想行为变化过程的重要范畴。网民的内化是网民将网络社会发展所要求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能动地纳入自己的意识体系中的过程;网民的外化则是将已经形成的思想意识转化为行为和习惯的过程;这两个过程是互化的阶段,内化是前提和基础(网民稳定的网络意识形态的形成),外化是结果和表现(如网络作品创作、网络政治参与等行为),两者又融入彼此的过程之中。内化与外化的概念来源于心理学,在网民的思想和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生成了新的内容。网民内化与外化的成功是高素质网民的塑造,其中蕴含着网民自我超越的实现和共享的达成,是两者的紧密统一。

首先,网民成功的内化与外化是自我超越的实现。自我认知和践行的问题是哲学反思的传统,网民的实践活动以自我意识存在为前提,这个自我意识更确切地说,就是网民主我对客我在网络社会中存在方式和状态的看法、评价与反思。国内学者在探析此问题时大多将网民诸多不尽如人意的网络行为表现用自我认同危机来解读。随着网络实践的深入,这一表达或许会失范,但正如弗洛伊德将认同定义为个人与他人、群体在情感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一样,网民的自我认知、社会认同确实是其内化与外化的核心纽带。在此,网民通过对诸多对立统一矛盾的解决,不断完成自我超越。一是寻求自由与束缚的平衡。网络技术性的意义是对个人全面自由的解放,集中表现在信息获取、意见表达和价值归宿的自由。然而,网络社会本身也蕴含着自由行使的束缚性,一方面,技术逻辑对个人全面发展的限制,包括海量信息对网民知识和能力提升的制约、碎片化信息获取方式对理性思维方式的解构等;另一方面,网络社会也并非主流意识形态缺位的场域,网民个体、群体的言行仍须被纳入到主流文化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之中。二是克服自我身体缺场的制约。网民社会角色的多样化,虚拟属性的体验,极易导致自我同一性的消解,甚至带来网络自我与现实自我及其社会关系的分离。要消除这种自我认同危机现象,有赖于网络技术发展和各项规制的健全。三是达到网民个体与网络社会之间的和谐状态。现实的人作为矛盾体、复杂体的存在,在网络中以差异性为基础完成部落的回归,但网民个体、网络圈层、网络社会之间仍有层级和张力。网民在自我认同到社会归宿转化的过程中,需要实现共生共在共享的意识觉醒,对主流文化、精英文化、大众文化实现自我的融通。

其次,网民成功的内化与外化是共享的达成。网民自我成长的螺旋上升,其过程以网络社会因素介入为起点,达成认同以实现内化,转化成外化并实现共享,最后共享的结果成为新一轮内化外化循环的前置积累。共享是网民信息实践的归宿,对共享“正能量”的引导需要网络社会治理的介入。共享达成的过程有其内在逻辑:一是信息共享的实现。这是网络空间的基础性功能,网民以此实现自身信息獲取和为他人提供信息的互动,这个过程也是网络信息实践方式对人的思想意识的重构过程。例如,碎片化的信息呈现造就碎片化的思维表达,而“互相给予”的信息交互能够创造愉悦的感受等。二是知识共享的实现。信息的价值在于作为知识的载体,科学性新颖性的信息能够带来网民知识的积累和提升。在此,网民以知识的获得感萌发出网络认同的初步觉醒,松散分布的知识提供着内化与外化的原始材料。三是意义共享的实现。知识的客体性融入网民的主体性成为网民的意义共享,实质也是价值的共享,即网民在分享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其中蕴含的思想观念,并将其纳入自身的认知体系。这个阶段是无意、有意、选择地转化,网民的体系化价值观念逐步形成,共享与个人成长实现同步。四是精神共享的实现。网络社会的本质是与时俱进的生活方式,信息、知识、意义凝聚为价值共识,共同融通为网民生活的精神家园,并反馈于网络文化作品的良性生产与消费的环节中,共享理念在网民个体、网络社会之间不断产生生命力。

(二)网民内化与外化的失败状态:网络社会实践价值的异化

网民内化与外化的成功实现是理性的超越,内化与外化的失败则是现实的经验世界,是当前网络社会治理面临的具体困难。网民以技术性的方式实现网络化生存以达到自由而全面的成长,却因为种种因素背离了自我发展的核心价值,即网络社会实践价值实现过程中的异化,这是网民内化与外化失败的具体表征。网民社会实践价值异化的诱因可以从网民内部系统和外生环境等因素分析,而这些诱因则构成了网络社会治理提升针对性的对象。endprint

网民的网络社会实践是探寻意义价值实现的活动,影响活动效果的内部系统,一方面是网民个体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等,另一方面是网民的心理状态,例如意志、情感、价值观念、信念信仰等;外生环境因素主要是指网络空间对于人内化与外化的支撑,包括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及其延伸,符号化的交互方式,以及网络文化(包括微文化、网络直播文化等新表现)等形成的网络空间环境。网民在内化与外化两大环境影响下容易出现实践价值异化的现象,这里的“异化”指向是从网民的实践行为缺少相互的尊重和宽容精神,是从与人际互动价值相背离的意义上谈的。具体表征:一是网民社会交往的冷淡状态。客观上,网络静态空间中缺乏对他人的直接感知,加之网络虚拟性对人情文化的消解,网民的状态容易呈现为失语或片语,多语者是少数也是网络话语权的强势群体。二是网民社会交往的对峙状态。网民观点共享难以达成,缺乏理性的辨析与宽容的对话,往往使一个热点事件成为各类网民的言语战场。三是网民社会交往的恶化状态。网民的对峙走向极端,异化为网络敌对的状态,各方以“扣帽子”、恶语相向等极端形式来发泄情绪、表达好恶,不仅使网民的信息实践效果恶化,也引起网络人际互动活动的终止。当然,将网民人际互动的范围扩大,网络垃圾、网络病毒、网络违法犯罪等现象的产生,则是更深层次的网络社会实践价值的异化现象。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实践观点所指出的:主体客体化指人们通过实践使自己的本质力量转化为对象物,即主体通过对象性活动向客体的渗透和转化。客体主体化指的是客体从客观对象的存在形式转化为主体生命结构的因素或主体本质力量的因素。在网民社会实践的主体与客体相互转化的过程,如果网民的情感、意志出现偏差,则难以实现素质和能力的提升,内化与外化就会失败。

因此,网络社会治理有效性的考量应当包括对网民内化与外化问题的思考,应当包括对网民自我超越和共享达成的思考。因为只有网民超越了网络实践价值的异化,实现了成功的内化与外化,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中国的观念、主流文化的道德伦理等有效地纳入自身的思想和行为之中,才是网络社会治理价值实现、目标达成的前提和保证。

四、基于网民生活样态的网络社会治理路径

宏观的治理视野为网络社会治理架构了顶层设计,微观的网民问题分析则是深化治理方式、优化治理效果的有效切入点,两者的对接点在于网民真实的生活样态。网民生活属性中的间性关系、网民的心态秩序、网民的交往实践等,都为网络社会治理现实路径的有效创新提供着生长点。

(一)把握网民的间性关系以促进“互联网+”再组织化的功能发挥

西方哲学研究在现代转向了主体间性,这是时代精神的变化,是信息时代认识论研究的新走向,也是人与自身、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重新认识,包括伽达默尔的视域融合理论,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理论,皮亚杰的发生认识理论等。间性的涵义本身强调是一种开放性、多元性、偶然性、差异性。间性的这种属性恰好是对网民与网络技术、个体自身、网民群体之间多元、互动、开放、差异的关系性状态的描述与承认。网民间性集中突出了网民之间历史性与共时性层面上的交流互动,并涉及到网民交流互动的话语场域、环境氛围、媒介载体等因素。网民间性关系的诸要素治理的运作,需要符合间性关系的治理模式,即能够统筹不同主体所掌握的资源、能力的差异性,协调国家管控、社会条件与网民自律的权力配置。

首先,引导网民间性关系的组织化作用发挥正向功能。在网络生活中,每一个网民都可以找到属于自己的信息承载形式,并给予自身和环境的多种因素产生新的“组织化”。“互联网+”的再组织化功能,就是对网民不断重新生成社会组织样态的作用的强化,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现有社会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并非简单的传统社会关系的直接“上网”,更重要的是在组织结构、内容及机制等方面完成符合网络逻辑的重塑;二是线上虚拟组织的快速发展,使网络的社会性空间超越了传统现实社会中血缘、地缘、业缘式架构所能容纳的限度,将间性关系中的原子化个体能量无限放大,这类网络空间的虚拟组织往往是网民的归宿和情感寄托;三是线下社会组织与线上社会组织的高度融渗,通过网络虚拟组织发起线下组织的重新建构,或是线下社会组织对虚拟部落的改造,都是网络组织样态和机制动态变化的过程。[9]以上网民间性关系的再组织化功能,是动的能量,不是静的状态,于网络社会治理的创新而言,正是驱动治理组织、方式创新的关键环节,大数据技术、“互联网+”等助力网络治理计划,运用实施的契机也正是在于这样的间性关系中。

其次,利用网民间性关系建构多元网络社会治理体系。对于网络社会中开放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关系的治理,需要纳入多元主体的治理体系。这需要多个机制及其相互间的耦合才能具有成效,大体上包括:网民组织的自律,网络社会主体的自我管理与成长;网民组织的他律,强调政府在治理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网民组织的互律,即各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是从管理模式走向治理模式的体现。多元协同治理的内容改善,既包括网络媒体管理的科学化,又包括网络经济、政治、文化等新业态管理的科学化。在建构治理体系的同时,将科学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治理原则理念贯穿其中,才能从根本上对多元网络社会治理体系的实效进行确证。

(二)以网民的心态秩序建设带动网络社会生态格局的优化

网络的发展已经完成了由工具向文化的蜕变,网络文化也经历着从精英文化向大众文化发展的历程。在此意义上,網络文化是一种调剂人们生活、提升人们精神质量的文化。尽管我们对网络文化中夹杂的负面效应多有担忧和批判,但其满足人们精神世界发展需求的价值是主要的。从网络提升人们精神生活品质的角度而言,网民的心态秩序和网络社会的生态格局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循环系统。网络社会生态是否良好,将影响着网民自我的塑造,而网民的心态秩序又反过来支撑整个网络社会生态的具体面貌。

网络社会生态的改善和净化,应当从网民的心态秩序建设做起:一是重视网络伦理的塑造和作用发挥。伦理在“熟人社会”常常发挥着重要的社会规范作用,网民作为类的存在物,同样对成员归属感非常重视,这正是不成文规则在网民心态秩序中起到类似刚性要求的基础。所以,增强网络社会治理的专业性和专门化,通过制定相关行业规范、网络组织规则、民间组织规章来确保其成员合乎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尤其需要把社会主义文化的内容、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和网民的心理结合起来,塑造充满正能量的网络伦理,建设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网络文化。二是注重对网民心态转化的引导。网民在网络生活中的心态具有复杂性和流变性,这需要网络文化建设中的正向引导。一类是网民心态的同质转化,即网民本身具有正向价值观念,但不太稳定、不够成熟,需要在网络活动和信息实践中得到确证,成为网民内在的信仰和文化心理。另一类是网民心态的异质转化,即网民放弃原有的错误思想倾向,完成向优秀文化、先进价值观念的转化。这一过程,实质上也是网民由“社会要我这样做”向“我要这样做”的转变,这是网民自身素质与能力提升的前提,也是网络社会生态改善的关键。网民的心态转化直接决定着行为的包容性和文明度,这需要协调治理组织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和网络文化创造能力,引导网民心态秩序的健康成长,才能从源头开展处理网络信息垃圾、统筹网络资源的有效开发与利用、净化网络生存环境等关键环节工作,这既是起点,又是归宿。endprint

(三)以网民的交往实践规范生成推进网络社会生活规范的建构

网络社会生活规范是保障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其能否得到普遍的建立和遵循,则依赖于网民交往实践规范的生成和优化。人在网络社会生活环境中,交往实践活动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此也推动着新的实践规范随之调整与适应。网民交往实践规范的生成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就道德规范而言,是平等、尊重、诚信、包容的良好的网络社会交往伦理规范的形成与遵循;就法律规范而言,是网络场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明晰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伦理道德规范作为网民的取舍态度和行为准则,往往具有规范实践活动的基础性作用。网络道德在利益层面强调的是利益的关联互动和可持续发展,即更加注重满足网络社会的整体需要,这是网络道德规范的理性本质。就网民而言,应转向共在共生共享的网络化思维方式,积极推动技术发展与创新,满足网络社会生态净化的需要,以个体网络素养的提升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网络社会秩序。事实上,网民的个体行为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形成的良性互动,是共享价值实现的有效方式,如,网民利用网络创作和发表优秀的文化作品,利用网络为社会提供优质和创新性的服务,利用网络进行社交以实现个人价值的社会认同。在这个意义上,网民既是网络道德规范的遵循者,也是改造者,实现了个体行为与网络道德的和谐统一。就网络社会治理而言,以技术性与人文性的融通,大力传播与我国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的思想观念、价值观点以及先进文化,为网络道德规范的优化提供养料。同时,在网民政治、经济、文化参与和交往的规范体系建设中,要注重网络道德规范、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的良好互动,进一步促使网民确立现代信息观念,更加注重采用平等交流、双向互动、彼此尊重的方法,改变网络社会治理的机制等。

法律规范是人的一种社会存在方式,是网民积极自由权利实现的保障。法治中国的网络化进程是时代精神和国家治理的内在之意,至少在四个主要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网络公序良俗的确立。我国作为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立法的速度和精度难以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例如网民的GPS定位的行动轨迹究竟是不是个人隐私等问题,目前难有法律层面的界定。网络公序良俗的互动实践规范功能则能有效弥补成文法的滞后性,尤其是针对那些不断以新形式出现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网民的善良习俗融入了我国特有的民族文化之后,应当作为网络立法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作为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依据。当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深化对网络法律内涵的挖掘和把握。二是现有法律的网络化调适。加快已有相关法律条文在网络空间的转化进程,实现法律文本、解释的线上线下对接,是网络法治建设的基本任务。三是网络专门法律的创制与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网络犯罪种类多、变化快,必然要求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可预期性的网络法律创制,针对网络行为的复杂和网络法益的多样,网络法律需加快分类和精细化工作以增强针对性、专业性。无论是网络法律(包括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法、网络新闻法等)与网络行政法规对整体网络社会的规范,还是网络部门规章、地方性网络法规进行特殊性的规制,都需要关注到“禁止性规范”“网络法益”“义务性规范”等话题,厘清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边界,确保网民各项权利在网络社会治理中达到共存与平衡。四是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例如,仲裁机制更加注重网事仲裁的调适与优化,司法救济体系中强化网络法律救济的丰富性和实效性。总之,法律法规在完善禁止性条例的同时,也应注重网民相应救济保障的同步发展。

网络社会治理不是现实治理在组织、方式、内容等方面与网络空间的简单对接,有其自身的逻辑和规律,从网民的视角审视网络社会治理的本质和方向,是一种更加清晰的呈现。当下网民生活的真实样态是网络社会发展的结果,同时又成为了网民未来实践活动具体变化的前置基础,其中不断生成与演化的内涵、属性与范式,有待于我们开展持续的研究。参考文献:

[1] 何明升.中国网络治理的定位及现实路径[J].中国社会科学,2016,(7):112-119.

[2] 何哲.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J].理论与改革,2013,(3):108-111.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7] 吳满意.网络人际互动——网络实践的社会视野[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8] 王子晖.顺势、应时、识变——习近平部署建设网络强国[EB/OL].新华网,2016-10-11.

[9] 丁科,胡树祥.网络自我互动: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体间性的新话题[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3,(4):111-116.

责任编辑 王江伟endprint

标签: 网民 网络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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