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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单独两孩”政策问答

点击:0时间:2023-06-07 01:11:33

我国实行控制人口政策已经基本缓解了70年代所面临的劳动力过剩现象。而中国正迈入老龄化社会,生育率低、人口结构老化已成未来发展的重大隐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各地根据人口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此,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生育政策,下面就有关问题组织了一期问答。

——编 者

问: 我区“单独两孩”政策什么时间施行?

答: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我区从2014年3月3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没有城乡差别,只要符合此政策条件的,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问: “单独两孩”政策具体适合于哪些人群?

答: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单独夫妻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问: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答: 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问: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须提交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或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通过前,单独夫妇已经生育第二个孩子如何执行政策?

答: 在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自治区施行的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问: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如何处理?

答: 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问: 内蒙古卫生计生委针对“单独两孩”政策审批进行了哪些简化?

答: 为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和支持。同时,《内蒙古启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和细则》中规定,本着“即来即审”的原则优先进行审核,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问: 申请人弄虚作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申请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情况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审批未生育的撤销其再生育资格,收回《计划生育服务证》;已生育的按政策外生育对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刘杰供稿)

(本栏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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