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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是否为“冷漠”买单

点击:0时间:2023-06-29 23:15:00

杨学友

重病患者病情突然加重,经过“冷漠”时间后,患者终因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医方不承认“冷漠”,却未能提供病房的监控录像,又因未对身亡患者予以尸检,病历真伪出现疑点而无法鉴定。案件诸多复杂事实无法确认,最近,辽西某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如此难断之案,终于有了一个公平的结果!

患者质疑医方“冷漠”

时间回到2014年5月,61岁的退休老人翟某华因浑身发热、头痛(有高血压病史),于当天18时许被家人送到某市医院就治。经门诊初检后,被收入院住神内二科。病历载明,“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化验部分中性粒细胞可见中毒颗粒,CT显示脑出血。诊断:1.脑出血(左侧脑室);2.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3.白细胞异常增高原因待诊。请外一科会诊,建议保守治疗,给予脱水,降颅压、醒脑、抗感染、补液、营养支持等治疗。住院治疗的第四天下午,患者病情加重,呈中到重度昏迷,双侧瞳孔2.0mm,光反射迟钝,间断出现肢体强直,中枢性高热,给予脱水,降颅压、控制感染、物理降温等治疗。病情仍不见好转后,医院立即组织血液内科、神经外科、神经内科各位专家会诊,诊断意见为:1.脑出血(脑室、高血压性)2.建议骨穿,目前无法手术治疗,只能给予内科保守治疗,患者病情危重,预后极差,随时有生命危险,向家属交代病情。患者接受行骨髓穿刺后,病情依然没有好转迹象。当天20时17分许,患者病情再次突然加重,患者家属立即就近告知护士,护士让找值班医生,家属先后几次敲值班医生办公室的门,无人回应,过了好一会儿,值班医生才来到病房,发现患者病危之时,通过电话找主治医生马某,抢救时间再次被延误。当天22时许,患者突然呼吸停止,心率减慢,继续给予挽救治疗。翌日早8时许,万般无奈的患者家属表示放弃抢救,经患者家属签字后,患者被拔除气管插管后停呼吸机,3分钟后患者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1.脑出血(左侧脑室);2.高血压2级(极高危险组)。

诉争三大疑点

事后,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冷漠”耽误治疗之过错,便找到医院要求其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医院则认为,患者入院时就已是危重病人,且医院的治疗都是按常规予以抢救治疗并无不当,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患者家属以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法院受案、医院接到应诉通知后认为,在为患者翟某华的整个治疗过程中,并无不当与过错,遂即提交了答辩状,并根据医疗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之法律规定,当即向法院递交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然而,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医患双方之间的三大疑点很快显露出来。

疑点一:法院开庭对医院提交的患者住院65页病历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时,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提交的翟某华病历和证据不真实、不完整。还当即指出病历第8页《神经内科入院记录》对翟某华“现病史”记载不真实;翟某华是由亲属开车送来入院,能自诉病情,病历没有如实记载。病历记载翟某华是120接诊入院(但未向法庭提供120出诊记录证据)。此外病历中对翟某华《病程记录》“现病史”记载翟某华“精神差,少语”和“未进食,大小便失禁”等内容虚假,完全是伪造病历……病历中显示医生没有按会诊专家意见应用“羟基尿”降白治疗,过错明显。病程记录显示:患者入院当天被检查发现:脑出血,白细胞异常高,医院内会诊记录中有主任医师“可给予羟基尿以降白细胞”的治疗意见,但一直未用此药。尽管医院于其后两次提交了一份74页病历,但患者方依然认为不完整,不予认可。

疑点二:患者家属提出病历对延误治疗无记载,翟某华住院后的第4天晚20时出现病危情况,值班医生因谈私事近30分钟延误抢救导致患者死亡。还当即提出当时的情况可以从医院病区走廊的监控视频录像证实。并向法庭提出调取监控视频录像之申请,法庭接受后,随向医院提出3日内提供相关监控视频录像,可直到半月后的第二次开庭审理,医院始终未提供监控视频录像。

疑点三:患者家属尽管对医院提供的患者病历质疑,但明确表示对病例真伪表示不申请鉴定,并同意医院将该病历作为其申请鉴定的检材。然而,经法院组织双方认可、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其鉴定申请很快被退回来,其出具的“退卷函”内容为:“因翟某华死亡后未进行尸体的病理学检验,确切的死亡原因不明,本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故不予受理,材料退回”。之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法院再次对外委托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同样被不予受理,理由有二:一是提供的材料,医患双方对于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存较大争议,而病历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篡改、伪造,超出我中心技术鉴定范畴,患者病历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我中心无法将其作为鉴定材料使用,亦无法进行案件鉴定。二是本案被鉴定人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根本死因不明确,仅根据病历资料我中心亦难以对医疗行为及其与被鉴定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医方为“冷漠”买单

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原告称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存在,且患者有损害事实清楚,至此,原告方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患者的损害是否系被告的过错所致,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己不利后果,这个后果就是存在医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死亡未進行尸检,根本死因不明,责任不在患者家属。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医院则认为,原告不申请对病历真伪进行鉴定,则是对病历的真实性的默认;患者未进行尸检导致根本死因不明完全系原告造成的;不能鉴定的两个原因,其责任不在被告。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因果关系及不存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方申请鉴定后,原告虽对被告提交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对被告病历真伪进行司法鉴定,并同意被告方将病历作为鉴定检材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告方所提交病历因真实性无法确定,致使鉴定机构无法作为鉴定材料使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方应对鉴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责任。本案中,患者翟某华入院接受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加重,中到重度昏迷,瞳孔光反射迟钝,间断出现肢体强直,原告质疑被告存在延误治疗情形,且经原告申请本院已通知被告提交病区走廊的监控视频证据,但被告一直未能提交,被告应承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的过错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患者翟某华死亡之后未进行尸检,根本死因不明,对此损害后果的发生原告作为患者家属一方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责任的程度比较,本院酌定被告方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方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在确认原告的赔偿金合计为560766.58元,遂判决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560766.58元的70%,即392536.6元。

患者与医院均对部分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点 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本案未能鉴定的实质在于:患者家属虽对医院提供的病历真实性不申请鉴定,但对该病历不认可,存在较大争议,致使医院所提交的病历鉴材真实性无法确定,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患者翟某华住院治疗期间出现病情加重,病危之时,家属多次催叫值班医生情况下,医生迟迟未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延误30多分钟时间,而当法院通知医院提交病区走廊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资料,院方一直未能提交。据此,可以认定医院存在“冷漠”、延误治疗之过错。当然,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应积极配合对尸体进行检验,未进行尸检造成根本死因不明,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上,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原则,有法可依!endprint

标签: 患者 病历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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