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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路径转型初探

点击:0时间:2023-07-01 19:37:26

【本期主讲】

张俊,法学硕士研究生。2007年1月进入检察系统,现任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侦查学等。主要科研成果:先后有《论公共信息共享“大数据”平台的构建》、《风险社会下职务犯罪办案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的完善》、《职务犯罪初查侦查化的思考与对策》、《奉化市2012年度小产权房职务犯罪系列案件专项调查》等多篇文章在最高检《反贪工作指导》、《浙江检察》、《广西警察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刊物上发表。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初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靠检察机关传统初查模式获取基础信息和情报线索的数据量较为有限。在大数据、信息互联网时代,检察机关应抓住变革机会,通过构建与各企事业单位的协作关系,建立适合侦查工作需要的各类数据信息库。在此基础上,设计符合侦查实战需求的侦查信息系统,通过运用话单、账单等智能化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相关数据信息的动态查询和关联分析;并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实施标准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精细化初查策略。

关键词:数据采集 数据分析 共享平台 精细化初查

[成功案例]

2014年F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补贴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便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查办案件,在初查阶段从相关门户网站充分抓取各类补贴政策文件、涉农企业财政补贴项目及数额、农林系统人员情况等数据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有关补贴资金项目的对比分析,发现2012年Y生猪养殖企业存在将同一污水处理项目分别从财政、农林两部门重复申领补贴资金的嫌疑;而在之后的案件线索跟踪过程中,又通过话单、基站技术分析Y企业法人代表的活动轨迹信息,了解到其在2014年5月份与农林系统相关涉案人员多次进行碰面的信息,等等。通过这些数据分析技术,对涉案人员的补贴资金流、交际关系圈进行智能化分析研判,从而为案件的最后侦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办案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从上诉案件可看出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打击犯罪是一种发展趋势。世界上已有借助大规模数据有效打击犯罪的成功范例。如,美国洛杉矶警方通过与研究人员合作,基于地震预测算法的变体和犯罪数据来预测犯罪发生的几率,可以精确到500平方英尺的范围内。在洛杉矶运用该算法的地区,盗窃罪和暴力犯罪分布下降了33%和21%。[1]

一、运用大数据技术是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大数据与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之间的关联性

大数据(big data),或称巨量资料,是指相关应用领域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决策者更积极目的的资讯。[2]其实,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是一场信息战,当然,此处的“信息”不仅指与案件直接相关的情报信息,还包括来自政府各部门的基础信息。虽说信息与数据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但对于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而言,与公权力相关的所有数据均可称之为信息。互联网、智能手机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职务犯罪行为日趋呈现出信息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征。面对这种趋势,检察机关只有转变初查方式,建立适合侦查工作需要的各类数据库,才能更好地掌控犯罪信息,从而为更精确打击职务犯罪行为提供数据支撑。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与大数据之间紧密相连,利用法律赋予的初查手段对各类信息情报进行查询、串联、比对等,均须依赖于大数据及其分析技术来实现。而相对于立案后的侦查突破工作,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周期较长,其一般在秘密、不惊动特定被调查人的情况下进行,这便为侦查部门获取广泛的信息情报数据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可以预见,大数据及相关的信息挖掘、智能分析技术是未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方向。而且,只有采取大数据及其分析技术,才可破解初查阶段获取信息情报数据量不足的困境。

(二)大数据及其技术可在初查阶段广泛运用

一是初查工作的程序意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在内,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的控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3]这一方面是规范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需要,但同时也迫使检察机关必须将侦查工作的重心前移至初查阶段。由于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及其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使得职务犯罪案件不能仅依据举报线索来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而须在立案前通过必要的调查活动即初查来获取据以立案的必需证据,从而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打下基础。可以说,初查工作是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初查阶段获取情报信息与证据材料的多少,直接关系案件线索能否成案以及案件质量。

二是大数据及其技术在初查工作中广泛运用。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73条之规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开展初查工作时,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这意味着侦查部门可以采取除拘留、逮捕、搜查、扣押、冻结等直接有碍初查对象人身和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可享有的初查权限要小于侦查阶段享有的侦查权限。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将立案作为侦查工作的起点,立案后的侦查取证手段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但分析立法者本意,也不难解读出,在不侵犯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情况下使用信息手段和大数据分析技术,与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不同,不在法律禁止之外,初查阶段均可为检察机关所用。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进行了细化,首次规定电子证据。初查阶段,在遵循电子证据提取流程的前提下,通过特定技术手段从互联网、手机等存储介质获取的电子数据信息,亦可作为立案侦查的证据使用。

二、传统职务犯罪初查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局

(一)情报信息的管理与研判水平不高

一是案件线索管理混乱。现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权、侦查权分别由反贪部门、反渎部门、监所部门行使,而控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线索,也可进行初步调查。这种案件线索多头管理的局面,容易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而从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所办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多为办案中自行发现,来自其它内设科室或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非常有限。二是挖掘串案线索能力不强。分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现状,所办案件多为共同犯罪形态的窝案,侦查人员对发生在同一系统内的上下级、业务关联岗位之间或者不同系统的潜在串案线索未深入分析,缺乏将初查对象与相关人员、所涉行业、上下游产业等结合起来关联分析的意识,利用“系统抓、抓系统”方法挖掘串案的能力不强。

(二)社会基础信息的枯竭与滞后

由于历史政策原因,检察机关对建立服务于职务犯罪办案需要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工作不够重视,基础信息化建设较为薄弱。一些检察机关虽建立了一些数据库资源,但数据量少、分析技术落后,数据分析处于低层次、简单辅助分析状态,多为单项查询,分析效果差,无法满足侦查工作需求。与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很多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开展初查活动需要利用个人社会关系去公安等部门调取被调查人员或单位的相关基础信息,这种利用个人社会关系开展初查工作的办案经验不能有效传承,也不利于初查活动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三)初查思维方式较为封闭机械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获取基础信息和情报资源的思路较为机械,初查方式较为简单粗放,视野不够开放。对于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均采取千篇一律的初查方式方法,而不是根据案件类型及其呈现出的不同发案规律、作案方法等特征,采取有针对性、差别化的初查策略。一些侦查人员对初查工作不够重视,初查程序仅是走过场,习惯于利用个人社会关系、办案经验获取情报信息或判断案件形势,将办案重心与主要精力放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在办案过程中喜欢打“擦边球”,通过疲劳审讯、延长询问时间等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言,这种因循守旧的传统办案方式与现代司法精神严重相违背。

(四)侦查人员综合技能缺乏

现代侦查工作是一项需要多方面知识与技能、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侦查人员既要懂得法学、侦查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又须熟练掌握电子化办公及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获取信息情报的技能。但当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很少充实新鲜血液,信息技术、财务金融等方面专业人才缺乏。侦查人员对利用互联网、数据分析技术监测或发现初查对象活动轨迹、项目实施情况等手段掌握较少,对一些互联网公司开发的先进数据技术、应用软件,如手机基站定位软件Signalsitemap等缺乏研究运用,甚至较少去考察。这种对侦查技能、侦查本领缺乏钻研与掌握,对信息技术变革充耳不闻的封闭思想不利于侦查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不能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形势要求。

三、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初查工作路径探索

(一)建立与各企事业单位间的信息情报共享平台

一是构建与政府各部门的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大数据时代,所有数据都是有价值的。[4]检察机关应将基础信息的采集作为构建侦查大数据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与工商、房管、公共资源交易、行政执法、社保、自来水等基础信息数据持有部门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或快速获取通道,实现对政府各部门基础信息的实时查询与调取分析。特别是要结合政法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文件精神,与公安部门建立协作关系,推进司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当然,在共享这些信息的同时,检察机关也应通过加大检务公开、提高规范执法办案水平等予以回应,实现与政府各部门间信息交换的良性互动。

二是建立与纪检、审计部门情报线索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在我国反腐体制中,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非常重要的两环,两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了大量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特别是审计部门,其主要通过监督财政收支和政府掌权者的花钱行为,而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便是权钱交易。从近些年查处的腐败大要案情况看,很多便是由审计部门先期进行专项或同步审计,再将存在的资金违规违纪使用问题移送纪检部门调查处理。作为反腐正规军,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之间沟通联系,就情报线索共享、外围调查等方面加强配合,建立反腐案件查处上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是建立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互联网获取相关基础信息与情报线索数据的方式,主要有人工采集和自动采集两种方式,其中人工方式最为重要的是掌握搜索引擎的使用技巧,而自动采集数据的程序一般称为网络蜘蛛人,[5]也即网络爬虫技术。[6]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可通过配备专门技术人员或与专门委托的软件公司合作,获取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门户网站中公开的政府组织架构、单位或部门职责、组成人员、人事任免等数据信息,以及获取相关政府文件、法规政策、项目实施情况、资金补贴等信息。同时,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知名互联网公司存放的数据信息,以建立司法信息特别许可机制的方式,采取自愿提供、有偿购买、谈判合作等方式,形成全面采集和全面共建的大数据汇集效应。[7]目前,这种信息共享或采集方式已为各级政府部门广泛运用。[8]

(二)智能化数据分析系统的开发运用

一是智能化基础信息数据分析系统的开发与运用。大数据基础上,为提高数据信息的利用效率和分析水平,检察机关应研发一套融合基础信息数据存储、检索及分析运用于一体的综合侦查信息系统。在将数据信息录入侦查信息系统后,应提高系统的智能化分析功能,实现对相关信息数据的自动比对、串联与碰撞等关联分析,从这些基础信息和情报数据中挖掘出更多更全面的信息。系统应设置智能检索功能,操作人员只要输入涉案人员姓名、单位或职责等关键字,便可一键查询此人、此单位、此职责等在系统涵盖的基本情况、家族图谱、分管部门或领导、职能职责、联系方式等所有数据信息。侦查人员依托侦查信息系统,通过智能化数据分析技术,可对分析结果进行路径推演。分析出关联信息后,侦查人员便可分析初查对象的嫌疑程度及预测涉案事实的发展趋势。例如将掌握的初查对象职责、房产、车辆等信息与银行资金流动、通讯等信息进行比对,可从不同侧面评估初查对象涉嫌犯罪的嫌疑程度。

二是话单分析系统的运用与完善。目前,话单分析系统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中已得到广泛运用,其主要通过全面分析涉案人员相互之间的通话频率、通话时段、通话时长、异地通话、主被叫等基本信息,对涉案线索进行深层次挖掘,分析出涉案人员通话规律、活动范围、交际圈、性格喜好、情人等信息。侦查人员还可利用话单分析技术进行信息挖掘,判断其出行、购物、银行卡使用、近期重大事项等信息,并结合通讯基站、卫星地图等资源,分析涉案人员活动轨迹、相互碰面、伴随人员、常住地址等信息。同时,话单系统的服务器架构在哪一层级检察机关,服务器的安全与运行维护、系统运行速度、对导入基础信息的兼容性、卫星地图选择等问题亦亟待解决。此外,上级检察机关应与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沟通协调,就可查通话记录期间、基站代码数据更新、基站代码名称共享等尽快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账单分析系统的建立与运用。围绕涉案资产的调查,是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重要的初查措施。检察机关应对接金融系统工作要求,开发符合侦查工作需要的账单分析系统。根据侦查实战要求,系统应涵盖本方账号、开户行、开户方、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对方账户、交易网点号、操作柜员号等基本信息。账单系统以建立的运算法则与运算模型为技术支撑,通过设置智能化检索条件,开发各种数据报表,在导入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后,实现对涉案人员银行账单或者关联账号间的大额交易、现金或转账交易、重大收入或支出、异地使用、债权债务、同一时段交易等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等分析功能。为此,检察机关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进行沟通协调,尽快开辟与各大银行间“点对点”方式的绿色查询通道,实现通过专线方式传输银行电子账单数据,并对专线网络进行加密,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三)初查对象活动轨迹的智能化分析与利用

一是初查对象行为轨迹的分析。物质交换原理让我们知道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会留下“痕(迹)”让我们有据可查。[9]互联网信息时代,人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记录下来,特别是话单分析、手机定位等技术的应用,以及地理信息系统(GIS)、犯罪制图等科学的发展,[10]为侦查人员分析涉案人员行为轨迹提供了有利的基础条件。例如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会在通信运营商地方留下基站位置信息;行贿人为与受贿人联络感情,双方会在出行地点、餐饮娱乐场所等留下活动轨迹信息。掌握这些信息十分有必要,因为涉案人员一般会对其行为作出各种辩解,但其辩解往往与其活动轨迹、案发痕迹等自相矛盾。其辩解目的可能出于想尽快摆脱被调查的压抑环境,或让侦查人员放松警惕性,或为以后的翻供埋下伏笔等。如果侦查人员借助话单分析、卫星地图等工具掌握其活动轨迹等信息,再结合案情,便可及时揭穿其谎言,并在思想上给其施加压力。

二是利用手机定位技术进行跟踪。在获取足够的信息情报证据后,下一步便是锁定初查对象。长久以来,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传统找人方式,一般采取在其住址或工作单位蹲点守候,或通过公安部门查询宾馆住宿、民航、出入境等信息。当然,通过通话清单、银行账单等亦可了解初查对象的活动规律、行踪轨迹等信息。但以卫星、通讯基站为原理的手机定位手段才是现代侦查工作找人的核心技术。目前,侦查部门一般通过由通信公司提供的基站信息进行手机定位,但如果初查对象处于移动状态,则须开赴定位车去初查对象的移动路线上搜寻。但现行定位车存在笨重、价格昂贵等弊端,使用过程中有诸多不便,如何开发出便携式的定位装备是未来定位技术的发展方向。对此,侦查人员可探索借鉴互联网企业开发的智能分析软件,例如Google公司的产品之一Google Maps mobile,其可在三维立体地图上展现地理位置信息,广泛适用于Android手机及JAVA手机、Palm手机等。[11]若再结合基站信号路测软件Signalsitemap等工具查询、测试基站信号信息,便可对初查对象位置进行锁定。

三是一定程度的案发现场再现。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不但其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且从犯罪实施到最后案发,常间隔较长时间,有些案发现场、赃款转移痕迹等在案件调查时往往已被破坏,以侦查实验方式重构犯罪现场,去案发现场提取物证的意义已不大。但一定程度的案发现场重现却可以实现,利用话单分析技术可在卫星地图上反映初查对象的活动轨迹,而基于卫星地图工具如Google earth可回溯所涉案件事实历史空间的强大功能,侦查人员借助其可查看案发时或异常行为发生时的部分现场情况。尤其在查处征地拆迁、违章建筑等领域的案件过程中,这种卫星地图工具可大有作为。例如在房屋征地拆迁过程中,侦查人员借助Google earth不仅可以查阅到最近的地形、卫星地图,应用一些特殊的技术还能查询到历史的题图。[12]再结合比例尺,便可了解某幢房屋的楼层、拆迁面积、营业情况等信息。之后将其与拆迁资料上记载的测量面积、权属证书上的登记面积等进行对比,可发现其中存在的面积虚增、工程建筑违章等信息。此外借助卫星地图等地理信息系统,也可掌握案发时或异常行为发生时的周围地形、建筑布局、气候环境等信息,这对案件的侦破有时也会有一定作用。

(四)实施标准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精细化初查模式

一是实施标准化初查模式。为提高初查工作成效,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律关于初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初查要素,充分利用检察机关自上而下已建的各类数据库资源,运用智能化数据分析技术,统一初查程序与步骤,实施标准化初查模式。这一模式要求办案人员按照既定的目的任务、内容框架等开展初查活动,但对于初查方法与初查谋略则可根据初查需求灵活加以运用。对于所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人员均应围绕初查对象的个人基本情况、资产状况、通信与活动轨迹情况、案件事实情况、行业特点与作案规律情况等开展标准化的初查活动。比如个人基本情况,可调查初查对象的个体信息、工作简历、特殊身份、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等,分析其活动规律、朋友同学等社会关系圈、是否有赌博等不良爱好、是否存在情人等,从而为之后的审讯突破提供情报信息保障。

二是实施个性化初查模式。因不同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权钱交易方式、犯罪客体均不同,其外部形态与内在规律等特征信息亦不相同。因此,除上述初查标准化一般事项外,检察机关应不断精细化初查工作,尽可能多地收集涉事的事项。[13]根据侦查实践,可将职务犯罪案件分为贿赂类、贪财类、渎职侵权类三大类型案件,实施个性化初查。案件类型不同,初查的侧重点与方法均有所不同。例如贿赂类案件应将行贿方作为初查工作的重点,重点收集行贿方涉案的有关企业信息、行业状况及其潜规则、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与受贿方的交集情况、银行资金存取异常情况、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况、虚假出资或偷税漏税等信息,将初查对象、相关企业、相关行业等情况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并通过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卫星地图、公安宾馆住宿等信息掌握其行踪,分析其活动轨迹、交际圈、个人性格特征等信息,力争为下一步接触、传唤行贿方打下基础。

三是做好案件基础信息与情报线索的数据处理工作。结合上述精细化初查工作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线索初查终结后,根据案件类型,填写涵盖上述标准化初查、个性化初查内容的《初查信息表》。侦查人员在初查对象到案后,根据案件类型不同,可要求初查对象如同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方式填写《调查登记表》,其内容应涵盖标准化初查与个性化初查的大部分内容。案件类型不同,表格设计模板亦不同。采取此种方式,一方面,侦查人员可利用优势地位,通过信息不对称给初查对象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可在较短时间内,让侦查人员掌握初查过程中因手段受限不能获取的信息。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人员应将案件初查、侦查过程中获取的部分基础信息和情报线索进行汇总,填写《情报信息汇总表》交情报信息中心,并将其内容选择性录入侦查信息系统。

四、确立可持续运用大数据开展初查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统一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与顶层布局

一是统一侦查信息化进程。检察机关在侦查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积极构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方面建立协作关系。同时,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应结合中央政法委《关于推进政法部门间网络设施共建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意见》等文件精神,[14]积极与上级检察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统一侦查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进程,避免重复建设。二是确立侦查信息系统的顶层布局设计。在系统的顶层布局设计上,应将实用性与扩展性相结合起来,丰富数据接口,便于系统进行二次开发,以满足信息化工作长远发展的需求。侦查信息系统实行模块化设计,系统应包括:数据录入(导入)、数据库管理、数据查询、数据分析、情报线索、侦查技术、已办案件、经验交流、法律法规及用户管理等系统应用模块以及一个系统管理模块。

(二)理顺信息情报管理工作的各项机制

一是成立专门情报信息中心。检察机关均要树立积极运用大数据初查的意识,并以此次司法改革为契机,加强以数据采集与数据分析为基础的侦查信息化建设。为此,检察机关均应设立情报信息中心,专门负责职务犯罪类基础信息与情报线索的收集、建库、管理与研判等工作。二是建立内部案件线索流转机制。对控申部门收集的各类举报线索,若属检察机关管辖,应尽快流转至情报信息中心。公诉、侦监、民行等部门应设置情报信息联络员,由其负责将发现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三是确立初查阶段便实施侦查一体化机制。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现代初查工作需要多方面知识和技能,单靠某一人力量很难完成。检察机关应组建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整合所有办案资源,统一部署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从而稳步推进初查工作。

(三)明确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机制与操作规则

一是建立数据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更应注重安全。由于大数据多包含有个人信息,为防止个人隐私被不正当使用,检察机关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杜绝为个人私利利用数据信息或泄露他人隐私等违法使用数据的情况。二是确保数据采集与录入的安全。数据采集人员应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严格核实数据来源。对于通过网络抓取技术及专线网方式获取的数据信息,应以安全隔离网闸方式,确保访问政府外网资源或访问制定系统的单向性;通过定期拷贝方式获取数据信息,应使用专门配置的计算机及在加密U盘、硬盘上存储。三是确立侦查信息系统安全操作规则。强化侦查信息系统各层次的访问控制和身份认证程序,所有干警须配备专门授权的数字证书,方能分权限进入系统检索、分析数据。为保证操作安全,对配发数字证书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专人专用。

(四)加强信息技术人才培养与技术装备的配置

一是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是侦查工作的关键,而侦查人员的信息技术水平则决定未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高度,因此,检察机关要注重对侦查人员科技素能和信息意识培养。对一些互联网公司开发的数据采集和分析技术,例如Crawler、MapReduce等数据技术知识应掌握或了解。二是配强侦查技术装备。检察机关可借鉴公安基础信息化建设的有关经验结合侦查工作实践,超前科学谋划,加大对信息技术投入,除建立各类数据资源库外,还应开发或配置话单分析、账单分析、数据提取等软硬件设备。

综上,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及其侦查人员,应积极开拓初查视野,尽可能多地获取一切有效基础信息和情报线索数据。可以说,在大数据时代,谁最先掌握大数据,谁就可以在自己的领域首先占据居高临下的优势。面对大数据带来的这场变革,检察机关不能再错失良机,而应借助大数据的东风,实现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转型与升级。

注释:

[1]http://baike.baidu.com,“大数据时代”词条,2015年11月30日访问。

[2]那么,大数据究竟有多大?一组名为“互联网上一天”的数据告诉我们,一天之中,互联网产生的全部内容可以刻满1.68亿张DVD,发出的邮件有2490亿封之多……。参见http://wenku.baidu.com,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思维,2015年6月8日访问。

[3]《刑事诉讼法》第127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其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据此可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的控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但48小时内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

[4][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5]孟宪文:《公安信息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页。

[6]网络抓取技术也即网络爬虫技术(Crawler),其通过自动采集由计算机自动系统自动访问网络中的各个站点,记录其网址,抓取其网页,标引其内容,建设索引文档,形成数据库以供检索。它会持续地因特网上搜索,发现所需信息就把它抓取下来,放到自己的数据库中。

[7]程宏:《大数据背景下反贪侦查模式的转型》[J],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2期,第56页。

[8]在2014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目前,阿里巴巴已先后与海南、广西、甘肃、福建、贵州等省市建立了战略合作协议。

[9]马忠红:刑事案件侦查中的轨迹分析法[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8),P97。

[10]犯罪制图(crime mapping)起源于西方犯罪地理学理论的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各类可能与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在地图中标注、显示,并采用各种技术分析手段,来发现犯罪活动所蕴含的空间信息与时空规律。

[11]马谦:《智慧地图: Google earth、maps、KMI核心开发技术揭秘》[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55页。

[12]李长国:《浅谈Google地图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中的应用》[J],载《电子技术及软件工程》,2012年第8期,第98页。

[13]尹立栋:《职务犯罪初查标准化体系》[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第61页。

[14]为推进司法部门网络设施共建,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能,2008年,中央政法委会成立政法机关信息资源共享共建工作研究小组,并下发《关于推进政法部门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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