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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骗子的钱为什么算盗窃

点击:0时间:2023-07-27 23:28:37

陈侃

屏幕右下角的QQ头像在不断跳动……

小喜是某大型企业A公司在上海分公司的财务。像往常一样,收到消息的她立刻点击查看,原来是老板。不,确切地说,这个QQ的备注名是老板的名字。消息的内容是问自己在不在公司,以及公司账上的可用资金是多少。

“220万。”

小喜不假思索地把這个数字告诉了对方。没过多久,“老板”就让小喜汇款96万元给一个账户,并解释说这是合同保证金。因为是来自“老板”的指令,小喜当即照办,只是有一点让小喜感到有点困惑:老板平时并不使用QQ,只有她自己和同事之间的沟通才会用到QQ。然而这个QQ号的备注名分明就是赵明,老板的名字不就是赵明吗?应该不会有错!

于是,并没有多加怀疑的小喜在与公司出纳交代过此事之后便用公司的网银汇款96万元给对方。事后她才知道,自己大意了,太大意了……

小广告隐藏大“财路”

2017年7月3日那天,近来日子过得有些拮据的晓娟正走在路边。无意间,一则贴在路边电线杆上的小广告引起了她的注意:回收银行卡。这倒是个不错的主意,也许值得试一试,哪怕只是赚点小钱。于是晓娟拿起手机,按照小广告上的电话拨了过去。电话那头告诉她,一张银行卡可以换150元。兴奋之余,她第二天就去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且开通了与该卡绑定的手机银行。待到一切办妥之后,晓娟再次拨通了那个电话并约定了见面地点交付银行卡。

就这样,晓娟几乎没有花费任何成本就“赚到了”150元。然而,她不会想到的是,接下来的一切即将朝着截然不同的方向发展。“过了几天,我到我的朋友李慧家去玩,当时她男朋友王征也在。闲聊间,我向他俩提起了办银行卡还能赚钱的事。”据晓娟事后回忆说,当时王征听了以后就立刻建议她查询一下卡内余额。于是,不明就里的晓娟就通过手机银行查了一下。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原来,那张早已被卖掉的银行卡账上突然多出来95.5万元!看着卡里这么多余额,三人在目瞪口呆之余多了一份贪念,便想着是否可以把这些钱取出来自用。紧接着,三人就开始商量起如何将这些钱据为己有。

最终的计划是,晓娟立即通过手机银行挂失该银行卡,并于第二天在王征和李慧的陪同下来到柜面办理挂失后补卡业务。然而计划总赶不上变化,由于晓娟的身份证在前段时间不慎遗失,三人只得回到前者老家先补办身份证。第三天一早,重新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的晓娟又来到银行办理补卡,并最终将95.5万元成功地转入新卡。同时,晓娟还通过柜台当即取出了20万元的现金,还将剩余的75.5万元转入了自己的另一张银行卡。

据本案的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成功取得钱款之后,三人因担心卡里一下进账太多容易被银行盯上,就想着赶紧把钱款转移。此时王征提议,由于整个主意是由他提出的,所以他和李慧应该分得55万元。在协商好分配比例之后,晓娟通过取现、多次转账以及转入不同银行卡等方式进行分钱。这还不算,在完成了分钱之后,王征还建议三人一同搬家,以防行踪败露。就这样,三人先在某个小旅馆住了几天,之后又通过中介找了一处房子租住下来,直到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当然,手握巨款的三人也各自开启了“挥霍模式”:吃喝玩乐,还小额贷款,购买电子产品和黄金饰品等,甚至还提前预付了7个月的房租,俨然开始了崭新的生活。不过好景不长,仅仅几天后,三人卡内的40余万元资金就被全部冻结,并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案发,警方在三人住处扣押了现金39万余元赃款以及用赃款购买的电子产品及黄金饰品。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晓娟已经把银行卡出售,那么卡里的九十余万的巨款又是从何而来呢?原来,这笔钱也是不义之财。

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闵行公安分局接到报案。报案人名叫小喜,是一名公司财务。两天前,她收到一条自称是公司老板赵明的人发送的QQ信息。在该信息中,这名自称是公司老板的人要求小喜将公司账上的96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汇入一个账户名为“晓娟”的账号内。信以为真的小喜立刻告知公司出纳并于当日将96万元汇入了对方指定的账号。

两天后,在公司的例行晨会上,小喜向真正的老板汇报了最近公司的财务往来,其中有一笔96万元的转账遭到了老板的质疑。前者这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网络电信诈骗,便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接到报案后,根据小喜提供的银行账号及姓名,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晓娟等人,挽回了企业的部分损失。

根据事后查证的转账记录来看,7月11日,也就是小喜遭遇网络电信诈骗的当晚,就已经有人从该账户通过网银转出5000元至其他账户。不过,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电信诈骗分子并没有急于将剩余的95.5万元转移。更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明明自己是骗子最后却成为了别人的“盘中餐”,仅仅一天的时间,账户内剩余的钱款就被晓娟等人迅速瓜分。可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地调查,并且认定犯罪嫌疑人晓娟、李慧以及王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挂失后补办银行卡的方式,窃得晓娟贩卖给他人的银行卡中的人民币9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晓娟、王征以及李慧三人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审理后,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五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另外,对于本案中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警方目前也在进一步侦查中。

那么,究竟为什么要以盗窃罪对晓娟等三人定罪呢?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被告人晓娟在办卡之后已经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实现交付,这也就意味着她已经将该卡的支配、控制权同时转让。更重要的是,从逻辑上讲,购买此卡的人,不论是电信诈骗分子也好,普通公民也罢,并没有将该卡内的资金交由晓娟等三人代为保管的意思,所以当晓娟将该卡交付之后,卡内的存款就不再归其所有,更不属于本案中的另外两名被告人王征和李慧。

与此相印证的是,晓娟等三人到案后,在供述中均承认当时就知道这95.5万元是他人的财产,只是因为心生贪念才想出挂失后补办卡的方式将这笔钱款据为己有。因此,可以认定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盗窃罪。

晓娟等三人的行为,亦当与侵占罪和诈骗罪加以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如前文所述,在晓娟将银行卡交付之后,已经对该卡失控,该卡内现有资金及将来的资金往来均不在晓娟的保管或控制之下。同时,不论该卡持有人是谁,也都没有让晓娟代为保管卡内资金,因此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犯罪嫌疑人晓娟称其将银行卡卖给他人是为了赚钱,她与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发现该卡内有巨额存款之后才产生贪念,想要将这笔存款据为己有。并不能以此证明三人在银行卡被出售之前就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而且也没有证据可以证实晓娟等三人与购买这张银行卡的人之间有共同犯罪的联络。因此,可以认定晓娟等三人的行为亦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3月《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本市公检法司《关于本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意见》,对于普通盗窃的“数额较大”认定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因盗窃曾经受到刑事处罚的,以50%作为“数额较大”标准,即达到500元起刑点的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王征曾于2011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直至2012年7月才刑满释放。2016年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嘉定区南翔派出所刑事拘留1个月。因此,对照上述条款,可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晓娟等三人均实施了普通盗窃行为,数额特别巨大,并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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