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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点击:0时间:2023-08-11 21:57:55

李山

[摘要]“公共人”是指在公共领域内追求并践行公共性的积极行动者。公共领域搭建起公共人行动的舞台;公共人则建构着公共领域的疆界。在乡村社会中,散布着诸多由农村公共人建构的农村公共领域。由此可见,农村公共人是在农村公共领域内生产并呈现乡村公共性的行动者。乡村治理的实质也就是国家政权与农村公共领域的网络化协同合作共治。由于农村公共人是农村公共领域的积极行动者与建构者,乡村治理必然离不开在农村公共领域内积极行动着的农村公共人。因此,农村公共人构成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农村公共人;公共性;公共领域;乡村治理

[中图分类号]D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6-0090-07

乡村治理是多元主体间就乡村社会公共议题展开协商对话与追求公共性的网络化合作共治的集体行动。乡村治理需要奠定在农村公共领域的基础之上,否则乡村治理就会因缺失社会土壤而沦为乡村管制。由于农村公共人是农村公共领域的积极行动者,因此乡村治理需要农村公共人作为社会基础。

一、公共人与公共领域

公共人与公共领域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公共领域搭建公共人行动的舞台;公共人建构公共领域的疆界。公共领域是公共人的行动场域,而公共人则是公共领域的行动者。作为公共领域的积极行动者的公共人不断展开交往行动,维系并拓展公共领域,不断生产社会公共性。因此,“公共人”也就是在公共领域内追求并践行公共性的积极行动者。

(一)公共领域:公共人的行动场域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认为,由行动者共同参与而形成的彼此揭示自我、实现人生价值与分享人生快乐的公共性自由空间便是“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一个人们展示着自己的卓越和出众的公开世界,也是一个寻求长远人类共同利益的公共世界,“这是一个人证明自己的真实的和不可替代的价值的唯一场所”[1](P73)。在这里,人们由此获得自我展现的实在性与比生命更长久的业绩。阿伦特的公共领域概念可以理解为一种能够在其中自由行动并相互展现各自独特性,能够对个体多样性保持宽容并能够给个体价值实现提供可能的空间范畴。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存在的必要性之一是多样性。正是由于行动者的个体差异性与多样性,才能在公共领域中展现自己与众不同的个性,否则公共领域就失去存在必要性。在公共领域中,广泛存在着多样性形态,任何用单一性法则或者统一性标准来化约事物的做法都是荒谬的。在阿伦特看来,公共领域的功能在于其政治性,在其中,行动者只能讨论政治问题,且只能追求政治本身所欲求的目标:自由,而不能牵扯到经济问题、家庭生活、私人感情甚至道德良知等问题。这是因为公共领域是实现了私人领域与社会领域的超越,摆脱了自然必然性对人的束缚、承载着意义与实现不朽的恒久场所。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2](P32)可见,公共领域是一个基于私人领域或社会领域事务,经由主体间的交往行动,不断再生产社会公共性,影响国家公共权力,维护特定共同利益的空间场域。在公共领域中,活跃着“自由平等”的个体,每个人没有等级差别与人身依附,都可以平等参与对话交流,自由表达个人看法与观点,“不仅意味着公共机构失去权力变得威信扫地,同时也意味着经济依附关系在原则上不容许继续存在;市场规律和国家法律一道被悬搁了起来”[2](P41)。在公共领域中,公众运用平等、自由、自主之身份,经由对话沟通、讨论争辩与理性商谈等方式,展开交往行动,达成交叠共识,生产出公共性,影响公共政策合理性论证和社会制度建构;在公共领域中,公众公开表达自己意见,批判性反思他者观点,借助反思性批判形成公共意志与公共舆论,规范社会行为,监督国家公共权力,“只有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众舆论时,公共性才能实现”[2](P252)。

理查德·桑内特(Richard Sennett)则从城市社会学的维度,梳理城市生活方式的变迁,阐述自己的公共领域的思想。桑内特认为,公共领域是对私人领域的修正,这是因为单纯依靠家庭之爱而过的私人生活会产生一种“不文明”的自然缺陷,人们在私人领域只是能够实现人的本性,成为自然人,只有走进公共领域具有公共性,才能更加卓越出众,更加文明,成为完美的公共人。在桑内特看来,公共领域是由一群异质性较大的熟悉人与陌生人的群体所展开的具有实在性的日常交往的行动场域。在公共领域中,人们摆脱物质必然性与人格化情感的束缚,充分呈现着自我个性,维护着社会生活的公共性;人们经由相互社会交往,见识到各种各样的人,认识到各种各样的利益,体验各种不同的感受,积极地追求共同利益;人们上演各种利益的冲突、展示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各种可能性,“人们就算没有想了解其他人的冲动,也会觉得和其他人的交往是有意义的”[3](P426)。

(二)行动:公共人的根本特征

阿伦特将积极生活划分为三种人类活动,即“劳动(labor)”“工作(work)”和“行动(action)”,人分别处在三种不同的存在状态:“劳动人”“技艺人”与“行动者”,相应存在于在三种相对独立的领域:“私人领域”“社会领域”和“公共领域”。在三种人类活动中,由于“劳动”受制于自然的必然性循环,“工作”则陷入“手段和目的”的无意义纠缠,唯有“行动”是一种不会带来直接外在结果的显示自身独立性的活动,既摆脱掉自然界无休止的循环,又免于功利主义的逻辑支配,成为人的一种自由存在方式,体现着真正的公共性与自由。这种自我揭示的行动是建立在“劳动”与“工作”之上,并对它们二者超越的最高层次的人类活动,是作为公共领域的积极行动者的公共人的根本特征。由于行动完成了对人的生物规定性的反叛和超越,行动者获得了充分自由。在行动中,人们不是作为一个劳动动物而活,也不是为私人利益而活,而是为作为构成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自我”而活,追求着人生的意义;在行动中,人们在内心深处都涌动着让自己出类拔萃的激情,每个人充分地表现自我、揭示自我与接受他者,享受着人生的高层次快乐。由这些行动着的行动者建构的空间就是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中积极行动生产出公共性的行动者便是公共人。

阿伦特强调,“行动”是公共人的根本特征。她认为,行动是人所固有的一种境况,尽管人类的沉思能力各有差异,但是所有人均有行动的能力。“人的出生标志着一种独特存在的出现,一种不同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存在,他拥有自我超越和自由的能力。”[4]在阿伦特看来,行动是无法用功利主义进行解释,因为它具有一种自发地创新性的自我彰显性,不存在明确的意象模型、过程控制与目标指向;行动是奇异多变的过程,因为它展露作为行动者公共人的个性,体现公共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在确认着公共人身份的同时,又将其融入整个人类世界。行动是不可预测的行为,因为它无法被正确的判断,无人知晓紧接着会发生什么事情,难以掌控下一步行动。阿伦特认为,人生的意义就在于在公共领域中作为行动者而存在,作为行动者的公共人在行动中能够充分地揭示自我,接受他者的检阅,此时他不是作为一个为利益的生物体而活,而是为了在行动中展现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自我”而活。阿伦特将“行动”看作是积极生活方式的核心所在,是真正能够展现人的类本质活动,是作为行动者公共人的根本属性。

(三)公共性:公共人的核心价值

在阿伦特看来,在公共领域中,公共性首先是开放性:“它意味着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性。”[5](P32)其次是共同性:“公共一词表示世界本身,就是世界对我们所有人来说是共同的,并且不同于我们在它里面拥有的一个私人处所而言。”[5](P34)再次是自发性: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不是人类理性建构的结果,而是行动者在特定时空场域中相互作用的产物,“对此是无法用任何共同尺度或标尺预先设计的”[5](P38)。最后是持久性:公共性凸显出超越私人利益追求公共利益的长远持久性,“它就不能只为一代人而建,只为活着的人做规划,它必须超越有死之人的生命长度”[5](P36)。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性是现代性的基本要素,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价值规范的彰显,是对国家权力的批判制约。在哈贝马斯看来,在公共领域内,每个人都可以平等地表达观点、意见、建议与批判,通过沟通协商从而形成共识性的公众舆论与价值规范,不断生产出社会公共性。因此,公共性就是公共领域内的公共人进行协商民主运作后的共识结果,就是公共领域内所形成的公共舆论倡导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性就是公共领域本身。

从阿伦特与哈贝马斯对“公共性”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公共性”应具备以下几种特性:一是公共性是一种“公共意志”。聚拢在公共领域中的人们在交往行动中克服个体意志的工具性、消极性,并对个体意志进行反思性批判,在承认个体具有追逐个体意志与私人生活选择的合理性基础上,追求公共领域的普遍性价值与意义,强调经由持续性沟通协商达成公共意志的公共性的根本性。二是公共性是一种多元共识。公共领域是一个开放性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入的多元化场域,里面充满了差异性、多样性与个体性的思想意识冲突与碰撞,在理性讨论与争辩中展开对这些“不一致”的批判性讨论与反思,达成某种制度规范或价值观念的多元共识。三是公共性是一种公共利益。阿伦特认为,公共领域是一种摆脱了谋生、必然性和不平等关系的自由领域,在公共领域中展示自我与关注公共事务,必然会形成联接在一起的“共同利益”。四是公共性是一种交往行动。公共性是公共领域内的公共人自由平等地展开交往行动所达致的一种状态,而交往行动本身既是从公共性角度出发,又体现着公共性本身。

二、农村公共人:农村公共领域的行动者

伴随乡村社会发展进步以及农业生产生活现代化,超越于私人事务的公共事务逐渐增多,在农村私人领域基础上演化出农村公共领域。农村公共领域是村民们就彼此间相关联的事务发表各自观点、表达各自意志,经由多轮批判、协商达成理性共识,进而形成承载公共性的公共舆论,规范行动者各自行为,采取集体行动,抵御外在政治权力干预,追求公共利益的空间场域。在农村公共领域中,村民们不仅仅进行揭示自我的单纯情绪化表达,更是要达到经由多重碰撞磨合的理性协商共识。在这里,每个作为行动者的农村公共人都是自由平等的,都拥有表达和倾听的权利,不存在所谓主导意志的强制;每个作为行动者的农村公共人都是宽容相待的,每个观点都会得到彼此的认真考虑,不存在少数人意志的专断;每个作为行动者的农村公共人生产的公共性都是经由持续对话、交流、协商、批判和反思的结果,都是村民超越自身私人个体局限形成公共意志的自然成果。因此,农村公共领域是一个作为行动者的农村公共人采取共同行动,协同处理村庄公共事务,不断生产出村庄公共性的公共空间场域。由此可见,农村公共领域与农村公共人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农村公共领域培育、锻炼与发展着农村公共人,另一方面农村公共人孕育、拓展与推动着农村公共领域。

在当下乡村社会中,农村公共领域的具体表现形态有村民自治组织、各种村民协会等民间农村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农村公共舆论的各种公共场域。村民自治组织、民间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公共领域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农村公共人的积极行动。可以说,农村公共领域是农村公共人的行动空间,而农村公共人则是农村公共领域的行动者。活跃于农村公共领域内的农村公共人具有以下基本功能属性:

(一)农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领域的建构者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自由平等地参与其中,并展开行动的组织形态,是一个以对话协商为交往机制,体现着公共理性精神,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以大众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在此意义上,公共领域既是指一个具体的实在场所,也是指一个抽象的虚拟空间。无论是实在场所,还是虚拟空间,农村公共领域都是由农村公共人在对话、批判与商谈基础上形成公共性过程中建构的空间场域。在乡村社会内,农村公共人基于共同价值欲求与公共利益关照,经由对现实问题或是他者观点的公开、平等与自由地开放性批判,凭借农村公共人彼此之间的合理性辩论,不断形成基于乡村公共性的批判精神,再生产乡村社会的公共舆论,建构起乡村社会的虚拟性公共领域。同时,农村公共人在农村公共领域中不断与他者展开公共性交往行动,在公共性交往行动中,“将共同假定视为理所当然的‘共识行动,也包括‘旨在获得一种理解的行动,在这种行动中我试图建立起那种共同的根基”[6](P24)。农村公共人在相互间自由平等地充分公共交往与对话协商进程中,建构起展现自我与追求卓越的实在性公共领域。

(二)农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承载者

公共性是公共人在公共领域内行动的产出及呈现出的总体性状态,在某种程度上,公共性体现出一种作为公共领域的行动者的公共人所欲求与承载的公共精神。所谓公共精神就是以无畏的勇气摆脱私人领域的桎梏,运用宽容与承诺等积极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关心公共事务与追求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境界。公共精神既表现为一种价值理念,又体现为一种实际行动。作为价值理念的公共精神体现为一种“公共善”的追求;作为实际行动的公共精神则呈现为一项公共参与。由此可见,作为农村公共领域行动者与公共性体现者的农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承载者,具体体现为:首先,农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捍卫者。农村公共人在农村公共领域中的所有行动,不断打破私人领域中对私人利益的关注,破除个体冷漠与社会自闭,坚定地捍卫乡村社会公共性。其次,农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践行者。农村公共领域本身是一个体现公共性核心价值的公共场域,这里的每个农村公共人都承载着以个体性为基础的公共精神,必然也存在着以公共善为最高原则,并以自己的行动努力践行这种公共善的强大冲动。最后,农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再造者。农村公共领域是一个农村公共人不断展开相互间的交往行动,追求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公共空间,在其中,每个农村公共人在影响他者的同时,也被他者所塑造,不断再造着乡村社会的公共精神。

(三)农村公共人是乡村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公共领域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非个体利益;关注的是人作为类的存在价值,而非个体的生命需要。公共利益既不是个体性的私人利益,更不是阶级性的集团利益。曾经长期以来公共利益被窄化为阶级利益或是国家利益,被集体、阶级或国家形式所遮盖。由此可见,公共利益既不是个体私利的聚合,也不是集团利益的占有,而是由公共人在公共交往行动与公共性再生产过程中所欲求与所造就的展现公共性的利益。就乡村社会而言,农村公共利益是农村公共人在农村公共领域内经由交往行动所追求与维护的从人的类本质层面出发的具有开放共享性与合理正当性的公共性价值。农村公共人对乡村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具体表现为:首先,坚持乡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开放共享性。农村公共人是在农村公共领域中经由理性交往行动实现自我超越,这既意味着乡村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农村公共人的个体性利益相互开放与彼此共享的结果,也体现出乡村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体利益的交叉性互嵌式存在。其次,坚持乡村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的合理正当性。在农村公共领域中,每位农村公共人都是自由平等的行动主体,每个人的现实需求都存在着合理性,乡村社会公共利益的形成与维护既充分体现了对他者利益的尊重与保全,又表现出以协商民主方式达成共识的合理正当性。

三、农村公共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乡村治理是经由国家政治权力最基层代表者的乡镇政府、乡村社会自治组织的体现者村委会以及乡村公共领域的构成者各类民间农村社会组织展开良性合作共治,生产乡村社会公共性,实现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均衡性共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最终达致农村“善治”的制度结构与过程状态。因为村委会、农村社会组织等是农村公共领域的重要表现形态,乡村治理的实质也就是农村基层政权与农村公共领域的网络化协同合作。由于农村公共领域是农村公共人的行动场域,农村公共人是农村公共领域的积极行动者,乡村治理必然离不开在农村公共领域内积极行动着的农村公共人。农村公共人构成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

(一)乡村治理需要基于农村公共人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成长

乡村治理是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博弈性均衡,在不同历史时期由于国家与社会力量的差异,会展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动,乡村社会迅速成长,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发生再调整,国家权力开始从乡村社会隐退,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日渐扩大,乡村社会某些公共领域也不断发育成长,塑造出大量具有公共性、独立性的农村公共人。在此历史背景下,乡村社会必然渴求并奔向自治之路,乡村治理呈现农村村民自治的形态。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村民自治获得法律保障,并实现运作的合法化与常态化,保障了乡村社会自发性、独立性与自治性,发挥了农民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主体作用。乡村治理实质内涵发生重大转变,尊重乡村社会自治权成为乡村治理的主导理念,对话、批判、商谈等交往行动成为乡村治理的行为逻辑,运用对话协商处理公共事务,形成交叠共识成为乡村治理的民主规程,尊重农民合法权益成为乡村治理的最高价值。“村民自治能以其自主性展现出多样化的随机应变能力,在应对乡村社会的多元需求时更加轻松自如,成为适应乡村社会发展的新的治理体系的核心。”[7]

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决定着村民自治的程度与能力,并关乎着乡村治理的成效。由于村民自治组织是乡村社会公共领域的重要表现形态,所以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量农村公共人的参与行动。参与村民自治组织并行动着的农村公共人是自由平等的行动者,能够自由充分地表达自己个人观点,在尊重他者差异与局限基础上容纳他者意见;能够在坚守公共利益基础上超越私人利益纠葛,追求乡村社会公共性;能够在充分协商共识基础上管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推进农村协商民主发展;能够学会运用理性思维方式协商处理乡村社会共同问题,培育现代公民成长。由此可见,培养大量参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农村公共人,促进村民自治组织的成长,村民自治才能获得源源不断动力源泉,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才能实现均衡性合作,乡村社会公共事务才能得到有效解决,乡村治理才能有效推进并取得显著成效。

(二)乡村治理需要基于农村公共人的农村民间社会组织成熟

乡村治理是一个多主体合作共治的网络,最终是要实现基层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均衡性共存发展。作为乡村社会公共领域主要表现形态的各类社会组织就成为乡村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参与主体与合作伙伴。在一定程度上,由农村公共人构成的社会组织是一种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甚或是国家与村民之间的中介性社会组织,是一种强有力的组织化社会力量。农村民间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凝聚社会共识,展开社会动员,表达利益诉求,形成高度社会组织认同,增强乡村社会内在发展力量,抵制外在国家权力入侵,确定乡村社会与国家权力边界,实现乡村治理所欲求目标。“独立的民间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8](P164)因此,乡村治理需要各类农村民间社会组织的成熟,并发挥应有功能。

农村民间社会组织是以乡村社会公共性为价值纽带,按照自由平等原则,由农村公共人聚集起来的独立性社会组织。农村民间社会组织是乡村社会公共领域重要载体或公共空间之一,在其中,活跃着大量具备公共性的农村公共人。这些农村公共人既是农村民间社会组织的行动主体,又是农村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力源泉。在这里,作为农村民间社会组织成员的农村公共人都是自由、平等与自愿地聚合在一起,凭借协商对话的交往行动,达成民主共识,解决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在这里,农村公共人彼此间平等相处、诚实守信与互惠合作,培育着乡村社会的集体规范,捍卫着乡村公共性价值;在这里,农村公共人“了解集体决策的制作过程和集体行为的技术和美德”[9](P24),锻炼民主操作技能与参与能力,养成运用民主手段理性解决问题思维习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增长点。由此可见,乡村治理奠基农村公共人行动于其中的农村民间社会组织成长。

(三)乡村治理需要基于农村公共人的现代乡村社会资本培育

传统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所孕育的社会资本是一种私人性的传统乡村社会资本。传统乡村社会资本是依托私人领域内的家庭成员及其朋友等所形成的血缘关系、亲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等构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传统乡村社会资本起着增进乡村社会成员、团结与维系乡土社会稳定的作用,成为传统乡村社会文化权力网络体系的一部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现代民主政治价值观深度植入,传统乡村社会固有的生产社会资本方式之重要性减弱,当下农民越来越多地自我组织起来,自发成立或参与各种类型的民间农村社会组织,生产新型的彼此信任、互惠合作等现代乡村社会资本。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认为,“在一个拥有大量社会资本存量的共同体中,生活是比较顺心的。公民参与网络孕育了一般性交流的牢固准则,促进了社会信任的产生。这种网络有利于协调和交流,扩大声誉,因而也有利于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10](P191)在公共领域培育出的现代乡村社会资本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不仅可以依托集体性力量抵御各种社会风险,而且能够经由信任、互惠与合作推进社会服务、社会沟通、社会评价与社会调节,有效地解决农村社会存在集体行动困境,提高乡村治理绩效。

农村公共人在农村公共领域内的交往行动中,遵循着建构公共性的运转逻辑,建立起村庄人际关系网络,生产出乡村社会人际间的信任、互惠与合作等行为规范与集体价值,培育现代乡村社会资本。农村公共领域内的农村公共人能够在交往行动中形成稳定的社会预期,超越眼前短暂个人得失,追求更为长远的公共利益,达成公共性导向的集体规范;能够在交往行动中增进彼此间的信任互助,实现公共事务的互惠性合作,减少机会主义行为;能够在交往行动中养成经由谈判、协商与妥协等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思维模式,建立整合多元权益冲突的社会规范网络,提升乡村社会自我治理能力。农村公共人能够在农村公共领域内的交往行动中建构起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与集体规范,不断提升乡村社会的现代乡村社会资本存量。现代农村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克服乡村治理所面临的诸多集体行动困境,形成乡村治理的内在动力机理。因此,乡村治理离不开农村公共人在农村公共领域的行动中所培育的现代农村社会资本。

(四)乡村治理需要基于农村公共人的诱致性政治动员

乡村治理要实现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形成相互间的需求与回应的无穷循环,达致一种相互间的动态均衡。农村政治动员则是实现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相联结,并迈向相互间民主协商达成共识的公共目标的集体行动过程。由此可见,农村政治动员只不过是乡村治理的一种整合手段,具有目的的工具性与形式的多样性。借鉴新制度经济学观点,根据政治动员机制不同,农村政治动员可以区分为:农村强制性政治动员与农村诱致性政治动员。所谓农村强制性政治动员是指由国家政治权力主体为快速达到某种人为建构的特定目的,运用意识形态霸权与国家暴力机器强权,自上而下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实现农村社会改造的行为过程。农村诱致性政治动员是国家政治权力主体响应农村社会自下而上自发出现的且符合国家政权意志与现代化进程的新的发展机会,运用对话协商、思想启蒙、教育说服等柔性权力机制,调动农村社会成员积极性与主动性,参与社会变革的行为过程。

改革开放后,新时期乡村治理不再采用集体化时期的强制性农村政治动员方式实现政治国家主导性的整合,而是采取诱导性农村政治动员方式实现乡村社会主导性的“协和”。诱导性农村政治动员成为当下乡村治理的重要机制,而诱导性农村政治动员有效展开既依赖于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界分前提下的农村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更有赖于农村公共领域所孕育出的具有强烈公共性的农村公共人。这是因为农村公共人能够走出农村私人领域的桎梏,超越狭隘的私人或局部团体利益的局限,积极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当中,追求乡村社会的公共性,自发响应农村诱导性政治动员的行动;能够敏锐捕捉乡村社会长远发展机遇,把握乡村社会的生活脉搏,聚合广大农村群众根本利益诉求,参与农村诱导性政治动员过程,展开同政治国家对话协商与协同合作,实现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均衡,推进乡村治理有效进程。因此,乡村治理需要奠基于农村公共人基础之上的诱导性农村政治动员。

(五)乡村治理需要基于农村公共人的农村社会建设

乡村治理就是推进农村社会建设,促进农村公民社会发育成熟,达致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均衡。从本质上而言,农村社会建设就是政府采用各种政策工具推动乡村社会有序全面发展,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目标的行动策略。如此一来,农村社会建设就成为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与实践目标。农村社会建设应具备如下基本内涵。一是农村社会建设要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从乡村社会的个体性出发,提高农民的自我存在与发展能力,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所遇到的社会风险与潜在障碍,改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状况,提升农民整体生活品质与幸福感;二是农村社会建设要培育乡村社会公共性:从乡村社会的群体性出发,大力发展乡村社会各类公共领域,繁荣农村社会各种社会组织,促进乡村社会资本发育成长,增强农村社会整合力、凝聚力与发展活力,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农村社会建设的目标是改善乡村社会民生,培育乡村社会公共性,促进乡村社会“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乡村治理目标。

农村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全面的系统性公共工程,涉及到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需要大量农村公共人的积极行动,共同努力推进农村社会建设与发展。农村社会建设的重点在于改善“民生”,提高农民幸福感。目前农村社会建设需要加快各项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乡村社会生存条件,提升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离不开广大农村公共人的广泛参与,离不开农村公共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更离不开农村公共人的积极行动。农村社会建设的关键则在于重塑乡村社会公共性,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在当下社会急剧转型期,乡村社会日趋“个体化”,社会公共性日渐消解,农村社会关系趋于离散化,需要有效整合乡村社会人际社会关系,再造乡村社会公共性,维持乡村社会稳定和谐。生产乡村社会公共性,推进农村社会建设,离不开具有公共精神与追求长远利益的农村公共人的积极行动。由此可见,改善农村地区的“民生”,培育出乡村社会公共性,增进广大农民幸福感,离不开基于农村公共人的农村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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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 乡村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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