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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路径选择

点击:0时间:2023-09-07 09:28:43

廖雯栅

[摘 要]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显著减少,社保覆盖率不断扩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大为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管理意识逐步增强,劳动关系总体上趋向和谐。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刚性约束力不足,导致仍有部分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恶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前应紧密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举措,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管、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打出“组合拳”,逐步构建起和谐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合同短期化

[中图分类号] D92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6-0072-06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如何依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共同课题。《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显著减少,社保覆盖率不断扩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大为增强,劳动关系总体上趋向和谐。但是,仍有部分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恶意规避法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并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严格的法律约束下,大多数用人单位能依法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6年1月2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报道,2015年,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1]。

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有所减少。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非常严重,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很多次。很多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很难做到和谐、稳定[2]。近年来,一年以下期限的劳动合同所占比例大幅下降,三年左右期限的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占比例大幅提高,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期限的适当延长不仅增加了就业稳定性,而且增强自身安全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有利于发挥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是劳动合同内容逐步规范。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内容很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有的企业逼迫劳动者签订“生死合同”,严重威胁到劳动者的人身生命安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用人单位自觉依法修改完善了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法律规定规范了合同条款。近年来,新签劳动合同内容逐步规范、形式更加严谨、条款更加细致、要素更加完备,对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更加明确,并能够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履约率明显提高。

四是社会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较严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者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及农民工没有参保。《劳动合同法》将参加社会保险设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将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直接决定了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数量明显增加,有力推动了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五是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专查力度,着力查处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正是因为有了法律和政府更强有力的保护,劳动者更加重视自己的劳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更多的人选择依法维权。从长远看,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将迫使用人单位减少对劳动者权益的不法侵犯,促使劳动关系持续和谐、稳定、向好发展。

六是用人单位依法管理意识普遍增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用人单位主动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秩序。多数用人单位派出人员参加专项培训,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逐步理解和适应法律要求,查找问题和不足,按照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补签劳动合同,规范薪资发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落实法律各项规定。依法管理劳动关系的意识较以往普遍增强。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人单位没有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并未从根本上完全解决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和劳动纠纷不断增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现象愈演愈烈[3]。

1.“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合同”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主动权,不主动、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尤其对劳务工、临时工更是如此,致使许多劳动者至今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从企业规模看,小微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从企业所属行业来看,建筑企业、服务业中规模较小的个人独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从企业性质看,私人企业(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这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仍主要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用工,埋下了大量劳动争议和不稳定隐患。

2.劳动合同薪酬条款不明确。从目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很多合同文本对薪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事项未做明确约定。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故意模糊劳动者的薪酬,仅格式化地标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等方面维权面临不利局面。资料显示,在近几年来的劳动争议处理中,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纠纷逐年下降,已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的重点,而加班薪资主张的争议则逐年提高[4]。

3.劳动合同签订期限普遍较短。很多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设置为一年签一次。有调查显示,目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至三年期限合同占46.47%,三至五年期限的合同14.51%,五至十年的合同占10.77%,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占11.70%。数据表明目前将近一半的劳动合同为一至三年的短期合同,这显然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4.“有合同不履行”仍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甚至视合同为“摆设”。如一些劳动者即使签订了中长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会根据自身需要随时单方面毁约,仅支付劳动者很少的经济补偿,甚至没有补偿。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明知用人单位违法,也只能委曲求全地要些经济补偿金,而非赔偿金。此外,部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把本应由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收回单位管理,导致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缺乏证据、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有发生

虽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明确规定,也相应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但目前漠视法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

1.劳动者的报酬权受到侵害。一方面是拖欠劳动者工资。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巨大努力,取得很大成果,但目前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有些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时间较长、数额较大,意见很大。另一方面是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但目前仍有部分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在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很多用人单位并不遵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缺斤短两”,甚至拒绝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承担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义务,但目前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少买及不按比例购买(特别是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现象仍较普遍,即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全部“五险”,也往往附加各种苛刻条件,直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3.职业安全权受到侵害。部分用人单位劳动条件差,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不配备应有防护设施,不提供应有劳动保护用品,对劳动者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保护,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直接遭受种种危险。此外,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按法律规定给予女职工产假待遇,并在女职工“三期”内违法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4.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受到侵害。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天加班工时应在3小时以内,每月的加班工时应在36小时以内,每周保证劳动者至少有一天休息。但目前劳动者超时加班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有些劳动者超时加班已成为工作常态,甚至整月无一天休息。

(三)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

以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目前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常用手段。一些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劳务派遣把正式员工变身为“劳务派遣”工,逃避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有的用人单位自身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再向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并在长久性生产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在一些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工甚至成为用工的主要形式。目前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在银行、通信运营企业、电力、铁路、石油等行业领域,而这些行业以国企居多,如通信公司的呼叫中心和客服中心等均使用大量的劳务派遣人员,形成了庞大的就业群体。在劳务派遣的运行方式下,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一是劳动报酬偏低,同工不同酬问题十分突出;二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三是劳动者一旦转为派遣后,处于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两管两不管的尴尬境地。这种歧视性待遇不仅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心理上极大的不平衡,更造成一系列矛盾和隐患,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利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不利于社会稳定。此外,一些用人单位还采用行外包之名走派遣之实的方式规避法律。即让劳务派遣公司增加用人单位相应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者成立经营单位业务范围的公司,采用承包业务的方式签订承包协议,承揽该单位业务,然后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到相应的岗位上工作,用人单位按照承包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这样就规避了劳务派遣工只能在临时性岗位上、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以“试用期”为手段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一些用人单位不论任何情况将试用期统一定为6个月,实质上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一些用人单位还不遵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随意设定试用期工资,致使试用期沦为“廉价期”,榨取劳动者血汗。有的用人单位还规定试用期不享受任何福利。待试用期将尽,有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予以辞退,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路径选择

有效破解问题、维护并促进劳动关系持续向好,必须“多路出拳”、集中发力、协调配合、综合推进,久久为功,才能取得预期成效。

(一)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1.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规范机构设置,增加人员和经费投入,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全面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建设要求,加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力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专业素质,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2.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应建立劳动监察、工商、税务、法院、社保等部门及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横向信息沟通,加强合作,简化程序,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劳动争议处理的简易程序,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增强劳动者选择正规途径解决纠纷的信心和意愿。

3.要建立劳动关系多方沟通与协商机制。应建立包括政府、用人单位、派遣单位、工会、劳动者、律师、相关学术专家等在内的平等的多方沟通和协商机制,就涉及劳动关系的各种事项、问题进行制度化沟通、商议、协调,通过坦诚沟通和民主协商交换看法、处理分歧、凝聚共识,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推动劳动关系长久和谐稳定,提升政府相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4.要建立用人单位用工“警告”和“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在用工过程中不诚信、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由劳动监察部门正式向其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连续警告三次无效者,列入黑名单,公布于相应网站和媒体,并对其在贷款、融资、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进行适度限制。

5.要建立用人单位负责人注册培训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负责人注册培训制度,即对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他组织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认知水平,消除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偏见与误解,引导其依法建立规范的用工制度与管理办法。

6.要完善强制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将劳动合同鉴证纳入强制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劳动合同鉴证对于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处置违法合同或合同违法条款、保障合同规范履行、维护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漠视合同、恶意规避法律等问题,可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时要求其提供用工合同,主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政府威信。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1.加强重点问题治理力度。首先,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管,确保劳动者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尤其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监控和管理,如进一步加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力度,确保提前足额缴纳。对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实行行政司法联动,坚决予以打击。其次,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解决劳务派遣用工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应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准入门槛,净化劳务派遣市场,坚决依法清理和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备相关经营条件、不履行自身职能、违法派遣、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单位。

2.加大对重点行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府要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服务业(如石油、通讯、金融、电力、铁路等行业)、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为重点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检查力度。主要检查《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一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执行情况,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内容是否规范;试用期、服务期的约定;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保护情况等;二是劳务派遣情况。包括: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如同工同酬落实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落实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执法检查中要注意发现和总结一些部门和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三)发挥工会作用,进一步促进工会有效履职

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是由劳动者组成的特殊社会组织,对劳动关系的形成和变化具有重要影响。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支持工会工作,支持其充分发挥法定职能,有效履行职责。各级工会组织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作出贡献。

1.要主动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是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有效方式,也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劳动合同法》第6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主动作为,帮助劳动者了解相关法律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用人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劳动合同各自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内容进行磋商,通过修改合同文本或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方式妥善解决双方分歧。还要帮助劳动者抵制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中收取抵押金、培训费、扣押证件、要求提供担保等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2.要依法强化对用人单位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的监督。《劳动合同法》为工会开展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当前工会应重点监督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3.要积极主动参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参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部分权力。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主动参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与用人单位开展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劳动者意愿,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力避免或减少用人单位侵权行为的发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四)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劳动者维权意识

加强对广大普通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知法水平,进而守法用法,这是各级政府和工会的共同责任。在工作安排上,要将《劳动合同法》列入“七五”普法规划,作为重点宣传教育内容;在宣教对象上,要重点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非公企业、中小微企业劳动者和农民工群体的宣传培训力度;在宣教内容上,要将劳动合同基础知识与劳动者自我保护、依法维权及注意事项等涉及切身利益的自身事作为重点;在宣教手段上,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现代信息技术,多途径、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宣传;在宣教方式上,要结合劳动实际以案说法,运用正反两方面实际案例向劳动者进行灌输,力争达到内化于心、外化为行,营造良好的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人社部2015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EB/OL].新浪网,

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16-01-22/doc-ifxnuvxh5132769.shtml.

[2]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 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权益[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29/content_6308969.htm.

[3]周静.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J].求实,2009,(1).

[4]涂怀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的问题及思考[J].中国工运,2015,(5).

责任编辑 刘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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