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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近期实施的新政

点击:0时间:2023-09-15 19:15:39

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实现“六统一”

最近,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7年1月1日,全区各统筹地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其中明确,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加快建立覆盖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的服务网络,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直接结算。同时,加快推进和完善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2017年底前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

从2018年起高中不再分文理科

自治区政府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对教育考试招生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方案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普通初中招生,继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理由采取考试、考核或变相考试等形式招收新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划片招生方式为主。校际差距明显的旗县(市、区)应实行多校划片,确保每个片区内都有优质学校,每个片区的办学质量大体相当。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最受关注的是,从2018年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开始,不再分文理科。从2021年开始,考生总成绩由全国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组成,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扩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救助,自治区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重大调整,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范围。此次调整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即简化申请审批程序、扩大救助范围和充分发挥公安交管部门在道路交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在扩大救助范围方面,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救助范围由原来的“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扩大到“所有动力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含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将医疗抢救费由原来的“合理治疗费用”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一次性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由原来最高不超过2万元调整到3至5万元。

打造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一条龙”新体系

最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重点加强儿科医务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改革与创新,缓解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到2020年,新增儿科床位6000张,全区儿科床位达到10000张,每千名儿童床位数2.2张;每年新增儿科医师达到300名,全区儿科医师达到3000名,每千名儿童儿科医师0.69名;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提供规范的儿童基本医疗服务;建立健全功能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富有效率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儿童医疗卫生需求。

(责任编辑/王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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