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患纠纷中患者应依法维权
2012年末,王女士经诊断其左侧肾上长有肿瘤,需手术治疗。2013年初,王女士在某医院进行了手术并康复出院。几个月后,王女士感觉左侧肾部又有不适,担心肿瘤复发去医院检查,结果是左侧肾萎缩。这个结果让王女士大吃一惊,左侧肾肿瘤已摘除怎么又变成肾萎缩了呢?她认为这是医生手术时不当操作引发的损伤。为此,王女士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损伤。院方认为王女士在手术之前已经签过书面协议,应自己承担手术风险。与院方协商无果,王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害费用8万余元。
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了解到原告为了治病已经花了大量医疗费,正承受着精神上与身体上的痛苦,且家人情绪也非常激动。医院是否承担过错,承担什么责任,需要进一步鉴定和多方调查取证,耗时较长,容易使矛盾更加激化和升级。为了妥善处理该案,主审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多次走访当事人,充分运用法理、情理消除原、被告之间的心理对抗,避免无意义的争执。主审法官与庭长多次找到医院领导做工作,希望医院能够客观、认真地进行自我鉴定作出真实的责任判断。经过法官细致入微地倾情调解和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同意赔偿王女士8万元费用,一起剑拔弩张的医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提醒人们,无论是自己或家人在医院看病受到损害,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首先要向医院提出封存自己的病历,并查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以保存证据,有利诉讼。其次,要了解双方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但在此条款中又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李 鑫 兰 松)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