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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场空间:分析上访现象的空间视角

点击:0时间:2023-11-01 11:36:09

申南乔

[摘 要]通过借鉴“国家剧场”的概念,构建“剧场空间”分析框架,可以把上访行为涉及的空间领域划分为“司法空间”“行政空间”和“民间社会空间”。每个空间领域都有自己独特的运作轴心,空间中的关系体围绕空间轴心遵循互动的运作逻辑。司法空间的案件当事人和法官依据客观事实围绕法律权力轴心进行互动;行政空间的政府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行政权力轴心进行互动;民间社会空间的不同团体、组织和社会成员等围绕保护弱者权力的轴心互动,“民意不可违” “闹事逻辑”成为敦促政府修正并规范自身行政行为的行动逻辑。

[关键词]上访;司法空间;行政空间;民间社会空间;剧场空间

[中图分类号] D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9-0056-07

一、问题与进路

自上世纪90年代分析中国农民上访行为的“依法抗争”[1](Rightful Resistance)模式以来,维权抗争成为学界研究上访的主流范式,并由此形成了多种解释机制。如果说“依法抗争”遵循了“抗争性政治”的学术谱系的话[2],“以法抗争”模式更是凸显了农民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呈现出的政治性特征[3],因而被质疑带有强烈的情感介入和价值预设[4](P5)。虽然“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均显示出了借助“法”的资源进行上访的内在行动逻辑和行动特征,但这种“抗争”的维权逻辑更多地被定义为一种政治行动,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5](P43),限定了其政治领域视野,遮蔽了中国政治、法律、社会之间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复杂面貌。应星则以“合法性困境”为分析基点指出“农民利益表达”的“草根动员”具有的非政治化(或称去政治化)取向[4](P20),但片面化了农民的维权经验,同样陷入了“民主-极权”两极化的泛政治化思维陷阱[5](P22)。而如果说“依法抗争”和“以法抗争”,包括应星的“合法性困境”的分析均是在“国家-社会”二分对立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的话,吴毅则以“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为分析框架将“官”与“民”置于共同的乡村具体场景中,构造出了互动博弈、既相互施压又彼此互留余地的官民关系[5](P40),试图摆脱一种二元对立关系,呈现农民维权的复杂社会生态。

无论对农民维权模式的政治化描述,还是试图将农民行动逻辑去政治化的努力,亦或以“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凸显的非政治性的表达,均呈现出的是以政府和农民为主体的行动构织成的行政空间,而农民的维权策略均是在行政空间寻找道路[5](P43),这就容易使我们忽视维权者在其他空间领域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应星则修正了“依法抗争”模式,指出,中国农民是交错并用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手段的,“依法抗争”并非仅在法院外进行,法院本身也可能成为这个群体行动场域的内在组成部分[4](P20)。虽然未见他以空间视角对行政空间和司法空间的精彩篇章,但这种对群体行动的空间场域区分的做法无疑给我们以空间视角审视上访行为提供了合理想象。而吴毅认为不能笼统地将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等同于广义上的“法”的观点[5](P43),更是启发我们对国家政策和国家法律进行明确区分。国家法律和国家政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代表不同的权力。国家政策是国家行政(政治)权力的体现,国家法律是法律权力的体现,而法律权力不同于政治权力,政治权力也不同于民间社会权力,不论政治权力行为还是民间社会权力行为都应该在国家法律权力的框架下进行。如果对“法”不加区分,就将使我们难以看出上访者的行动到底是在行政空间中进行还是在司法空间(本文意义上的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即在我国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在中国传统政治历史文化影响下的现代中国,法律、政治、民间社会应该是相互联系并呈现彼此独立的特有空间。这也是本文将要呈现出来的一种立体图景。

二、剧场空间: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克利福德·格尔兹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一书中以政治隐喻的手法将巴厘视为一个“剧场国家”,描述了权力如何通过在公众面前的表演,吸引社会成员的注意,并通过仪式展示支配关系[6](P12)。“剧场国家”呈现给我们的是国家权力对社会成员的支配,它是一种政治形态的国家概念,解释文化现象中的政治意义是《尼加拉》一书的主要目的。而从空间视域的角度观察,虽然剧场中政治的集中展演和现实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甚至可以说“剧场国家”的意象不仅指涉政治,还指涉社会[7],内在地反映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但是社会空间却被消融于政治意象之中,“剧场国家”也只是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没有反映出国家法律存在的空间。

“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是理解中国社会与政治的重要分析工具,目前绝大部分学者有关上访现象的研究也多以此分析官民之间的博弈,但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法早已被质疑。较为典型的如黄宗智通过对中国清代法律的研究,将介于正式司法体制和非正式司法体制之间且二者均参与其中的地带称为第三领域,以此构建出“国家-第三领域-社会”三分框架[8]。这种三分框架的视角具有极大的启发性,在此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到正式法律被放置于国家层面。但是如果仅以正式司法体制理解“国家”的话,难免混淆政治国家和法律国家的界限。梁治平早就认为:“把法律作为一个透视点去了解社会形态,这种想法不但可行,而且是有益的和必要的……一般使用的‘国家概念本身,都不能对传统中国的国家、社会和法律作恰当的说明……”[9](P53)。这既凸显了法律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又暗示我们需要对“国家”作出清晰划分。由于正式法律往往被混同于国家政治,而从法律现代化的角度看,国家法律应处于统治国家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权威地位,因此,我们应当将“国家”划分为“政治国家”和“法律国家”或者“国家政治”和“国家法律”。从“社会”一元看,以往各类研究谈及民间社会往往指代的是传统乡村社会,然而,如果仍将民间社会完全等同于传统的乡村社会,则其解释力必然有限,难以同时全面解释向现代转向的乡村社会和明显具有现代性特征的城市社会中存在的诸多社会现象。民间社会应该不仅仅指传统的乡村社会,还应该包括城市社会这一重要领域。王月锋构建了现代社会的三元结构,他认为,官方社会并非国家的全部,主要指行政权为中心构成的社会;而中立社会则主要是指由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构成的社会;民间社会是一个以地域和利益为纽带的人群,而不是传统乡村社会的那种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纽带的模式,三者共同构成了国家的全部[10](P66-67)。然而,国家虽与社会紧密相连,但二者基本含义毕竟不同,只有所谓的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官方社会”和以司法为核心的“中立社会”才构成国家,亦或将国家分称为“行政国家”和“司法国家”。至此,如果借鉴“国家剧场”的概念,我们把上访过程视为一场剧目的呈现,则该过程“剧情冲突”构织出的整个“剧场空间”可分别划分为“台前”的“司法空间”、“幕后”的“行政空间”和处于“观众场”的“民间社会空间”。endprint

三、上访现象的空间呈现及其运作逻辑

一种社会行为之所以能够构成空间,是因为至少有一对关系体,且关系体的不同方面围绕一个轴心进行互动。轴心不同,则关系体互动形成的空间就有不同。因此,在一个整体性结构中,可能会呈现出多种空间样态。从上访这一社会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政府以及公众相互交织形成不同的互动关系体,而以法律权力、行政权力、民间社会权力为轴心发生关系互动,则分别构成的“司法空间”“行政空间”和“民间社会空间”三个不同空间领域并各自围绕轴心遵循自身的运作逻辑。

(一)司法空间

布迪厄认为:“司法场域是一个围绕直接利害相关人的直接冲突转化为由法律规制的法律职业者通过代理行为进行的辩论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空间。它也同时是这种辩论发挥作用的空间。这些法律职业者具有共同的知识,他们都接受法律游戏的规则,即司法场域本身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甚至是要求不顾法律的文字表述而打赢官司的法则。”[11](P518)法院是现代国家普遍设立的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司法场域中的纠纷主要由法院裁决,法院的使命就是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对矛盾纠纷进行公平的裁决。在中国,当刑事纠纷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必须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最终的证据采纳和案件裁决由法院作出。也就是说,有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司法领域的重要行动主体。公安机关只是执法机关,隶属于政府。事实上,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它并非司法机关,故它不能行使司法权力。

在司法空间中,案件当事人和代表国家法律的法官共处其中,形成一对“剧情冲突”的关系体,关系双方依据法律不断围绕证据提供、案件事实进行互动,最终法院则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平裁决。因此,司法空间的轴心是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该空间受法律的统治,而不能受其他行政权力和民间舆论的左右,这是一种法律的权威。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对一些涉法上访案件的裁决往往会受到公众舆论和行政压力的影响,司法空间中的关系互动会因社会公众的情绪反应和行政空间的挤压而做出适当调适。但从法律的公正性来看,这种反应性调适只能限于自由裁量方面,不管自由裁量如何发挥,均不能违反事实,案件性质也不能受到行政权力和公众舆论的左右。亦即,在司法空间中,事实和法律这个轴心是任何其他力量都不能移动的,这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

现代法律统治着国家行政权力和民间社会自治。从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准则看,对于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作为,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未禁止则自由”;对于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府而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作为,否则就是滥用权力,行政权力不能干扰司法运作,这正体现着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从理论上讲,案件终审判决应具有终结的既判效力。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拒不接受或不认同终审裁决而引发的申诉与上访现象不在少数,这已经成为典型的社会性“中国问题”[12]。问题在于,处于司法空间中的上访者为什么不接受法律的终审判决,甚至不愿轻易选择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呢?恐怕在怀疑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的同时,上访者还会认为可能有更大的权力可以影响法律。这个权力不在司法空间,而在司法外的空间。

(二)行政空间

司法具有中立性和被动性的特征,只有当其他关系主体涉入司法空间,法律才具有主动性。虽然法律对行政权力有所规制,但并不会主动干预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如果不牵涉自身利益,社会公众也不会轻易主动地直接同行政权力进行博弈。因此,在行政空间中,存在的主要关系主体是代表行政权力的政府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借用法律术语)。二者围绕行政权力轴心进行“矛盾关系冲突”剧情表演。这种行政权力的轴心集中体现在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政治职能上。

行政空间是受国家法律统治的独立的政治空间领域。但人类在政治领域对政治权力始终有种矛盾情结:既追求依赖它,又怀疑痛恨它。刘旺洪从社会哲学的层面指出了这一逻辑悖论,他认为:“一方面,社会生活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内在地要求政治国家运用其政治权力对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国家政治权力又具有双面功能,它既能为社会公益的实现,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的维护提供强有力的权力保障,又天生具有侵略性和扩张性,存在破坏社会秩序、腐蚀社会肌体、侵害公民权利的危险。”[13](P25)政治权力的这种特性集中体现在对法律空间的侵占与挤压上。而要想对此达成理论上的理解,就必须区分司法空间的法律和行政空间的政策性法规。政策性法规是党和政府在政治活动中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往往具有灵活性和权利义务的不明确性等特征,也往往被赋予法律的外衣。但这种政策性法规并不能等同于宪法意义下的法律。因为宪法意义下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性特征,它用来规范长期稳定的社会关系,它是中立的,涉及到的是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双方,因而它是客观的。而政策性法规是试图用类似法律的形式实现政治对社会成员的管理和控制,因而它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行政权力,“法”的概念在此时被模糊化,缺乏明确的操作性。所谓“法治”,应为宪法意义上的“法律之治”,而非行政意义上的“法规之治”或“政策之治”。也正是由于对“法”概念的模糊理解和使用,在实践中,代表行政权力的政府政策性法规往往存在影响甚或替代“法律”之嫌。

而我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在人财物的管理上对政府的层级依附性,也使得富有强势的行政权力总是在有意和无意中形成对司法权力的挤压与侵蚀,导致司法事实上的不独立。司法实践中,对于涉法上访等事件往往是按照行政信访的规范处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处理上访案件,都是按照上级指令,分级处理,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层层批转,层层下压,其本身也是上访案件的责任单位,接受行政考核。基于此,司法机关也会迫于政府所谓的“人本、稳定、和谐”的社会情势或某些权力个体的压力,采取行政化的模式或手段处理上访案件,导致司法机关在法外权力的重压下,不得不作出与法律相悖或前后判决相异的处理结果。从上访行动主体来看,他们或许正是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思维定势下,打着“要和谐、要稳定”的幌子,制造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噱头,试图引起行政力量的介入,甚至用一些极端方式,要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寻求自身愿望的实现。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它们遵循的是“稳定压倒一切”、 “一票否决”的终极评价考核各个部门工作业绩的运作逻辑,而拘留、截访、监视、社区矫治等行政权力成为“维稳”运作的主要手段。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其目的就是政府追求所谓的“维稳”和基层政府保证上访者不把事件闹到上级政府。如果当事人无法在法律空间继续申诉转而求助行政空间权力时,不能触碰行政权力“维稳”的底线,否则行政权力也将会“毫不留情”,用代表行政权力的行政性政策消除矛盾。然而,正是由于各种非常规手段频繁出现,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和行政权力的质疑,形成公众既不相信法律而依靠政府、或者既不相信政府而又试图利用法律以规范政府权力的不达目的就“质疑一切”的上访心态,造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endprint

(三)民间社会空间

邓正来认为市民社会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刊物、书籍等传媒表达自己的政治意见和观点,在沙龙、讨论会和集会中零散地、面对面地或集体地交换意见,形成广泛为社会承认的社会意见,即‘公众舆论”[14](P10)。这一分析倒是给了我们极大的启示。笔者认为,中国民间社会也存在“公众舆论”场,它存在于“剧场空间”中的“观众场”中,在这个空间中,有不同的团体、组织和社会成员等,他们均可以对“剧情”表演“发声”,作出评价、表示支持或者反对、同情或者憎恶等。从社会舆论的社会功能这一角度,刘旺洪认为:“这种社会舆论可以对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议论和评判,对权力的腐败现象进行批评、抗议、谴责和控拆,从而将权力滥用暴露在阳光之下无以遁形。”[13](P27)

事实上,我们对民间社会的分析,正来源于邓正来指出的我国台湾地区民间社会理论的两方面指涉:一是“民间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国家有国家的运行逻辑,民间社会有民间社会自身的运行逻辑;二是“二元结构”的落基点是民间社会[14](P65-66)。但是在邓正来看来,中国传统上的民间社会与市民社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现象,市民社会具有自身独立自治的基础,而传统的民间社会并不曾与国家彼此分化[14](P11)。笔者认为,中国传统民间社会也正在发生静悄悄的变化,在以自然经济、中央控制型经济为基础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过渡的过程中,从国家的全面控制状况下正在分化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空间。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间社会同样可能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结构中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存在。这种民间社会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结果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特别是现代科技引发的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民间社会不仅存在于现实空间,还存在于虚拟空间。民间社会有自身的运行逻辑和运行规则。这种运作是“去政治化”和“自治化”的[10](P65),但是并非不涉及政治,而是他们没有政治目标,却可以通过与政治权力的博弈实现社会弱者的权利。

在上访事件中,民间社会的舆论趋势往往表现出公众对弱者权利的“社会自力救济”,因而能为上访者提供民间社会支持。一般来讲,相对于政府、法律,上访人往往被民间社会视为弱者,而弱者的权利是需要保护的,这成为了民间社会行动运作的轴心。如果政府部门对以上访者为代表的弱者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打击的话,必然遭到社会民众的强烈谴责,从而降低政府的合法性。在民间社会空间中,“公共舆论”或者“民意”成为社会成员监督、谴责甚至反对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武器。民间社会正是基于对“舆论”“民意”资源的积极利用,形成了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民间社会权力。事实上,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逐渐树立,传统的“国家-社会”一体格局被打破,行政空间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制约,民间社会权力的形成也是必然的。对于民间社会空间中的行动主体而言,基于“民意不可违”的判断,“闹事逻辑”成为敦促政府修正并规范自身行政行为的行动逻辑。上访者往往也深谙此种逻辑,不断地通过各种方式引发媒体、网络的关注,依靠公众舆论作为自己上访的民间力量后盾,从而对政府施压。可以说,正是在逐渐开放的民间社会中,社会在经济上不断扩大自主权的同时,也产生了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参与、有效监督、有效制约等要求。公众具有了充分表达利益关注的渠道,国家受到社会的牵制成为可能,因而更容易听到社会一部分成员在利益上的吁求,进而影响国家行为。

四、结语

上访现象是当前困扰我国政府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上访现象的研究也是学术界积极涉足的重要领域。已有研究成果对这一“中国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分别构建出了不同的分析模式和解释机制。不管何种分析模式或者解释机制均不能脱离中国社会政治、法律、民间社会相互构织的复杂社会生态,否则难以完整呈现上访行为的空间样态。在传统中国社会“国家-社会”一体格局渐渐被分化的今天,民间社会权力正在成为一种影响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潜在力量,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

使得法律的权威越来越受到应有的重视。正是基于此,本文借鉴“国家剧场”的概念,把上访现象纳入到空间视野中。从上访的行为表现看,上访主体的行动涉及法律、行政和民间社会三个空间领域,每个空间领域都有自己独特的运作轴心,空间中的关系体围绕空间轴心遵循互动的运作逻辑。司法空间中的关系主体是案件当事人和法官,依据法律不断围绕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这个轴心进行互动;行政空间中主要存在的关系主体是代表行政权力的政府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行政权力轴心进行互动;民间社会空间中,不同的团体、组织和社会成员等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舆论场”,保护弱者的权力成为民间社会行动运作的轴心,“民意不可违”“闹事逻辑”成为敦促政府修正并规范自身行政行为的行动逻辑。但在当今中国社会,三个空间并非毫无关系的。从现代化和法治化的未来进程以及理论分析看,法律应是且将是统摄行政空间和民间社会空间的最高权威,民间社会空间将不断地与行政空间碰撞与磨合,行政空间也将根据国家法律框架和民间社会呼声而不断调整自身空间布局和行为方式。只有弄清三个不同空间的运作轴心和运作逻辑,进而有针对性地找出上访现象存在的内在原因,并在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形成国家法律、国家行政、民间社会的协调互动,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社会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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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 飞endprint

标签: 社会 空间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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