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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点击:0时间:2023-11-03 17:12:21

薛建中

1980年2月29日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部重要党内法规颁布执行至今已经36年,与党的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已有诸多不适应。因此,2016年7月26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十八届六中全会主要议程之一,是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9月27日,中央政治局再次召开会议,在对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时间作出决定的同时,听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对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这样,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审议通过之后,就会出现两个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法规。从政治局会议所使用的语言来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前面用的是“制定”,说明它是一部新法规,但因两部法规中都有“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几个关键词,它们又是性质相同的党内法规。为叙述方便,下面用新、旧《准则》代称这两部法规。根据法律法规制定通行的“后法修改前法”惯例,新《准则》审议通过之后,旧《准则》将停止使用。学好新《准则》,先要了解这部法规的地位作用和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新《准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党内法规

现行党内法规,包含许多门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要深刻理解制定新《准则》的重要意义,首先要对这部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有一个科学认识。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中共中央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通过对1990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进行修改,2013年5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进一步将党内法规建设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明确指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条例》特别强调,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准则》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党章,高于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其他党内法规。主要根据,一是新《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作出规定,而不是只就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或具体规定,解决的是全党政治生活这一重大问题,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二是新《准则》制定和审议通过的领导机关是权力仅次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而不是其他中央机关或者部门。三是新《准则》对全体党员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全党上下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新《准则》与旧《准则》是继承与被继承关系

新《准则》虽名为制定,实际和旧《准则》属于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因此深刻认识新《准则》制定的历史背景,有必要对旧《准则》的制定和主要内容进行一些历史回顾。

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旧《准则》,是在“文革”结束不久、改革开放刚刚开始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这部重要党内法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体现了对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建设史上,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也有过非常沉痛的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警示意义。特别是“文革”时期,党的建设遭到破坏,党内政治生活严重扭曲,党的优良传统被抛弃,党内关系、党政关系和党群关系都变得极不正常,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党要肩负起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必须从加强自身建设做起。而要加强党的建设,既要恢复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党的建设那些被实践证明正确有效的原则和做法,也要从新的实际出发,制定适应时代需要的新规矩。旧《准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旧《准则》提出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均建立在总结党的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其中一些基本的东西,我们党早在延安时期就提出来了,包括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民主集中制等。“文革”中,这些科学原则许多被抛弃或遭到践踏;相反,一些与工人阶级政党性质和宗旨要求格格不入甚至散发着封建与资产阶级腐朽气味的东西却大行其道,严重危害到党的性质。为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党内政治生活的拨乱反正,中央适时制定和公布了旧《准则》。颁布执行之后,对纠正党内不良风气,改善党风,建立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基本精神很快在全党形成共识。自1980年至今,虽然旧《准则》出台已经36年,其提出的多数党内基本政治生活准则仍然没有过时,只有少数原则因时间条件、形势任务变化,需要结合新的实践进行修订,也有一些当时不存在或表现不突出的问题,需要有针对性地作出新的规定。于是,新《准则》作为旧《准则》的继承者便应时而生。这种继承性主要表现在:两者都建立在对党的建设经验教训深刻总结的基础之上;两者调整的关系都是党内政治生活。

三、根据新的实践制定新《准则》十分必要

当前制定新《准则》的必要性,可以概括为几个“新”。

一是立足新的历史方位。历史方位,是指客观事物在历史发展中所处的位置。党的历史方位,是指党在时代和历史发展中所处的位置。通俗地说,判断党的历史方位,就是通过阐明“我是谁、从哪儿来、当前在什么地方、要到哪儿去”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对党的社会角色、地位作用和政治职责进行准确定位,以此唤起自己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自己的政治担当,立足当前,放眼长远,坚定信念,走向未来。十六大报告在提出党的历史方位这一科学概念同时,还对当前党所处的历史方位作出了科学判断,明确指出,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新的历史方位,必然为党的建设带来新的历史课题。

二是回应新的党建课题。党的历史方位变化,对党的建设产生了多方面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突出地表现为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四大考验”,存在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种危险”。党要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这些考验和危险保持清醒认识,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等“四自能力”。“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有区别也有联系。其区别在于,对党来说,考验来自外部,危险产生于内部;考验带有长期性,危险具有现实性。其联系在于,考验和危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属于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党不能经受住考验,就有现实危险;要避免现实危险,就必须正确面对考验,自觉接受考验,并通过一切努力战胜考验。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党要经受“四大考验”,战胜“四种危险”,必须练好“内功”。十八大报告提出党要增强的“四自能力”,可以看作是对党要练好哪些“内功”提出的明确要求。制定新《准则》,则是新形势下党练好“内功”的重要制度保证。

三是使用新话语,建立新体系。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任务,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问题。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旧《准则》,解决的是那个时期党内政治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起来的是适应当时需要的理论体系,语言词汇也带有那个时代的印迹和特点。而今条件变了,实践发展了,新问题出现了,工作对象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准则》要解决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面临的新问题,既不能照搬旧《准则》的框架内容,也无法沿袭使用原有的词汇和表述,而必须在坚持旧《准则》基本精神基础上,针对新问题,提出新举措,使用新话语,建立新体系,在多方面进行调整。对照新、旧《准则》可以发现,两者无论在条文、原则还是在词汇使用或具体表述上,都有很大不同,这也是需要制定新《准则》而不是简单修订旧《准则》的重要原因之一。

(责编 /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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