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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友买宝马是赠与还是彩礼

点击:0时间:2023-11-26 07:32:27

罗越

80后青年谈恋爱,已到谈婚论嫁之时,男孩为女孩购买宝马博得女生欢心,不想两人不和,说分就分。男孩买车花去几十万要求女友归还,女方却认为是赠与,协商不成男方诉至法院,那么宝马是赠与还是彩礼呢?

恋爱有波折

买车来平复

小陈是土生土长的上海本地人,作为儿子,一直受到父母的宠爱,在学习、生活上都没有被管得太严。于是,今年已经27岁的他都没有稳定的工作,也尚未婚娶。虽然在这个大都市里27岁没结婚也不算太晚,但父母还是希望他能早点成家,这样一来也收收心,安定地过日子。

小陈有个哥们峰子,一起玩的时候说起谈恋爱的事儿,峰子说他认识一个女孩叫媛媛,也是本地人,比小陈小一岁,做销售的,现在也是单身,正好可以撮合撮合。于是峰子做起了红娘,2012年4月峰子将媛媛介绍给小陈。两人见面后觉得还挺投缘,能够聊得来。媛媛在聊天中获知小陈父亲是公务员,家庭环境还不错,但可能在言语上有些误会,她以为小陈也是公务员,于是感觉挺满意的,可以试着交往。就这样,两个人谈起了恋爱,关系发展得也很稳定。

时间一天一天过去,媛媛和小陈一起吃饭、看电影、逛街,她渐渐发现小陈很少去工作,整日都是吃喝玩乐,竟然还有赌博的习惯。她内心开始有些不满。有一次,和朋友聚会时她无意中得知小陈根本不是公务员,想到小陈的种种表现,她有一种受骗的感觉,于是之后两人开始频繁发生口角。为了博取媛媛欢心,小陈向父母提出要拿40多万给女孩买车,老陈夫妻觉得儿子和媛媛恋爱也有大半年,对这个女孩也算满意,期盼着两人能尽快结婚,以后都是一家人,买车也无所谓,于是就答应了。2012年12月,他们选中了一辆红色的宝马,虽然是二手的,但车子保养的不错,开起来还挺气派。媛媛因此感动了,想再相处看看,就和小陈保持着恋爱关系。

谈婚论嫁终成空

起诉要求还彩礼

时间跨进了2013年,小陈的父母心想两人应该谈谈婚事了,恰逢老房子要拆迁,想到以后儿媳妇跟着自己住,也应当到老宅来看看。于是1月初,夫妻俩请女孩及其母亲来家里吃饭。父母们面也见了,饭也吃了,车也买了,老陈以为事情顺利发展就该到举办婚礼,可万万想不到4月份,两人竟然说分手了。原来,媛媛本就觉得小陈以公务员的身份欺骗了自己,而之后他不踏实工作,沾染赌博的恶习,完全没有好好过日子的样子,这么长时间的相处让她觉得小陈没有安全感,无法托付终身,于是毅然选择放弃这段感情。

分手给双方带来了伤痛,而小陈在感情受伤的同时,更觉得自己为媛媛付出了那么多,几十万的车给她开,怎么能打了水漂。于是找到女方要求把买车的钱还回来,双方为这个事情谈了好多次也吵了好多次。媛媛家觉得男女朋友谈恋爱,送礼是正常的赠与,现在因为男方品性不好,谈不下去,凭什么要回去。但考虑到小轿车也是个大物件,就答应把车还给小陈,但小陈却不同意,他认为车子是女方一直在用,汽车也是消耗品,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了,车子肯定有折旧,都贬值了,他觉得女方不能拿自己出钱买的车白白用着,于是他坚持要媛媛归还买车的40多万。这下女方也不干了,双方都不退让,在9月份又一次产生纠纷无果的情况下,小陈将媛媛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彩礼现金46.94万元及女式黄金项链、手链各一根、女式黄金戒指一枚。这个诉求让媛媛傻眼了,小陈怎么会提出这么多项要求呢?

庭审双方各有理

法官依法作判决

庭上,小陈一方诉称道:双方是在2012年4月确立了恋爱关系,而同年12月已经发展到谈婚论嫁的阶段了。男方也是应女方的要求才拿了父母的钱购买了车辆并给付女方使用,为此支付了购车款及牌照费共计人民币44.64万元。12月底,双方父母在男方家见面,男方父母将现金2.3万元作为见面礼给了女方,另赠送了女式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手链一根、女式黄金戒指一枚,价值共计1.8万元。这些都是基于双方的婚约,根据风俗习惯,男方给的结婚彩礼,现在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未能结婚,根据本地农村风俗,提出终止一方应主动返还彩礼,因此女方理应返还上述几项彩礼。

女方代理人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认为:第一,本案是赠与,并非彩礼。在谈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比较常见,一旦赠与,不得要回。当时两人谈恋爱没多久,根本也没提到结婚的事,女方没有提出任何要求,是小陈主动赠送的车,这是在双方父母尚未见面之前的事,现在也没有出现可以撤销赠与的合法理由。第二,所谓彩礼,系落后的山区买婚的习惯,法律为了考虑该特殊人群,返还有严格的限制,但不符合上海发达的地区。即使青浦系落后地区,即便系彩礼,原告能够取回的也只是车辆,而不是现金。如果赠与的是现金,那就属于消费购车。女方没有还钱的义务。而且对方口中所谓“彩礼”的现金、首饰,女方从未收到过。

虽然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但查明事实还要靠证据。经过举证质证,法院依法认定了以下情况:

第一,双方于2012年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在同年12月发展到婚嫁的阶段。第二,2012年12月男方出钱购买了红色宝马轿车给付给女方,并由女方使用。第三,关于男方提及的现金彩礼和金银饰品,女方表示否认且男方没有提出相应的证据,因此不予采信。另外,男女双方尚未共同生活。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媛媛返还原告小陈红色宝马轿车一辆,驳回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法官点评

赠与还是彩礼,如何认定恋爱中送礼行为

男女双方恋爱,互送礼物是正常现象,而双方一旦分手,所送礼物是否应归还,特别是在父母参与的阶段,涉及赠送数额较大的礼物可能成为矛盾产生的诱因。

“彩礼”也称为聘礼、聘财等,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婚礼就有“六礼”的统一形式,而“纳征”即男方以聘礼送给女方就是其中一项。一般来说,“彩礼”发生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约定婚前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虽然从外观来看,它是一种赠与行为,但“彩礼”的赠送是有条件限制的,它与婚约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带有浓厚的习俗风味。这种习俗并非只在“落后”地区,在全国都普遍存在,只是不同地区彩礼的多少和形式有所不同。对于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实践中,应结合当地风俗习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判断是否属于彩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需结合经验及对地方习俗的了解判明。按习俗,一般通过媒人赠送对方物品或钱款的,即可认定彩礼。现有新人的结合有很多无媒人或不通过媒人,就应结合双方恋爱时间、给付时间、约定结婚时间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购车及交付行为发生时,男女双方已保持了相当一段时间的恋爱关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尤其是在案件中恋爱双方及家人见面吃饭的时间与买车的时间极为相近,男方给付女方贵重财产既非出于自愿赠与,又非被告索取,而是出于婚俗习惯使然,这种基于婚约所产生的财产流转关系,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婚约的效力。由此,本案送车行为应认定为给付“彩礼”,而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且两人没有共同生活。因此,男方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应以准许。

其次,彩礼的返还形式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因不可抗力导致物品损坏、灭失或因自然损耗、物价降低等因素导致物品价值减少的,接受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双方对物品现价能确认的情况下也可按现值返还。原告小陈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送车的行为,而从其支付车款、牌照费用及被告媛媛接受财物的行为分析,男方给付的财产系车辆,并非现金。本案中女方不配合评估,无法确认现值,故按原则判决返还原物。而小陈提出因车辆已经被女方使用,有折旧而主张返还与全部车款及牌照费相当的现金彩礼,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endprint

标签: 彩礼 小陈 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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