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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不利者”的机会公平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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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健+秦龙

[摘 要]在中国语境下,“最不利者”是指弱势群体。“最不利者”的机会公平是国家通过社会安排来解决由偶然因素给社会处境最差者造成的不利影响,为其提供大致平等的参与各项事务的机会。当今中国的弱势群体在获得政治参与、就业和提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享有等方面都存在着机会不公平的现象,可以通过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劳动机会和教育机会公平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来保障这一群体的机会公平。

[关键词]“最不利者”;弱势群体;机会公平;保障

[中图分类号] D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5-0068-06

[收稿日期]2013-11-10

[基金项目]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马克思的‘人本共同体理论及其当代价值”(13YJA710037);2011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人学视域及其当代价值”(NCET-11-0862);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资助项目“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人学视域及其当代价值”(WJQ2012008);2013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马克思恩格斯社会管理思想研究”(3132013123)。

[作者简介]高健(1984-),女,辽宁沈阳人,大连海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实践问题;秦龙(1973-),男,辽宁锦州人,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哲学基本理论与社会发展问题。

2013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的记者会上指出,“我们要努力使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不论是来自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来自怎样的家庭背景,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就可以取得应有的回报。”“不论”、“只要”的排比式强调,更使“平等的机会”之光洒照到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人身上,尤其是“最不利者”这一中国语境下的弱势群体。我国弱势群体的机会公平保障问题更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1] (P14-15)的核心任务。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在获得政治参与、就业和提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享有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机会不公现象。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劳动机会和教育机会公平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来保障这一群体的机会公平,从而让每一个中华儿女“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2] (P5)。

一、“最不利者”与机会公平的政治哲学解读

“最不利者”是指对“基本善”期望最低的人,在中国的语境下指由于某些障碍和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处在不利的社会竞争地位的人群,即弱势群体;机会公平指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机会,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而“最不利者”的机会公平是国家通过各种社会改革措施来解决由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给社会处境最差者造成的不利影响,为他们提供大致平等的参与各项事务的机会,从而使其拥有一个平等的起点。

(一)何为“最不利者” 。

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应根据对“基本善”(primary goods)所分享的份额来识别谁是“最不利者”,提出五种基本善的指标: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拥有各种各样的机会背景条件下的移居自由和职业选择自由、拥有权威和责任的官职和职位之权利和特权、收入和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3] (P74)。而这些“基本善”是作为政治社会中每一个合作成员所必需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和适于各种目的的手段,对其拥有最低期望的人属于“最不利者”。简单说,“最不利者”就是指那些对“基本善”期望最低的人。

“弱势群体”一词源于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和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竞争中处在不利地位,并缺乏相应发展潜能的人群。当今学术界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指老人、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等;后者指城乡贫困人口、农民工、失业和下岗职工等。这两类人群所构成的弱势群体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工作最不稳定,收入最低,生活非常贫困,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自尊心受到严重的践踏,他们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

罗尔斯所谓的“最不利者”主要指的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在良序社会里,“最不利者”是指“拥有最低期望的收入阶层”[3](P75),是一种对社会底层人员的总称,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利、机会、财富、收入和自尊的社会基础等“基本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最不利者”看作弱势群体的代名词。

(二)何为机会公平 。

机会公平指对于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机会,拥有同等取得各种资源的可能性,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罗尔斯还认为,“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意志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4] (P130)这不仅指每个人都有达到一个既定目标的可能性,而且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备相同潜力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阻碍。

机会公平是以个人为基本出发点,是社会在解决如何分配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给予个人时所遵循的原则。它包括生存与发展机会起点的平等,机会实现过程本身的平等,它承认并尊重社会成员在发展潜力方面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某些机会拥有方面的不平等。国家必须保证每一个公民,不论其家庭背景、自然秉赋、特定环境如何,都能获得相对平等的政治参与、就业和教育机会,相对均等地享有社会保障等机会。

机会公平可分为基础性机会公平和指向性机会公平。前者属于“共享的机会公平”,是社会赋予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最低的基本权利的机会,不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出身、地位、才能、天赋如何,都应该同样拥有的机会,具有普遍性和共享性。而后者则属于“差别的机会公平”,指社会赋予的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较高级的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公平,如获得发展才能、竞争职务和地位、权力和财富权利的机会公平。endprint

(三)两者关系的政治哲学解读。

罗尔斯认为,产生“最不利者”的原因主要是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包括社会和自然偶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前者指人们在出身、环境、教育和家庭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别,有些人比其他人更为“幸运”;后者则指人们生来就具有的不同天赋,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天赋高些。他的反“应得”理论也指出:“没有人应得他在社会中最初的有利地位,同样也没有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据的优势。”[4] (P132)天赋较高者和较低者都不应该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而占据优势或背负劣势。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中,既要关注社会因素的差异,也要关注阻碍人发展的自然因素的差异,任何人都能在做出牺牲后得到某些利益补偿。

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强调的是实质的机会平等,力图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来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这里的“再分配”对象是公共资源,而“再分配”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各种手段将一部分资源转移给社会处境最差者,从而达到改善“最不利者”处境的目的。所有的社会价值或基本善在原则上都应该加以平等分配。但存在一些无法平等分配的基本善,如进入优秀大学的机会和获得职位的机会,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在有利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前提下,给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的弱势群体带来最大的利益,以促进人们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减少不平等的差别。

在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起点差异的同时,罗尔斯提出了解决因起点差异所造成的不恰当影响的理路。强调对于最底层弱势者不仅应当在形式上给予平等的对待和机会,而且还必须通过国家或社会给予其特殊的保护或优待。国家要保障“最不利者”的基本机会,补偿他们的差别机会,使他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合作,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平等机会。

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遵循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是平等的,所有公民都应有同样的基本机会和权利,不能根据人们自然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国家在切实赋予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以最基础性机会的同时,对于由于家庭、天赋、运气等带给社会成员的优势而在竞争中获取指向性机会给予保护和承认,但弱势群体在这个过程中也应得到适当的补偿,以缩小群体间差距。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机会公平”内涵的精髓。

二、“最不利者”机会不公的现象学阐述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弱势群体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却并没有分享到太多的发展成果。他们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稳定,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自身利益得不到保障,其子女缺少受教育机会。简单地说,弱势群体在获得政治参与、就业和提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享有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机会不公平现象。

(一)政治参与机会不公平。

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运用直接或间接的政治手段,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行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是其政治参与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弱势群体在各级各类政府机构中,缺少自己的代表,缺少表达途径。在全国和各级人大代表中,弱势群体代表所占比例偏低,即使有弱势群体的代表,也往往是地方官员、先富阶层和社会名流,代表和选民之间处在一定的游离状态,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真正地代表。一定意义上弱势群体长期处于“失语”状态,甚至一些合法权利和机会都得不到相应保障。

弱势群体缺少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意见和行动都比较分散,在公共资源分配以及公共议题的发言上无法以组织化的形式表达出他们统一的声音,在各种媒体和舆论平台上也缺少自己的声音。由于工作不稳定、无保障、收入低和所受教育程度低等因素的影响,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明显低于强势群体的地位。他们能够掌握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缺少发言人,其社会话语权相对不足,不能和强势群体进行平等的博弈,导致社会利益分配话语主导权往往被强势群体所控制,弱势群体缺少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

由于弱势群体缺少参政机会而难以获得公平的对待,导致他们主人翁意识缺乏,容易产生失落感和孤立感,对国家和社会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有的“最不利者”由此产生对社会不满的情绪乃至反社会的行为,给社会稳定和安全带来隐患。

(二)就业和提升机会不公平。

劳动就业机会公平指就业过程中每个人都有参与竞争的机会。然而,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招聘过程中,对于弱势群体存在着大量以就业歧视为表现的就业机会不公平现象,如针对于农民工的身份歧视、针对于残疾人群的生理歧视等等。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比,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现象。

弱势群体在就业信息收集方面受到很多限制,更容易失去就业机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越来越庞大。与城市劳动力相比,他们的生活环境普遍较为闭塞、与外界联系较少、受教育水平低,对于工作的选择比较盲目,找到相关机会的可能性也比较低。除了劳动技能束缚外,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对于空岗信息的收集和了解不够充分。

劳动技能是把握劳动就业和提升机会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劳动能力训练和培养方面的差异是构成就业和提升机会不平等的最大障碍,而劳动能力的形成与劳动者的成长环境密切相关。那些出生于有稳定收入家庭的人,更容易获得相关的劳动技能训练和培养机会;而成长在不稳定职业群体甚至无职业群体家庭的人则反之,他们难以获得足够强大的工作竞争力,就业提升机会更无从谈起。《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的统计数据表明,具有权力资本的官员子女成为领导的机会是非官员子女的2.1倍,必然是弱势群体子女的更多倍。

(三)教育资源享有的机会不公平。

由于受公共政策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当今中国存在着公共教育资源在地区、城乡和不同人群之间分配的不均等,这也必然导致弱势群体在享受教育资源时的机会不公。区域间教育资源分配不合理,东部大城市的教育投入、教学水平大大高于西部贫困地区;城乡间教育机会不均等,占总人口70%的农村人口仅享有30%的教育资源,城镇各类学校的教育投入、教学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各类学校。且城镇学校的整体费用是由政府负担,而农村学校的费用却由农民自己负担,造成农村大量失学儿童的存在。endprint

当前,农村小学教育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大量撤并农村学校,导致农村教育出现部分学生新的入学难、上学贵的现象。与此同时,城镇学校出现了教育“巨无霸”现象,给留守儿童和城镇农民工子女提出了新的难题。由于公办学校的入学资格是以户籍地为主,农民工没有城镇户籍,他们的孩子多数只能就读于民办的教育机构,进入公办学校则需要缴纳高昂的择校费或赞助费。即便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了义务教育,但没有城市户口,也不得不返回原籍参加中考和高考。当今热点话题“异地高考”就是个典型例子。

对弱势群体子女来说,接受教育层次越高,门槛就越高,越来越高的高校收费标准使城乡贫困家庭难以承受。据有关部门测算,现在我国家庭供养一个大学生每年至少需要 1.5 万元,相当于一些贫困的农村家庭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收入,这就使一些贫困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放弃求学。这些弱势群体子女很可能成为教育机会丧失的新群体,这也变相地剥夺了他们的发展机会,使这一群体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四)社会保障享有的机会不公平。

长期以来,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分配是很不均衡的,必然导致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资源享有上的机会不公。

从城乡来看,城市的社会保障服务水平远远高于乡村,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且城市越大,保障程度越高;而更加需要保障的农村反而程度很低。如:在社会保险费用支出方面,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只享有该费用支出的10%,即城市人均保险费支出要超过农村的20倍。目前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弱势群体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

从社会群体来看,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国企职工相对较好,其余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享受的社会保障资源是相对较低的。以农民工为例,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截至2012年9月,全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事业、工伤保险者占农民工总人数的比重,分别仅为17.8%、19.7%、10.4%和28.0%”[5](P16)。而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连续8年上调、新农保和城居保运行了3年后的今天,依然是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没有提高。中国社科院发布《2012社会保障绿皮书》和《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状况调查》中指出,现阶段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最低是200元,最高10000元,上下限最高相差近50倍。

弱势群体常常由于受到社会和自然偶然因素影响而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最有可能表达对社会的不满,甚至选择退出机会公平保障机制,乃至整个社会分配体系。因此,保障弱势群体机会公平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最不利者”的机会公平保障途径探寻

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主张用差别和补偿原则来解决“最不利者”的机会公平保障问题。通过制定有利于改善弱势群体处境的公共政策,使得机会能够为不同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所实际享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和教育机会公平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来保障“最不利者”,即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就业和提升、子女教育、社会保障享有等方面的机会公平。

(一)前提: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各种资源和利益重新分配与整合的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占有社会资源的程度不同,在为自己争取利益的能力方面差异就很大。而弱势群体往往遭到主流社会的排斥,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影响力很小,因此要通过畅通和规范弱势群体政治诉求表达渠道、培育并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组织、发挥大众传媒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让弱势群体真正参与到国家各项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去。

首先,要畅通和规范弱势群体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基层选举制度,选出弱势群体的真正代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推行领导干部接待弱势群众制度;建立“干部听民生、共说连心话”、“民情通通议事会”等弱势群体畅所欲言的平台;建立社会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和社情民意调研反馈机制,注重弱势群体民意收集与信息反馈。

其次,培育并健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组织。合理的公共政策或政治决策应该是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和竞争中形成的,为使弱势群体能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使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在公共政策中得到反映和体现,就要通过组织化的力量,培育弱势群体自己的利益代言人。为此,可以成立工会、城市社区、农会、民工协会等弱势群体团体和行业协会,将分散和缺乏有机联系的“最不利者”组织起来,提高他们的利益表达能力和社会行动能力,完善其作用,从而有效地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要发挥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上的作用。政府需对大众传媒进行正确引导和适度干预,抑制大众传媒向强势群体倾斜的趋势,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媒介资源。鼓励和支持媒体开办更多的面向弱势群体的版面、频道和栏目,提高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对帮助弱势群体收到显著效果的媒体可给予奖励,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表达平台,使他们的愿望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及时表达出来,争取更多平等有效的参政机会。

(二)关键:建立健全劳动机会公平保障制度。

劳动作为价值创造的活动需要必要的技术和能力,是一种指向性机会。劳动机会公平保障制度就是要帮助弱势群体站在相同的起点,根据各自的能力和禀赋获得最适合自身条件的工作。由于弱势群体个人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他们的就业问题难以通过劳动力市场的自发调节来解决。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控者,有责任也有能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弱势群体进行就业扶持,促进弱势群体获得平等地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与能力。

首先,政府要提供尽可能充分完备的就业信息。罗尔斯主张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3](P56) 的前提条件是掌握就业信息。政府可以成立各种就业信息中心,收集空岗和待业人员相关资料,便于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信息交换,从而增加工作的匹配机会。具体来说,要“建立基层就业信息网络,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的就业信息与指导;利用免费的公共媒体对于就业状况和供求信息进行报道”[6] (P149-150);必要时还可采取补偿措施减少他们的信息交流费用,如对弱势群体的通讯费用给予一定补贴,使其有条件获取更多的劳动信息。endprint

其次,要为弱势群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弱势群体劳动能力的训练,缩小他们在培养方面的差异,从而减小劳动机会的不平等。提高弱势群体的劳动技能使其能够自由流动于各个层次的劳动力需求市场,更好地把握劳动机会。特别是对失业人员和农民工这些弱势群体,政府应该通过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而使他们获得再就业和就业能力。具体说来,要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继续增加财政投入,提高补贴标准;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将免费培训和有偿培训结合起来等等。

最后,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就业地域和身份歧视的根源。应加大户籍制度的改革力度,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大城市户口与小城市户口的身份限制,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尽快改变劳动者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让外来人员尽快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对平等的就业机会。此外,政府还可通过适当减免录用弱势群体企业的税收,或者按照录取人数为企业提供补贴;要求各级部门及其相关事业单位对于一些特定弱势人群保持一定的录用比例。这正如罗尔斯所说,当发生不平等时,“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3] (P56)。

(三)要求:建立健全教育机会公平保障制度。

教育机会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受家庭背景、经济财富等因素的影响。教育机会公平问题不只是一个教育资源的占有和分配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事关人的能力发展和终身幸福甚至后代福祉的问题。

首先,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1](P35)地区倾斜。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调整规划好教育结构和布局,以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为重要原则,增加教育公共性支出,改善贫困偏僻的农村、山区投资办学的条件,解决农村山区贫困儿童入学难的问题,从教育起点上给予他们平等入学的机会。对于农民工子女,要确保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一方面,有针对性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受教育问题,加强扶持和管理的力度,另一方面,对待进城上学的农民工子女,坚持“流入地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扩大进城务工子女的入学机会,并严格规范加以实施。

其次,在高考录取上应对弱势群体子女采取倾斜政策。作为一个多元录取机制的高等学校招生,既要促进入学机会公平,也要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这就要求完善高校招生计划基本编制原则和办法,即高校生源计划的编制,协调好区域之间、不同地区间招生比例的适度消长。尤其需要加大区域结构调整力度,利用增量、动员存量向中西部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倾斜,以此实现教育机会的实质公平。同时,也要稳步适度降低中央部门高校在属地安排招生计划的比例,逐步实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在各省的相对均衡配置。

最后,对于欠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弱势群体女子进行收费减免和资助等方面的教育补偿。政府需提供专项教育补偿资金,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的子女免除杂费和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助,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对无经济能力独立完成学业的贫困生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补助的覆盖范围,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通过助学贷款、减免学费、提供奖学金、勤工俭学等措施资助他们完成学业,并鼓励社会各界对贫困家庭子女进行捐资助学。为弱势群体子女提供相应的学习条件和机会,使他们能够得到与自身能力对等的高等教育机会,获得能力上的发展。

(四)基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

社会保障体系是满足社会成员特别是社会弱势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必要保证。它是确保每一个公民最起码的生存权,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应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让社会保障资源相对公平地分配,构建“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1](P36) 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要加快健全以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政府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于初次分配后形成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再分配是为了弥补个人和企业利益保障的不足,使所有社会成员能够普遍得到由社会发展带来的收益,尤其是使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生存质量不断提高,其实质是政府作为中立人发挥利益调节作用。因此,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最低生活保障机制,是保障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享有的机会公平的根本内容。当前社会保障制度要强化对农民、农民工、城市无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如: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质量;完善主要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农民工社会权益等等。

其次,选择合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在筹集和缴纳方式上应实行差别对待:东部地区采取强制保险,以弱势群体个人缴纳保险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中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与政府补贴相结合;西部地区采取自愿参加为主、个人缴纳为辅,实行中央、省、市三级政府补贴。

最后,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综合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制度,支持发展慈善事业”[1](P37),发动社会各阶层包括既得利益阶层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以鼓励与自愿并重的理念,促进社会内生的再分配秩序发展,确保弱势群体在三次分配中更多受益,实现分配的相对均衡,缓解初次分配带来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及代际不公、机会不公平等问题。

当今中国社会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贫富差异等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实质的机会不公平,在这种差异环境下生存的弱势群体必须受到特殊的照顾和补偿。通过完善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机制、建立健全劳动机会和教育机会公平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再分配功能来保障他们的机会公平。让“人人享有平等的机会”洒照公平正义阳光,务求机会公平之光能够均等地洒照到每一个“最不利者”身上。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习近平.实现中国梦必须走中国道路[J].党建,2013,(4).

[3] 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 ].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11.

[4] John Rawls. A theor y of Justice[M].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 and University,1971.

[5] 陆学艺,李培林,陈光金.2013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6] 周谨平.机会平等与分配正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王 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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