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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2143时间:2019-01-18 14:2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依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经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的决议》,现就 2018 年第四季度交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薪酬、薪水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交税人在 2018 年 10 月 1 日(含)后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减除费用一致依照 5000 元 / 月履行 , 并依照本告诉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核算应交税额。对交税人在 2018 年 9 月 30 日(含)前实践获得的薪酬、薪水所得,减除费用依照税法修正前规则履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揽承租运营者的出产运营所得计税办法问题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揽承租运营者 2018 年第四季度获得的出产运营所得,减除费用依照 5000 元 / 月履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依照 3500 元 / 月履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揽承租运营者 2018 年获得的出产运营所得,用全年应交税所得额别离核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间应纳前三季度税额依照税法修正前规则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践运营月份的权重核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依照本告诉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正后规则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践运营月份的权重核算。详细核算办法:

1. 月(季)度预缴税款的核算。

本期应缴税额 = 累计应交税额 - 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交税额 = 应纳 10 月 1 日曾经税额 + 应纳 10 月 1 日今后税额

应纳 10 月 1 日曾经税额 =(累计应交税所得额 × 税法修正前规则的税率 - 税法修正前规则的速算扣除数)×10 月 1 日曾经实践运营月份数 ÷ 累计实践运营月份数

应纳 10 月 1 日今后税额 =(累计应交税所得额 × 税法修正后规则的税率 - 税法修正后规则的速算扣除数)×10 月 1 日今后实践运营月份数 ÷ 累计实践运营月份数

2. 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核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 = 全年应交税额 - 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交税额 =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 =(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 税法修正前规则的税率 - 税法修正前规则的速算扣除数)× 前三季度实践运营月份数 ÷ 全年实践运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 税法修正后规则的税率 - 税法修正后规则的速算扣除数)× 第四季度实践运营月份数 ÷ 全年实践运营月份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规范的告诉》(财税〔2011〕62 号)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废止。

附件: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薪酬薪水所得适用)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出产、运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揽运营、承租运营所得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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