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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权案

点击:0时间:2020-08-25 04:07:34

佳木江南

2016年12月30日9时30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敲响法槌,就备受瞩目的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商标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宣判。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由于涉诉商标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不构成侵权。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江苏卫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至此,纷扰几年,备受关注的这一纠纷尘埃落定。

江苏卫视被诉侵权

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电影《非诚勿扰》的出品方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

2013年2月,经营一家婚恋交友服务公司的温州市民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及其合作伙伴珍爱网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原来,2009年2月16日,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栏目作为大型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误认,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而珍爱网作为《非诚勿扰》栏目的主要协办单位之一,为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并曾在深圳招募嘉宾,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共同侵权。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江苏电视台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2.珍爱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共同侵权行为;3.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不构成侵权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既是江苏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服务商标。如果仅仅将“非诚勿扰”定性为节目名称,而不承认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大量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包括江苏电视台也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也与江苏电视台在该电视节目中反复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并且进行广告招商等客观事实不相符。其次,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与江苏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名稱“非诚勿扰”是相同的。因此,两者的商标是相同的。关键在于两者对应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类商品。

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45类;而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金阿欢负担。

不服提出上诉

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深圳市中院认为,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江苏电视台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同时,珍爱网公司因参与了《非诚勿扰》节目的嘉宾招募,并在其网站上进行宣传等,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申请。与此同时,二审判决引来观众热议,并纷纷为面临更名的《非诚勿扰》献策献名。2016年1月15日,江苏卫视发表声明称,维护法律权威、尊重法院判决,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2016年5月13日,广东省高院经审查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11月15日,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此案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与金阿欢分别围绕“江苏电视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

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多大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在被诉节目上使用“非诚勿扰”是否侵害金阿欢注册商标?珍爱网公司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

广东省高院另查明,金阿欢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系以繁体字与美术形态显示的文字商标。而金阿欢在一、二审的庭审和代理词中明确主张,江苏电视台在被诉节目中使用的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主要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非诚勿扰”纯文字标识;二是,即“非诚勿扰”文字与女性剪影组合的图文标识。还查明,商标局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将编码为450112的服务项目从第九版的“婚姻介绍所”调整为“婚姻介绍”。

再审认定“非诚勿扰”不构成侵权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关于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构成侵权。据此,在商标侵权裁判中,必须对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两者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作出判断。

(一)关于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问题

本案中,将被诉“非诚勿扰”文字标识及图文标识分别与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相比对,文字形态上均存在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区别,在字体及文字排列上亦有差异。被诉图文组合标识与金阿欢注册商标相比,还多了颜色及图案差异。故该两被诉标识与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相比,均不属于相同标识。该两被诉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与核心部分均为“非诚勿扰”,文字相同,整体结构相似,在自然组成要素上相近似。但客观要素的相近似并不等同于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被诉行为并非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或者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亦未因此导致市场混淆后果的,不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类似的问题

虽然被诉“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客观要素上相近似,但两者用于不同的服务类别,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江苏电视台在电视文娱节目上使用被诉“非诚勿扰”标识,并不构成对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的侵权。二审法院未能从相关服务的整体、本质出发,结合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对是否构成类似服务进行科学合理判断,而仅凭题材、形式的相似性及个别宣传措辞,认定江苏电视台被诉行为与“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相同,并作出构成商標侵权的不当判决,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三)关于珍爱网公司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

鉴于本院已经认定江苏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金阿欢关于珍爱网公司协助江苏电视台就《非诚勿扰》节目开展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关于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016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再审判决: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金阿欢负担。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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