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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观视阈下的国家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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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三标 王海传 苏明华

[摘 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直面社会严峻情势的责任担当。从理论上探讨社会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分析多元价值观碰撞背景下国家治理实践展开的逻辑前提、价值依据,以及核心价值观践行中的制度正义问题,是当前深入认识治国理政实践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治理;制度正义

[中图分类号] D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05-0038-07

[收稿日期]2015-06-15

[作者简介]袁三标,男,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讲师;王海传,男,博士,广东财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授;苏明华,男,广东财经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书记。

国家治理无疑是各主权国家最为关切的核心政治议题之一,因为“当今人类诸多严重性问题(从贫困、艾滋病、毒品到恐怖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那些软弱无能的国家或失败国家”[1]。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强调“治理”理念,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作为开启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及现代化建设的新征程,这正是中共直面“全球性”问题不断蔓延且日益严峻背景下的责任担当。探讨国家治理,可以有多重维度,其中社会价值观特别是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机理就值得我们高度关注。众所周知,核心价值观对于国家治理有着天然的精神引领和价值支撑关系,对于民众来说,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植入民众世俗生活的文化因子;对于国家主体来说,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实践理性展开的内在价值依据,因为任何治理行为都会关涉到“正当与失当”“善治与恶治”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其实就是现代国家治理实践背后蕴含的价值标准和逻辑依据。因此,在价值观念日益多元化的当下,从理论上探讨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关联,是我们认识国家治理逻辑的一个关键切入点。

一、在多元价值观的碰撞中生成国家治理的逻辑前提

“治理”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政治学概念,在传统的政治语境里,主要指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教化、操纵和控制之意。现代学术话语已赋予“治理”全新意蕴,它虽包含“统治”成分但已不限于原来意义上的“统治”含义。“统治”侧重国家主体自上而下的“硬主导”,而治理侧重社会主体多元互动的“软共治”。“国家治理”话语强调国家的程序理性,同时又考虑社会多元主体的协作与自治,呈现的是以国家主体为中心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领域的一种全方位的结构性调适。当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呈现出一种理性与和谐状态之时,就是“善治”。“善治”蕴含公民权利保障、公共管理高效、政治操作透明、机构运作合法、政府责任担当等多重要素,但其关键要素在于政府权力的让渡与约束、民众主体的多元自治以及“两者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这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3][P8-9] 。由此可见,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实质上是一种科学化、规范化、多元化的公共管理,是一种政治共同体与公民社会之间通过民主协商而实现多元共治的互动过程。而在当代中国,则是指由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地引导政府治理主体与社会、公民主体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多元共治机制。

不过,要想构建这种多元共治机制,首先必须在政府治理主体与公民、社会主体之间建构一种特殊的连接纽带,“这种纽带所连接的共同体将有别于其他的共同体”[4]。古往今来,这种纽带最常见的形式是社会能普遍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因为“政治社会的建立并非基于法律,而是基于情感、信念、思想以及组成社会的那些人的心灵和思想的习性”。纵观中国传统社会,可以发现不同历史阶段的治国理政方略均潜隐某种核心价值,如西周重“礼乐”,秦国重“耕战”,西汉的武帝更是“罢黜百家”,独以儒家“仁、义、礼、智、信、忠、恕”等核心价值要素为依据展开“治国、平天下”实践。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更以立法形式确立“自由、民主、博爱、人权”等多种核心要素为“立国价值”,并潜移默化地将其内化于国家治理实践之中,因为在西方执政者看来,“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是根本无法存在的”[5](P524)。因此,推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一味地依赖于刚性的权力意志,而是要积极建构一种软性的社会能普遍共享的核心价值观,这种核心价值观既要成为国家治理实践恒久的精神动力源泉,也要成为维系社会共同体良性运转不可或缺的灵魂和旗帜。

审视处于急剧转型期的当下中国,社会价值体系呈现出多元化甚至“碎片化”发展倾向,我们面临着“传统与现代”“公平与效率”“自我与社会”“本土与外来”“义与利”“法与情”“一与多”等诸多价值观的碰撞和冲突。因此,在“核心价值观”视阈下讨论国家治理的现代化问题,就不能回避多元价值观碰撞与冲突的现实问题。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取向不确定性特征明显加强的社会,每一个体都有自己特殊的价值选择坐标、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这是经济发展、社会生活实践的必然产物。“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6](P72) 也就是说,一定主体的价值观都根源于其现实生活实践,反映其生存状态、经济地位、阶层属性和利益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制度环境的急剧变迁,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与重组、社会资讯的循环与膨胀,社会矛盾的此起彼伏,网络媒体的自由开放,特别是西方良莠不齐价值观念的肆意涌入,已是摆在社会个体面前难以回避的“新常态”,与之而来的是社会主体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的多样、多变和多元。

当然,价值取向多元化并不意味着分裂化,它体现的是政治环境的日渐宽松、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主体意识的逐渐觉醒以及价值选择的相对自由。对于“多元”,我们自然要理性、尊重和包容。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种核心价值观来整合这种多元、多样价值观的话,价值观的多元化就极有可能演变为引发社会断裂和国家治理的潜在风险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当代中国基层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遭遇的种种问题、矛盾和障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价值取向多元化所带来的一种认知差异、“思想分裂”和情感纠结。因此,凝练出一种社会能普遍共享的核心价值观对于当下中国就显得尤为迫切。核心价值观,是一个社会中处于中心地位的价值观,它反映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代表特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承载着一个民族国家的精神追求,起着凝聚共识、协调多元、引领发展、维护秩序的作用。一个国家政治的稳定、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和谐,须臾都离不开这种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理应处于首要地位,因为没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国家发展就会迷失航向,社会治理就会失去支撑,个体行为就会失去准则,社会共识就会失去基础。在此意义上,生成一个全社会广泛认同和普遍共享的社会核心价值观自然也就成为中国共产党人展开治国理政实践的理论前提和逻辑前提。

二、在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中拓展国家治理的发展趋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国家治理结构中所嵌入的相对单一的主流价值观日渐衰微,多元纷争的思想观念、多样分歧的价值理念、随意多变的价值尺度却以微博、等新兴媒介为载体在社会世俗生活领域风起云涌,不仅造成了民众思想的迷茫和价值的断裂,还成为社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诱发因素,严重阻滞了国家治理的良性循环和现代化进程。“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改革,将是一个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7]也就是说,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实践与社会核心价值观重构其实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和表达要反映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规定性,国家治理实践的逻辑展开同样要反映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规定性。那么,当代中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作为现代化治理实践的前提基础呢?这就是中共十八大强调的“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8](P9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关涉国家、社会和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是对当代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导向的经典凝练和集中表达,是反映当下民众利益“最大公约数”的价值追求,是决定国家治理实践发展方向的最深层要素。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意味着,衡量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是否“善治”的根本尺度就在于国家治理实践展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是否吻合以及吻合的程度。如果我们背离这一根本的价值尺度,回到“经济绩效至上”“资本逻辑主导”和“价值观念异化”的原点,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的价值支撑和合法性基础必将岌岌可危。时至今日,国家治理实践所面临的诸多矛盾、问题和分歧,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归结为国家治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这一关键问题。也就是说,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实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追求和基本遵循,核心价值观要顺利植入现实生活土壤也必须以国家治国理政实践为根本依托和基本载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过程其实也就是国家治理实践的理性展开过程。一言以蔽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其实是从价值目标、价值共识和价值准则层面高度契合了现代国家治理实践的发展趋向。

就国家主体而言,价值目标是驱动主权国家竭力向前的信仰力量和精神动力,国家有精神追求,民族才有兴盛希望,社会才有向心力量,公民才有幸福安康。“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和执政目标,既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价值追求,也是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力量,更是现代国家治理实践的思想基础和深层动力。“富强”即国家强盛,人民富裕,它是经济层面国家治理目标的应然状态,表征的是国家整体硬实力,是社会共同富裕的物质前提,是社会主义本质和优越性的最大彰显。“民主”是政治层面的国家治理目标,是社会主义中国矢志不渝的政治诉求,是人民奔向全面小康的政治保障,其核心是人民能切切实实地成为当家的主体。“文明”是文化层面的国家治理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典型特征、重要标志和应有状态,是一个国家国民素养和精神面貌的集中呈现。“和谐”作为中华文化的基本要素和精神内核,是社会生态层面的国家治理目标,是人与自然、公民与国家、经济与生态以及多元社会主体之间一种理想的均衡状态,它是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练和培育,创新了现代国家治理实践的价值理念,有力地推动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由“三位一体”演化到“四位一体”再发展到 “五位一体”的总体格局。

就社会整体而言,价值共识是凝聚社会正向能量的潜在资源,是实现国家价值目标的有力保障,它约束着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空间和社会治理成效的价值评判标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之理念正是当下中国社会基于各阶层、各团体、各集团之相关利益而达成的一种价值共识,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阻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种风险因素,是对传统的“ GDP至上”“效率优先”“个体异化”等发展倾向的价值纠偏。社会价值共识的形成,意味着国家治理有了新的发展趋向,即国家治理实践的立足点趋向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国家治理实践的价值追求趋向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国家治理实践的思维方式趋向了“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意义,实质上就是要对过去“效率优先”理念、“人治主义”思维、忽视公民权利倾向的强力矫正,“效率优先”等价值理念所带来的贫富差距、两极分化、机会不均、资本肆虐,必然要求全社会寻求一种新的价值共识,即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共识。在国家治理实践中,我们既要尊重民众的意志自由和实践自由,又要保障社会各阶层、各团体参与权利、发展权利的一律平等,更要用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在程序上和结果上坚决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冲突、维护政治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就公民个体而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植根社会民众心灵、融入现实道德生活的立足点和基本点。它“具有广泛性、渗透性和大众性,在广泛的社会领域深入开展涵养公民个人优良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不啻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工程”[9]。在当前价值观念趋向多元的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能否顺利实现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公民个体对“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基本价值准则在认知上和实践上是否具有高度的价值自觉、理性的价值判断和清醒的价值信仰以及坚定的价值选择,只有将爱国情感、敬业精神、诚信品质、友善风尚的道德准则内化于心灵空间,外化为行为方式,使公民个体在“修身养性”中成为自觉能动的实践正能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动力,公民个体也才能真正成为理想崇高、信仰坚定、情趣高雅、道德高尚、心理健康的国家治理实践主体。

三、在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中建构国家治理的制度正义

无论是价值目标、或者价值共识,抑或价值准则,无疑都反映了当下国家治理实践的发展趋向。然而,从国家治理实践的效能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安排,制度是价值理想、价值共识以及价值评判标准的现实凝结物和作用载体,是社会核心价值观赖以生存的“基石”。国家治理制度一经形成,就会把价值目标、价值理想以及价值尺度制度化、规则化和规范化,从而成为达成社会价值共识,约束社会个体的外在力量。“制度建立的规范、惯例和做事程序,在长期的作用下,会使人们形成行为习惯乃至内化为个人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10](P227)我们只有将三个层面的核心价值观融入到现代国家治理实践的制度安排中,使稍显抽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成现代国家制度设计的“元规则”并外化为有形的规范、惯例和程序,核心价值观才能确实成为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恒久支撑和深层动力。

众所周知,受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新旧体制碰撞、相关改革滞后甚至失误等因素的影响,虽然我国整体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是正义的,但是也存在一些正义性具有明显缺失的具体制度安排,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公权力所导致的制度不正义,一方面表现为一些特权现象因获得某种牢固的制度支撑而长期存在,以至于造成有些群体与生俱来的优势地位,而另一些群体先天就处于弱势地位,社会正义的天平发生严重倾斜,民众的不满情绪日益蔓延,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如果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11](P332)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些具体的制度体系,包括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社保制度等等,把不同区域的民众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赋予其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非正义的等级制度安排是机会不均等、资源配置不平等、发展空间不平等、阶层之间贫富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当前中国社会的两极分化及其贫困状态是一种制度性贫困,这种制度性贫困不仅带来了诸多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还侵蚀了治理实践展开的正义性基础,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目标达成的潜在风险和无形障碍。

因此,无论是从逻辑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路径和前提基础理应是以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着力推进治理制度体系的正义性构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2](P1) 只有蕴含“正义”价值的制度,才会成为国家治理实践活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前提,否则就会因为民众的群体逆反和心理抗拒而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社会治理功效。对于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建构具有正义性的治理制度体系尤其重要,制度正义不仅可以有效释放社会集聚的不满情绪,而且对于消除弥散化的相对剥夺感、调适失衡的分配利益格局、改善现行治理制度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般而言,制度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基本类型,正式制度是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制定并以成文形式正式公布的规范或规则,而非正式制度则指一些约定俗成而直接呈现在社会生活境域中的各种习俗惯例、行业规则和乡规民约等。在现实生活中,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以不同的作用机理约束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与互动合作,正式制度以刚性的外在力量制约着人们的相互关系,抑制各种有违社会普遍利益的个体行为,适度惩戒个体的种种违规行为,并由此促进社会的持久稳定和良性发展,而非正式制度则以软性的内在力量促使个体的自我约束,帮助个体形成良好的社会预期,并防止社会秩序中出现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可以说,两种制度类型既对立又统一,既排斥又互补,共同构成了社会关系中的约束统一体。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两种制度的互动与互补几乎存在于每一个社会生命体当中。当代中国也不例外,我们有着几千年的文明进化、文化遗传和习俗积累,既有理性的正式制度资源,也有丰富的非正式制度资源。因此,在社会急剧转型的特殊时期,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相互匹配、有效运行自然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启国家治理制度正义性建设不可或缺的根基性载体。

对于现存的正式制度体系,我们理应从核心价值观的高度上来重设和整合,把“民主、法治”作为治理制度正义性建设的价值基石,以开启国家治理制度正义性建设的官方路径。“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是现代国家治理实践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制度正义的双翼。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集权主义传统且“民主、法治意识”淡薄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制度正义建设的根本任务首先就是实施“宪政”保障,“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3](P732) 宪政作为民主的政治,在强调公共权力源自人民授予的基础上,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尊重社会个体的基本权利,又要尽可能地限制和约束政府的刚性权力,并消除各种公权力利用潜规则对宪法的践踏,对公民个体权力的侵犯,以确保正义的制度能够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其次,制度正义的建构还必须保障民众的充分参与,因为“民主落实到现实中就是参与”[14]。民众只有真正参与到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政策制定中去,才能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阐述自由主张,并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从而保障自身所属阶层能够与其他阶层民主对话、理性协商、平等竞争和利益博弈。最后,民主权利的行使还有赖于法治的彰显。我们只有用法治来约束国家权力的滥用、来抑制资本权力的扩张,来纠正市场机制的扭曲,才能逐步建立起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平、权力制衡、利益均衡的治理制度体系,并最终达到“施治有序”之目的。

刚性的正式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约束个体行为、稳固社会关系,建构新的社会秩序,然而它并不能完全解决核心价值观念在世俗民间的践行问题。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习俗惯例、乡规民约等非正式制度体系的弥补和支持。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由于在向规范性的市场秩序和权威性的法治秩序转轨进程中,一些正式的具体制度安排和社会规则尚没有完全规范和确立,社会制度结构还呈现出一种断裂性和碎片化状态,这就使得非正式制度在当前国家治理实践中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因此,我们还要深入探寻非正式制度的生成机制和作用机理,以开启国家治理制度正义性建设的民间路径。

无形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即使在现代社会,还自发地影响和调节社会个体的价值、行为和生活实践,“习俗还没有让位给自由契约和竞争……习俗只是随着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它们在今天可能还是非常命令性的,连一个独裁者也没法推翻它们”[15](P90)。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持久性和传承性,在民众价值、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体系中,正式制度只约束了民众价值行为选择的一小部分,而剩下的大部分价值行为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非正式制度所约束。在此意义上可以说,非正式制度的建构无疑既是国家治理实践有效展开的潜在机制,又是社会核心价值观渗入世俗生活,引领社会民众的基础载体。

运用非正式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致有三个途径:一是在坚持民间习俗、惯例、规则等传统深厚土壤原生状态不改变的前提下,可着力将蕴含“正义”逻辑的核心价值观念植入当代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和人伦关系结构,从而促使传统的礼仪、规范和习俗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比如传统的“礼”“义”“人情”“熟人关系”“与人为善”“以德报怨”等非正式制度资源均可借鉴利用,使其恢复正向效能。二是在传统的非正式制度已破坏或消失殆尽而现代正式制度又无法延伸到的世俗生活空间,可着力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催生一种新的习俗惯例,这种新的习俗惯例既不受国家正式制度制约,亦不受传统非正式制度的节制,从而能自然地融入民众的心灵空间。三是依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义”原则,着力整合国家主体供给的正式制度与那些仍在民间顽强生存且与现代社会制度格格不入的非正式制度。对于这些非正式制度,如果我们一味地用正式制度来压制甚至取代,就极有可能导致正式制度失去其应有的社会权威和民意基础。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一味地放任各种与现代文明不协调的“非正式制度”,因为这样就有可能导致社会治理没有成效,甚至阻滞国家治理的一体化和现代化进程的顺利推进。为此,正确的选择是秉持“取精华、弃糟粕”的基本原则适度包容民间现存的非正式制度,同时推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动、互融、互补、以“正义”为纽带保持两种制度资源之间适度的张力,以真正实现国家的“善治”以及社会的和谐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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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郑百灵

标签: 国家 制度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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