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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林飞跃”的代价

点击:0时间:2018-09-10 21:03:10

欧阳峰

“丛林飞跃”是泰国清迈之游中著名的娱乐体验项目,因其新鲜、惊险和刺激,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2015年6月,一名中国游客却在“丛林飞跃”时丧身,悲剧是如何造成的,应由谁承担过错责任呢?2017年6月30日,经上海市两级法院的审理,最终尘埃落定。

预订项目,一家三口泰囧

43岁的朱国平住湖北省宜昌市,父母健在、妻子贤惠、女儿活泼可爱,家庭幸福美满。2015年5月,女儿婷婷即将中考,“婷婷,加油!考上重点高中,带你去国外旅游。”“耶!”女儿与他击掌为誓。实际上,未等到中考,妻子李慧就迫不及待准备境外旅游攻略,她向丈夫建议,采取自助游的方式,去泰国旅行。

打开电脑,输入泰国旅游的关键词后,夫妻俩赫然看见一个宣传网页,产品经理推荐:“体验清迈最新最快的犹如泰山飞跃般的极速运动,丛林滑翔将带您体验难忘的冒险之旅!飞行时,您将鸟瞰树林上空优美的风景,脚下的峡谷和森林不断变化着呈现在您眼前,美不胜收。”网页注明该旅游产品由上海某旅行社及具有合法资质的地接社提供相关服务。

5月23日,李慧通过旅行社的网上服务平台上海某商务公司,预订了“清迈+曼谷3-14日自由行曼谷进清迈出”旅游产品,费用为1.6万多元,其中包含3人从武汉出发广州转机前往泰国的往返飞机票9453元、曼谷4天酒店住宿费用3184元、清迈4天的酒店住宿费用2240元、3人旅游签证费用765元、3人境外保险费用414元。出发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返回时间为当月30日。该旅游产品的收款单位为广州某公司。

6月14日,在出发前一周,李慧又通过商务公司网站预订了WiFi通讯设备租借、机场酒店之间接机服务,以及“清迈丛林飞跃”等多个单项旅游项目。3人费用为915元,该笔旅游服务费由携程旅行社收取。

洞口坠落,头部着地身亡

婷婷果然争气,中考分数刚刚公布,全市两家最好的重点高中争相要与她签约就读。6月22日,一家三口欢天喜地如期出行。6月28日,他们终于来到了地处热带雨林的清迈,到了丛林滑翔的第一个站台时,俯视四周,只见高山环绕,一大片高海拔的热带雨林为滑索提供了绝佳的天然环境。据导游介绍,清迈“丛林飞跃”是很多游客来泰的必玩项目。其游戏规则是,游客在丛林中,身上绑好安全绳索,在距离地面50米的树顶之间从一棵树滑翔到另一棵。完成整个索道约需2至2.5个小时,树间共有32个平台,通过绳索从一个平台“飞向”另一个平台,每个平台有两名工作人员看顾,一人负责将游客放下站点,一人则在对面接人。当天,朱国平与妻女隔开,被编入10人组成的临时小组,每个人在教练指导下单独滑行。但等到朱国平站到平台上时,只有9平方米场地中间,仅留有0.8米×0.8米见方的下降孔,平台上站立着10位游客和1位工作人员。朱国平身材高大,他挪移了一下站位,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他突然身体后倾,从平台的下降洞口急速坠落,“哎呀!”已经到达对面平台的朱国平妻子李慧及其女儿朱婷顿时失声尖叫起来。然而,尽管朱国平头戴安全防护头盔、身系安全保护绳索,但坠落后,由于地面没有铺设缓冲垫,其重重撞击在地面上,他大喊一声“救命!”,现场工作人员闻讯赶来,扶起朱国平以坐姿等待救援。之后,在运送其前往医院时,没有采取任何体位固定措施,救援人员以索降的方法运送朱國平。但到达医院时,朱国平已不治身亡。

10月上旬,清迈警方调查认为,事故原因是安全锁扣发生故障。之后,泰国警方就该起事故指控“丛林飞跃”项目的经营者泰国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疏忽大意致他人死亡”。

历经两审,索赔费尽周折

丈夫意外身亡,不仅给李慧母女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也让朱国平年近七旬的父母饱受痛苦。朱国平出生在普通的农户家庭,在父母辛勤养育下,朱国平励志奋进,生前在一家企业担任高管。如今白发人送黑发人,伤心欲绝。于是,他们和李慧一起,向某商务公司和旅行社讨要说法。两单位却认为,朱国平参加项目前已购买了商业保险,也明知这是有风险的活动,其不是赔偿责任主体。

因“丛林飞跃”项目是李慧与上海某商务公司网站平台、上海某旅行社预订,2015年12月,李慧、朱婷及朱国平父母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他们请求某商务公司、某旅行社共同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12万多元。其中,仅惩罚性赔偿金就达人民币70万元。

一审开庭时,某商务公司辩称,“丛林飞跃”项目的运营中,仅朱国平一人发生事故,其他同团人员均无问题,其本人的疏忽大意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某旅行社则辩称,朱国平一行三人去泰国是自由行,旅行社只是“丛林飞跃”项目的代销方,只提供产品的订购服务,没有其他服务和导游。朱国平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身安全应当有保障义务,携程旅行社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朱国平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旅行社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李慧预订“清迈+曼谷3-14日自由行曼谷进清迈出”旅游产品,某旅行社只提供前往泰国的飞机往返交通和当地酒店住宿两项服务,且产品明确为自由行,双方签订的不是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不是组团社,不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丛林飞跃”项目经营者不是协助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故李慧的丈夫朱国平与商务公司、旅行社并非缔结旅游合同关系。同时,李慧是通过网站订购了由上海某旅行社出售的“丛林飞跃”项目,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上海某商务公司与在网站出售涉案旅游产品的旅行社,均应对交易的旅游产品尽到法定义务。

网站平台在宣传、推荐涉案“丛林飞跃”项目时,只是渲染该项目的惊险、刺激,但没有将高空速降项目存在的高风险进行告知,忽视了安全风险的提示。从事故发生实际状况看,事发的速降出发平台设置在距地面十多米的高空,在面积9平方米场地上站立了11人,空间的局促可想而知,且平台没有设置护栏,明显存在不安全因素。且事发时,地面没有铺设缓冲防护垫,表明安全措施不足和失效。出事后,“丛林飞跃”的工作人员没有让朱国平平躺,而是让其以坐姿等待救援,后在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的情形下,以索降的方法运送朱国平,加重了伤情。当地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救护常识,在高空速降这类高风险项目的周围没有设置医疗急救机构,致使事发后朱国平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上述多种客观存在的缺陷,均表明涉案的“丛林飞跃”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风险,不是合适的旅游项目。某商务公司和某旅行社对该项目存在的先天不足,没有前往实地进行必要的安全评估,在推荐该旅游项目时,作了片面介绍,忽视风险存在,虽在主观上难以构成明知的故意,但存在失察和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事发之前朱国平在平移身位时疏于观察周围状况,不慎踏空从下降洞口坠落,其本人也存在疏忽大意过失,故法院酌定,某商务公司及某旅行社对朱国平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李慧等人要求对其所受损失予以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旅行社赔偿李慧等人各项损失合计85.5万多元,上海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慧等4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6年8月1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朱国平死亡的真正原因并非踏空坠落,而是其身上所系的安全绳铁扣脱扣所致,是旅游项目的设备出现问题。对于该设备旅游服务商对消费者具有默示担保义务,游客对设备具有基本的信赖,故认定朱国平自身有过失,不当且不公平。本案系旅游服务合同,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在本案中得到适用。

二审期间,李慧提交了在网站预订涉案相关产品时,网站回复的确认邮件截屏,因邮件中有明确的产品内容,还有某旅行社的印章,故可以证明其与旅行社、商务公司之间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朱国平头戴安全头盔、身系安全绳索,其身上的防护设备与他人无异,作为一名普通游客,其对于工作人员向其提供的防护措施符合安全性要求具有正当的信赖,但从事件结果看,“丛林飞跃”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安全措施是近乎于失效的,朱国平严重受伤直至死亡的后果恰是由此而引起。故李慧等人上诉主张由某旅行社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某商务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具有居间人的身份,可以为旅游经营人提供展示和销售产品的平台,并从成功的交易中获得收益,故某商务公司对于通过网络售卖的产品具有依法进行审核的义务。然该公司在旅行社售卖涉案“丛林飞跃”产品的过程中同样忽视了安全风险的提示,未对产品所具有的高风险进行如实客观的告知,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涉案的“丛林飞跃”项目虽惊险、刺激,具有高风险,但该案并无证据证明某旅行社存在明知系争“丛林飞跃”产品存在缺陷而仍然销售的行为,故本院对于李慧等人要求某旅行社承担惩罚性赔偿70万元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2017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某旅行社赔偿李慧等4人各项损失106万多元;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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