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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文化产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意义与路径选择

点击:0时间:2018-10-17 20:18:11

曾荣平+侯景娟

[摘 要]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技术的进步、加入世贸组织的冲击等因素,使文化产业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意义越来越突出。但我国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创意产业化能力低下、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产业政策有效供给不足,不利于发挥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功能。需要加强思想认识、进行顶层设计、把握开放与管制的范围与程度、建设意识形态与文化产业的协同创新机制等。

[关键词]意识形态安全;文化产业;战略意义

[中图分类号] G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4)01-0043-05

[收稿日期]2013-10-2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文化产业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研究”(10BGL105)。

[作者简介]曾荣平(1976-),男,江西宁都人,南昌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文化产业;侯景娟(1978-),女,辽宁西丰人,江西省《老友》杂志社编辑。

马克思指出:“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1](P539)现实也表明,敌对势力要颠覆一种社会制度,常常是先从摧毁意识形态入手的。正因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裹挟而来的文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和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日益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美国学者詹姆斯·彼得拉斯指出,美国的文化产业有两个目标:一个是经济的,一个是政治的。经济上要为其文化商品攫取市场,政治上则要通过改造大众意识来建立霸权。另一位美国学者乔治·索罗斯也指出:当文化成为一种舞台,上面就有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理论势力彼此交锋,而文化绝非什么心平气和、彬彬有礼、息事宁人的所在,要把文化看作战场,里面有各种力量崭露头角、针锋相对。我国学者胡惠林认为文化产业已经成为一种意识形态,提出了“要把文化产业作为意识形态来抓”的观点。王永贵等提出要把“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发展作为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的重点来抓”。黄旭东则提出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要受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发展文化产业与维护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向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卢新德认为文化产业是意识形态安全的基础,意识形态只有依托文化产业的具体形态向全社会不间断地传播并被人们广泛接受时,才是安全的。郝振省指出核心价值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基本矛盾。总之,学界普遍认为文化产业发展与意识形态安全有密切联系,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安全度与其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意识形态安全系数随着文化产业实力的增强而提高,随着文化产业竞争力的下降而降低。但目前的研究现状表明,对发展文化产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深层次原因、战略意义及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视角的文化产业发展路径等问题尚缺乏深入探讨,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

一、发展文化产业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选择

在我国,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共同构筑起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大坝,但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技术的快速进步、入世的冲击等因素使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比起来,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更加深刻的战略意义。

(一)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决定了文化产业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

在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我国选择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道路,经过30多年的发展,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微观主体。在思想市场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供给差别鲜明的意识形态,展开了一场“人心之争”。意识形态是否安全最终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认同上,要增进人民群众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和拥护,就需要对学术化、文本化的研究成果进行再解释。文化事业单位的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固然是这种再解释的重要环节,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种再解释并不容易理解。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于文化企业生产的音乐、影视作品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来解释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实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从学术化向生活化的转化,将一般性的理论与民众生活的具体情境结合起来,是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手段。

(二)技术进步使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方法手段发生了变化。

包括网络、手机、电子杂志、微博、博客、播客、户外楼宇电视、IPTV等新兴媒体的出现,不仅为不同意识形态扩展自身影响提供了场域,也为不同意识形态展开竞争提供了便利和可能。新兴媒体的虚拟性、互动性、快捷性和开放性,使意识形态的传播方式、存在形式、作用方式及其斗争形式已与过去时代有了很大区别。要谋取新兴媒体“话语权”,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必须大力发展先进的文化技术。而目前文化技术相对落后,使我国在信息资源方面过分依赖发达国家,这不仅导致我国文化资源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而且使意识形态安全受到威胁。当今网络等新兴媒体的飞速发展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建设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文化企业成为推动文化技术创新发展的主体,而大多数文化事业单位是作为文化技术的运用者和受益者存在的。因而,促进文化技术进步,实现文化技术发展与意识形态建设的无缝对接,主要应依靠发展文化产业。

(三)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形成冲击和挑战。

世贸组织虽然规定在危害国家根本文化利益时可以援用WTO的例外条款,但是文化市场准入的逐步扩大、世界文化市场的全面开放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产品已经在国际市场上获得了垄断地位,以西方为母国的跨国文化企业成为国际文化市场的最重要行为者,凭借雄厚的资本、先进的营销理念向我国输出大量文化产品,不断涉入我国文化产业,获取高额利润,推销其意识形态。我国消费者欣赏西方影视、音乐等文化产品的过程,也是这些产品所负载的意识形态内核被呈现的过程,消费者受蕴含在其中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影响,使得原来所持的信仰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覆盖、剥蚀、瓦解甚至重塑。endprint

入世后来自西方的文化产品随着文化市场的开放大量涌入我国,正在对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构成冲击。世贸组织制定的规则既是开放条件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又是维护市场经济持续稳定运行的制度安排。文化事业单位作为由国家或社会提供资金来源的政府附属部门,经济方面享受多种优惠政策,并由国家通过行政命令对其所生产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等进行直接调控。显然,这极易与世贸组织提倡的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发生冲突。发展文化产业则不然,其按市场机制运作,政府对文化企业的原则是公平竞争,一视同仁。因而,通过发展文化产业的方式输出本国意识形态遭遇的国外制度约束要弱一些,可能使我国能够在不长的时间里改变在国际意识形态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守势地位。

二、发展文化产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意义

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技术的进步、入世的冲击等因素使发展文化产业成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选择,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对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发展文化产业,奠定意识形态安全的物质基础。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安全应该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亨廷顿指出:文化、意识形态的吸引力根植于物质上的成功,软权力只有建立在硬权力的基础上才成其为权力[2](P5)。虽然不能把增强文化产业实力视为提升意识形态安全度的前提,但文化产品是作为意识形态的载体而存在的,文化产业和意识形态安全之间的密切关联是客观存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已经形成的强大的文化产业为依托,以文化产品和服务为载体和工具,将其生产的电影、电视、音像、印刷、娱乐、游戏等向多层次的、各年龄段的受众发起猛烈进攻,借机将其意识形态等推销和传播到全球各个角落。这种局面如果得不到遏制,将严重威胁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可见,为了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一定要在器物层面大力推动国内文化产业的发展,以有效抵御外来文化产品的渗透,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二)发展文化产业,推进意识形态“与时俱进”。

能否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现实适时调整意识形态的内容和形式,不断与时俱进,将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在文字文化占统治地位的时代,意识形态主要依靠印刷技术进行传播,维系自身安全。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代,视觉文化的影响力远胜文字文化的作用,意识形态借助影视媒体和互联网等传播的感性形象,以更高的效率在更广的范围渗透至世界每一个角落。就是说,意识形态借助文化产业获得了崭新的传播途径,也因此改变了自身的存在形式。在传播的主要路径发生变化时,对意识形态的展开方式就应作出重新思考。文字化的传播方式让理论意识形态获得了统治地位;而在充满视觉感官的影视媒体等文化产业大规模扩展并迅速取代文字文化统治地位的新形势下,就需要与时俱进,根据时代变迁,重视通过广为市场接受的影视媒体和互联网传播意识形态,改变多从文化事业角度掌控意识形态安全的做法,更好地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三)发展文化产业,促进官方理论化的理性意识形态感性化。

文化产业的发展可以起到促进官方理论化的理性意识形态感性化的作用,提高官方意识形态的传播效果。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奉为指导思想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就是理论化的官方意识形态。官方意识形态主要以概念判断、逻辑推论或理论体系来表现自身,其传播速度和辐射广度有一定的局限。而当意识形态借助文化产业的发展传播自身时,意识形态首先要发生表现形式的变化,即由抽象的理论逻辑体系转化为感性的影视形象。当意识形态的价值信念包含在广为市场接受的感性形象中进入传播途径后,意识形态因此就获得了极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它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拓展了广大基层群众接收文化信息和价值观念的途径,克服了以文字形式传播受到接受者语言水平、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限制的局限。主要以图像形式存在的文化产业大幅度降低了意识形态的接受难度,即便是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群众,也能对影视产业提供的生动图像信息形成比较丰富的理解。因而,文化产业借助其塑造的感性形象,能够有效地把理论化的官方意识形态转化为民间广为接受的价值观念,把各种层面、各种领域的社会成员都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抵制来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侵蚀。

(四)发展文化产业,抑制、规避国际文化资本侵蚀意识形态安全。

当国际文化资本介入国内文化产业时,资本所有者可支配资本的使用形式,并对资本获利具有拥有权;同时,文化资本是意识形态载体的这种特殊性也必将在该行业发挥作用。我国文化产业引入的资本大部分来自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些国家宣扬的有关价值取向、理念等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容是与我国意识形态差异较大甚至是对立的。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文化资本引入会对我国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产生负面作用,它会逐步影响我国原有的意识形态,威胁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因此,在文化产业与意识形态的相互交融中,文化产业发达与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状况。

三、意识形态安全视角下的中外文化产业发展差距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我国当前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不容乐观,既损失了经济利益,也为西方国家向我国输出意识形态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原创能力弱,突出表现为意识形态创意产业化能力低下。

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在2011年中国版权年会上透露,我国电影、电视、小说等领域属于模仿和复制的作品高达90%。以文艺作品为例,一年产量达到4300多部,但被公众知道的、阅读的却不多,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主要原因就是内容创新能力不强。内容原创能力弱在意识形态创意产业化能力方面表现尤为突出。众所周知,从国家意识形态产业化的能力和效果看,美国的文化产品堪称成功的典范。美国输出的电影、电视等文化产品,都有一个鲜明的意识形态主题,文化产业的扩张不仅仅是为美国经济增长作出了贡献,更为重要的是提升了美国宣扬的意识形态吸引力,维护了美国形象。与美国相比,中国的影视创意作品较为成功地传播国家意识形态的例子屈指可数,受意识形态终结理论的影响,加上苏东剧变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负面冲击,影视作品纷纷淡化意识形态主题,转而选取帝王意识、穿越意识、无间道意识等非主流意识作为博取市场的噱头。不能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意生产文化产品,赋予文化产品崭新的思想内涵,这也许是当前国内文化市场“有市场无力量”的主要原因。endprint

(二)文化科技创新能力有待加强。

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与美、英、日等国相比差距明显,受制于人,不利于在文化市场上争取更多受众。著名导演冯小刚直言:“中国没有电影工业,电影制作非常落后,要什么没什么,稍微有技术含量的,请国外的就是钱。”[3]目前我国电脑特技等技术基本上处于模仿阶段,突破性创新十分匮乏。要获得较好的产品效果和观赏质量,往往不得不求助境外的技术和人员。由于周期较长、投入资本多以及风险较高,国内文化企业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较低,造成我国文化科技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产品的市场接受度。

(三)文化产业政策有效供给不足。

一是政策创新能力不足。文化产业作为近十年才在我国兴起的产业方式,许多已有的、成熟的产业经济政策并不适用于指导文化企业运营。因而,根据文化产业的特点及其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政策创新是当务之急。但很明显的是,我国的政策创新能力还有待提高。例如网络游戏产业,它一方面可能给经营企业带来巨额利润,另一方面却也可能侵蚀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如何建构适宜政策规范网络运营监管及预设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防火墙,就成为中国网游产业摆在管理方和经营者面前的严峻课题。而现实情况是,网游产业的政策建构基本上缺失或者建构的政策协调性差,从而造成各相关主体都不满意的尴尬局面。二是政策彼此之间的功能缺乏内在联系,不能相互嵌合。例如在金融支持方面,虽然大多数银行受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的激励愿意向文化企业发放贷款,但在现有的企业信用评估框架和信贷政策范围内,固定资产较少又缺乏自我担保条件的文化企业获得授信十分困难,从而形成制约文化产业资本聚集的主因。发展资金的缺乏,导致在实践中过分强调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效益,完全将文化产业视作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忽视了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三是治理机制衔接不畅。由于文化产业既具经济功能,又具意识形态功能,因而,其既属文化治理对象又属经济治理对象,由此带来文化产业在产业运行中的治理机制衔接不畅,导致不断出现宏观政策配置中的功能遗漏,这种遗漏使文化产业的有效功能有所偏废。例如,文化管理部门高呼文化产业“逆势而上”、“在拯救中国经济中已获最好的跨越式发展机遇期”,但中央政府为消解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不良后果提出的4万亿投资计划中文化产业却几乎没能获得任何投资配额。

四、意识形态安全视角的文化产业发展路径

文化产业发展滞后一方面导致国内文化市场充斥西方国家的文化产品,另一方面又难以开拓国外文化市场,使我国文化贸易长期处于逆差境地①,严重威胁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因而,如何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视角选择适宜的文化产业发展路径,是摆在我国政府、文化经营者面前的迫切任务。

(一)在思想认识上要积极融入世界主流文化。

与简单输出本土文化以及追随世界主流文化扩大自身影响力不同,“融入”是一种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融合,在文化内容上应该更多地纳入超越国界的多元文化要素。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文化只有融入世界文化才能找到自己的定位和归属,才能找到叙说文化产品的共同语言,电影等作品才能为国外受众接受,从而对世界意识形态产生持久和积极的影响。美国文化产业的成功并非仅仅在于依靠令人炫目的高科技、离奇而又合乎逻辑的叙事来潜移默化地输出美国的主流价值观,还在于它能通过影视作品积极涵化和展现其国家文化的核心元素来扩大其产品的受众范围。例如美国艺术家在动画电影《花木兰》和《功夫熊猫》中表现出来的对中国文化的理解深度及其高超的叙事手法,即使一些中国艺术家也自叹不如。

(二)加强顶层设计。

第一,颁布实施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产业法律。由于意识形态管理和文化产业管理涉及宣传、财政、金融、文化等众多部门,权责复杂交错,急需立法予以厘清各自职责,提高政策嵌合度,避免出现政策配置中的功能遗漏。但从目前看,我国文化产业的相关法律大都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立法缺乏权威性,而且对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急需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高度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保证意识形态和文化产业两个管理系统中各政策之间的无缝对接,保证文化产业不至于在意识形态方面迷失方向。

第二,统筹协调政府、媒体和行业协会在发展文化产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中的作用。政府在供给有效政策、维持市场秩序和通过适宜的意识形态管理创新政策指引文化生产等方面大有可为;媒体则在提升文化产品消费者的意识形态忠诚度、塑造文化品牌、文化产品营销等方面优势显著;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于它作为中间组织可以协调文化企业与消费者的矛盾、文化企业之间的矛盾、企业与政府的矛盾等。通过统筹协调,政府、媒体和行业协会形成合力,从而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三)把握开放与管制的范围与程度,平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需要。

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下,文化产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是大势所趋;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则使国家严格管制文化产业变得不可能。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对外开放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外生动力,根据国情适度放开市场,既能满足民众对国外高品质的文化产品的需求,又能增强国内文化市场的竞争程度,迫使我国文化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可以引进国外资本、技术和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营销方法。当然,基于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属性,需要在促进产业发展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之间取得平衡。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同时,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宏观调控,一是对进口文化产品实行总量控制,设置恰当的指标体系,统计分析国外文化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适时实施配额限制。二是对进口的文化产品包含的意识形态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当进口的文化产品传达的政治观点、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超出了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管理的“红线”时,必须依法进行干预,防止强势文化的单向流动对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造成损害。

(四)建立意识形态与文化产业和谐发展的协同创新机制。

第一,政府应主导协同,发挥高端引领作用。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扩大意识形态影响力,是关乎国家发展道路的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迫切任务,需要党中央与中央政府总体设计、全面协调,提升意识形态与文化产业的协同创新能力。应由国家统领协调,建立政府主导的高端机构,促进意识形态主管部门、高等院校、各级社科院所和文化产业的全面战略协同,加强各相关主体的资源整合,创新运作模式,为我国文化产业生产和传播意识形态提供思想与价值来源以及制度支撑。

第二,高校、社科院所和文化企业应发挥协同主体作用。在意识形态与文化产业协同创新的具体实践中,以高校、社科院所和文化企业为主体多方力量共同推进的方式进行。高校、社科院所和文化企业在意识形态理论传承与创新、创意人才培养、文化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着显著优势,能够更好地解释、传播意识形态,提升文化产品涵化意识形态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应该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建立中国文化产业传播意识形态的效果评价机制。要更加关注提升文化产业传播意识形态的实际绩效问题,协同政府、文化企业等实施主体,建立全球中国文化产业传播意识形态的绩效评价与质量监控体系。全面总结以往影视产品传播意识形态所取得的有益经验和失败教训,并通过掌握国内外受众反馈的信息,评估中国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渗透力、影响力,厘清中国文化产品的行销目标与市场定位,提升文化科技创新水平,完善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动态实施组织系统,做到及时评价意识形态传播效果与及时优化意识形态传播策略。

注释:

①据《2012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披露,2012年版权引进品种与输出品种比例为1.9∶1.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美]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

[3]冯小刚放炮:中国没有电影工业 要什么没什么[EB/OL].2010-04-16http://ent.163.com/10/0416/03/64C365M200031H2L.html.

责任编辑 刘绛华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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