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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内道路的性质认定

点击:0时间:2019-02-14 10:13:30

任开志 辛国升

[案情]2016年9月17日13时许,嫌疑人杨某驾驶小型普通机动车驶入某住宅小区内,进入小区大门右转弯沿2栋楼前通道行驶时,与在通道内玩耍的被害人毛某相撞,后毛某因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小区管理制度,小区对社会车辆进出时登记放行,不提供对外停车的经营性服务。

该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焦点在于对住宅小区内道路性质的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案发地点在封闭式小区之内,小区内道路不具有公共性。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考虑小区管理制度。对于开放式管理的小区,小区道路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对于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小区道路不具有公共性,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从如下角度认定小区内道路的性质。

首先,小区内道路具有公共性和非公共性双重性。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该规定一方面默认了居民住宅小区的私密性,否则就无从谈起“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实行街区制住宅小区道路的公共属性。

其次,小区内道路公共属性的认定应遵循谦抑性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含义充分体现了公共通行的属性,基于停车收费、有偿获取停车服务的一般社会认知,大学校园、医院等场所的道路,履行完善相关行政手续、取得收费许可、充分参与社会公共交通,可以视为具有公共性。但是笔者认为对“公共通行”的含义不宜过分解读,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与大学校园、医院等场所的道路有所不同,其使用对象具有更加明显的特定性,进入小区的车辆具有特定目的,或是回家,或是访客,或是停车到附近办事,很难想象行为人不基于一定目的而将车辆行驶进小区。故对小区内道路公共性的认定标准应更加严格,仅按照小区来车登记、停车收费等管理规定来认定小区道路的公共属性会产生两个难题。一是司法操作难题,需要判断小区内何种道路具有公共性?标准如何确定?二是不符合社会大众对公共道路的一般性认识,小区内供居民行走的道路与公共道路在功能、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社会公众势必会对基于此理由作出的判决产生疑惑,从而质疑法律引导公众行为的功能。

再次,认定小区内道路性质时应遵循安全保障原则。不管小区是否具有开放性,居民进入小区范围后对潜在危险的警惕性会降低,这是一般人进入相对安全区域后的本能放松,符合一般生活体验。在小区内道路上,家长会放任儿童玩耍,居民会在道路中间行走。相对的,这就要求驾驶员驾驶车辆进入小区后承担更重的交通安全注意义务,一旦违反该注意义务,应承担更重的刑责。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基准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基准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谨慎认定小区内道路的公共性,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这类案件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再犯预防功能,更加有利于保障小区居民的安全。

綜上,根据谦抑性和安全保障原则,小区内道路具有公共属性应满足“明示”条件。笔者认为,经业主大会决定,履行相关行政备案手续,划定明确区域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该区域内的道路具有公共性,否则就不具有公共性。这样的小区通常会在明显位置安放“停车收费”等字样广告牌,以告知社会车辆可以停放,实现经营目的。对于住宅小区有来客登记或未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有偿停车服务等内部管理规定的,虽然一定程度上允许不特定的社会车辆自由通行,但并未广而告之,不宜将该类型小区道路认定为公共道路。本案中,案发小区未履行相关行政备案手续,未划定区域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未进行相关明示,因此,该小区道路不具备社会公共性,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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