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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依规治党的法理逻辑与路径

点击:0时间:2019-06-12 04:28:40

王建芹 农云贵

[摘要]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也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依规治党的法理基础在于法治建设的中国化,即在破除西方法治迷信的基础上,构建以党内法规为载体、以依规治党为重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从依规治党的治理逻辑上看,依规治党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更是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背景下,应从完善规范内容、优化制度体系、强化落实执行、培育观念文化等方面实现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科学与高效,通过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内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

[关键词]新时代;依规治党;党内法规;法治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8)02-0024-1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并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着重突出了制度建设对于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地位。依纪依规全面从严治党,既是党运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管党治党历史经验的全面传承,也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路径。在新时代背景下,探讨依规治党的法理逻辑与路径,对于优化管党治党、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规治党是法治建设中国化的核心体现

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为规范党的行为、统一党的行动、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而进行的“自我革命”,是一场深刻的治理变革。这标志着党内治理从依靠政策、运动及口号的粗放化治党方式,向制度化、法治化的现代政党治理模式的转变。依规治党不仅意味着党自身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手段不断走向完善与成熟,也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破除西方法治迷信:法治建设中国化的逻辑起点

自晚清沈家本修律以降,对西方法律理论及法律文本的学习与移植一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式。这种单向性与机械化的移植,是当时中国落后的社会制度与西方新兴先进的法治文明相互碰撞的结果。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虽然使我国法制状况在制度表象上与法治文明拉近了距离,但却并未真正建立起法治应有的文明与秩序。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快速兴起,人们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制需求不断增加。隨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接触和经贸往来日趋频繁,并开始寻求在法律层面与世界相“接轨”[1](P3)。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源生地,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法律规则方面无疑走在世界前列,在此背景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学习与移植,在改革开放以后再次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制度与文化的过程中,我们往往容易忽视西方法律制度在我国可能存在的“水土不服”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路径依赖”。这种“路径依赖”所衍生出的思维惯性认为,西方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对我国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要走西方国家的法治化建设路径。然而,从我国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在规范平等主体与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等领域,相关法律建设无论是在规范体系的构建还是在具体实际应用上都取得良好的成效;但在权力制约与监督方面,相应的法律构建与实践却起步较晚且效果有限。这种西方法律制度与我国的法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的张力,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完全以西方法治建设为模板的中国法治化路径是否契合我国的客观现实。

实际上,法治文明作为近代以来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独有文化现象,其内生性决定了法治及其一系列相关制度价值在西方的滥觞、发育和成长属于历史的选择,这其中蕴含着他们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关系的理解,也包含着他们对诸如自由、民主、平等、法律、人权等价值理念的体认。由此来看,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基础,与西方法治演进所依据的社会文化有着本质的不同。另外,相较于西方法治建设的普适性与历史性,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及政治改革是一种后发型、自上而下推进的改革。东西方的这些差异就必然决定了东西方法治建设之路的迥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中国的法治建设亦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文化的基础上进行构建。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建构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和法治路径,不是裂变或蜕变一个与现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基本法治理论完全对立的东西,而是在借鉴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理论建构标准的同时,也要紧密结合中国特殊国情与法治文化语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路[2]。因此,可以说,破除对西方法治及其建设路径的过度依赖,成为法治建设中国化的逻辑起点。

(二)党内法规:中国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汲取、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深入挖掘本土、原生的规范来助力中国的法治建设。回溯近代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塑造中国法治基石的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党内法规在内的其他多元化、复合性的规范体系。作为执政党管党治党的基本规范,党内法规不仅对党的活动与行为产生实质约束力,也因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而对国家发展及社会运行具有极强的影响力,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不容忽视的“本土资源”。

第一,党内法规是源自中国的本土规范。党内法规作为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制度依据,具有丰富、多层次的内涵,它不仅是一个政治学概念,也是一个法学概念,更是一个历史学概念[3](P23)。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的产物,科学地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追求;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与一般政党的党内规范不同,具有极强的规范属性与“外溢效应”;从历史学的角度来看,党内法规与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及发展紧密相连,自1921年党的一大制定《中国共产党纲领》开始,90多年来党内法规一直伴随着党的建设与发展。从这三个角度可见,党内法规具有内生性与原发性,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创制的扎根中国本土、反映中国治理方式和治理思维的治党规范。

第二,党内法规具有“法”属性。与其他一般社会规范不同,党内法规无疑是一种“法”。以往的法律教科书习惯从政治学的视角对法律进行定义,因此,法律仅仅被理解为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4],并强调与国家强制力之间的紧密联系。部分学者抱守这样的法理念,自然排除了党内法规的“法”属性。然而,将法与国家意志及强制力相捆绑的法理论,只能停留于国家强制主义管理模式盛行的时代,与现代化、多元化的公共治理模式格格不入。在公共治理视野下,法被认为是体现公共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公共强制或自律机制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5](P124),由此推知,党内法规当然是一种“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是由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二元化规范体系,这从宏观政策层面肯定了党内法规的“法”属性。因此,把党内法规定性为一种“法”,既与现代法学理论相契合,也与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与发展方向相一致。

第三,党内法规不仅是一种“法”,还是一种“硬法”。当前,学界基本肯定了党内法规的“法”属性,然而却对其具体的法性质认识不一。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以姜明安教授为代表的“软法论”,认为“党内法规的基本性质属于社会法和软法”[6]。然而,将党内法规认定为“软法”,在理论层面似乎能够通过理论推演而得到证成,但却与党内法规在我国法治实践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存在偏差,也易产生对党内法规效力弱化的错误认识。因此,亟需对“软法论”进行反思。基于实在主义法治的视角我们会发现,因为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使得党内法规在国家及社会治理结构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尤其在监督与制约权力方面,党内法规更是发挥着核心作用。此外,从党内法规的实践效果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依据党内法规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从以上方面可见,党内法规并不“软”,而是全体党员及党组织必须遵守的“铁”的纪律与“硬”的约束。

(三)依规治党:中国法治化转型的重点和关键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实践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上部署和推出了践行法治中国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可见,新时代背景下的国家治理将与法治紧密结合,法治中国建设将在更高层面上得到推动和发展。

从世界各国法治化转型的一般经验来看,法治的重点与核心在于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因此,实现中国的法治化转型最重要的是将党的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上确立的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党在治国理政中的实际影响,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既不同于西方政治中的选举型政党,也不同于我国的各参政党,而是具有国家创制意义的常态化领导力量[7]。党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这种特殊领导地位,成为中国法治化建设绕不开的现实基础,由此也决定了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转型必须以实现党内治理的法治化为前提和保障。

实现党内治理的法治化,不仅是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最佳表征,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必然要求。既需要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需要依靠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筑管党治党的制度之笼。一个具备完备法制的法治中国,能够运用法治原理和法治规范来检验和制约一切公权力,任何遗漏或忽视都可能成为这一法治系统工程的“溃堤蚁穴”[8]。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于2011年形成,但是,这一庞大的法律体系基本不涉及党的执政权的组织与运行规范。因此,对党的权力控制以及对党员行为的规范,最主要还需依靠“党内自治”,即构建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管党治党。由此可见,通过依规治党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进而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无疑是中国法治化转型的重点和关键。

二、依规治党是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的长远之策与根本之策

运用制度化方式实现政党权力及政党行为法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二战以来世界各国的普遍趋势。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初步经验和社会转型的压力下,党的法治化转型问题逐渐被提上日程并付诸实践。自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内治理的制度化与法治化不断完善,已逐漸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次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党内治理的法治化进程,表面上是法治时代推进党内治理变革的现实要求,但深层次上也蕴含着其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及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逻辑关联。

(一)依规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40年的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治国理政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使得践行多年的法治建设朝着更高层次与更宽广的领域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可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再是以往单纯地强调打造“法治政府”,而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执政党、政府、其他国家机关和公民都必须围绕法治的核心展开行为,接受法治的调整[9]。

从以上这些法治化的对象来看,执政党的法治化对于国家整体法治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依规治党作为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方式,被纳入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成为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要环节。这是基于党在我国各方面的领导与核心地位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十九大报告亦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可见,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实现党的权力运行及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推进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此,作为实现党内治理法治化的依规治党,成为全面依法治国从原则与理念层面转化为具体实践的前提和先导。

(二)依规治党是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从党的发展与演化进程来看,党首先从最初的社会组织演化为政党组织,并最终成为领导国家建设与发展的政治组织[10]。这个转变过程表明,通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强化管党治党,是党健康发展与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纪法松弛不仅会腐蚀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也将影响国家及社会的发展进程。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使党内治理从“宽、松、软”转向“严、紧、硬”,形成正风肃纪及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这些成绩,都与党的十八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依规治党的思想认识及不断加强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密不可分。党的十九大报告亦将制度建设作为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之一,强调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全过程,赋予了依靠制度建设强化管党治党更为重要的地位。以上均表明,新时代背景下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不是空泛化的口号,亦非过去运动式的治党方式,而是依靠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行的常态化、法治化、长效性治理模式。

依规治党成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由依规治党的基本载体即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所具有的特性与功能所决定的。具体而言,其具有如下作用与属性:第一,根本性。所谓根本性,就是党内法规奠定了党的发展及执政的根基。根本性作用主要体现在党的章程,党章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任务,是党的建设发展的总纲领、总目标,成为党加强自身建设及治国理政的基础性文件。第二,全局性。所谓全局性,就是党内法规规范的范围不是局限于某个领域,而是着眼于管党治党及治国理政的宏观全局,且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适性,所有党员及党组织的行为与活动都要受到党内法规的规制。第三,稳定性。所谓稳定性,就是制度所具有的特有优势,设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秩序和有效治理[11]。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制度化表达,能够保持党建设发展的稳定与可预期。第四,长效性。所谓长效性,就是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应并非是随意与临时的,而是长时间地作用于党的建设与发展,并持之以恒地延续下去。

(三)依规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的十九大在延续加强党的建设一贯要求的同时,也赋予新时代党的建设以新的意涵,集中体现在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上,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設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由此可见,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就是要坚持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六位一体”的党建格局,并强调党的制度建设要贯穿于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与纪律建设的始终,突出制度建设的普遍性与重要性,把依纪依规全面从严管党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来部署与建设。

依规治党将党的意志、宗旨及规矩制度化,形成管党治党的制度约束,使党的建设的既有成果得以有效保障,并确保其继续稳步发展,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12]。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搞得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其根本实现路径就在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依规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依规治党并不止于党的制度建设,而是一种强调运用制度手段对党内事务、党员干部行为、党内政治生活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治理形态,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党内各项事务的效能[13]。总之,依纪依规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有力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与法治化。

三、依规治党的根本路径在于构建完善、科学、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依规治党的基本要义在于党内治理的制度化与法治化,即党的一切活动与行为都必须符合党内法规的规范性要求,都必须以党内法规为价值尺度与行为依据。而推进依规治党落实与转化的根本路径,则是要构建内容完善、体系科学、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着重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完备性与科学性。2017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进行了全方位的顶层设计,并明确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方向与目标,即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以《意见》为指导,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规范内容

形成党内法规对党的建设所有领域的全覆盖,是构建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也是推进依规治党的先决条件。党的十八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双重要求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面发力,依规治党法规制度体系已初具雏形,形成以1部党章、3部准则、31部条例、9部规则、95部规定、40部办法、9部细则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P3)。然而,由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起步晚、长期缺乏科学合理规划等原因,当前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仍存在制定工作不平衡、一些领域基础主干法规缺位、一些配套措施滞后、一些党内法规与现实脱节、制定技术不高等问题[15],亟需从法治化的视角予以填补与完善。

一是规范范围的完备性。即党内法规的规范场域必须能够及于管党治党的方方面面,实现对党的建设所有领域的无漏洞覆盖。为使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应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规划与计划,协调各方力量加紧制定出台一批现今仍属空白及党的建设实践亟需的党内法规,如党领导人大、政府、政法、群团等方面的基础性法规。

二是规范效果的精准性。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仅需要将党的建设各领域纳入规范范围,还要形成对这些领域的实质性约束,杜绝“牛栏关猫”的现象。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实现党内法规规范效果的精准性,需将制度建设与党建实际紧密结合,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并及时做好党内法规的解释、清理、备案及评估工作。

(二)优化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性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由不同层次、各个门类的党内法规组成的有机整体。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科学与否,不仅关系党的制度建设的质量,还直接影响着依规治党的具体成效。完善党内法规的规范内容,解决的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制范围问题,而优化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性,则关涉党内法规制度供给的优质与科学。对众多党内法规进行体系化构建,实质上是对党内法规制度的合理安排与科学配置,只有将不同层次、各个类型、不同部门的党内法规制度科学地组合起来,使之形成紧密联系、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制度体系,才能形成坚实的制度合力,更好地作用于依规治党的具体实践。

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化,不是众多党规的简单叠加与物理组合,而需要满足目标任务一致性、制度统筹整体性、实质内容统一性、形式结构层次性等构成要素[16]。具体而言,优化党内法规制度的体系性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党内法规内部体系的优化与科学。一方面,需要解决党内法规体系内部存在的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围绕党章形成内在逻辑严密、上下配套、左右联动、前后衔接、系统集成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需要从宏观层面科学合理地设计党内法规体系的总体框架。《意见》将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划分为“1+4”的基本框架,即在党章之下形成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架构起依规治党的“四梁八柱”。围绕这一基本框架,对每一板块涉及的党内法规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与划分,并使之始终有机统一于党章之下,成为党内法规体系化的关键。

二是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协调与衔接。党规与国法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两种重要方式,虽然分属不同的规范体系,在制定主体、适用对象、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的价值取向却是一致的,規范对象也存在相融性,功能发挥上更是互补共赢的关系。因此,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不能分裂开来,而是要在实现各自自洽周延的基础上促进两者的有效协调与衔接。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坚持“国法高于党规,党规严于国法”的基本原则,去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内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冲突的规定,同时要基于党内法规本身的特性及内在发展规律在国法范围内作合理调整,确保既维护国家法律的至上性,也突出党内法规的合法性与特殊性。另一方面,要构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沟通衔接的机制与平台,使两者在制定、备案、清理、实施等环节实现关联互动。藉由以上两个方面的措施,达致两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状态,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17]。

(三)强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落实执行

依规治党重在实效,即通过构建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使之有效作用于党的建设从而获得秩序与规范价值。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不仅要求管党治党的规范体系科学与完备,更强调这套规范体系的高效执行。制度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只有实现从纸面上的条文到实践中的约束的转化,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不能让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为避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成为“纸老虎”与“稻草人”,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构建。

一是在制定层面注重党内法规的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内立法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源头”,决定着党内法规的数量及质量。制定出切合党建实际并富有操作性的党内规范,是确保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为此,一方面,应强化起草、制定党内法规时的论证与调研工作,确保每一个党内法规的制定,都能与党的建设的内在规律及外在环境有效契合;另一方面,要破除制定党规时的“闭门造车”现象,广泛地汇集党员、专家学者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形成科学立规、依法立规、民主立规的党内法规制定格局。

二是要抓住“关键少数”,突出示范效应与表率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三严三实。”党员领导干部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不仅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也是管党治党的核心对象。因此,强化党规执行也要从党员领导干部抓起,形成自觉学规、严格执规、带头守规的示范效应与表率作用。

三是优化执行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静态的文本到动态的落实执行,都离不开高效科学的执行机制。具体而言,应明确执行责任,优化执行方式,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党规落实考评机制。同时,应强化执纪执规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依规治党不力、造成“党规虚置”的责任主体严肃问责,以监督检查推进党内法规的切实执行,维护依规治党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四)培育党内法规的观念与文化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历来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党内治理的核心路径。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思想建党不仅强调全体党员和党组织要以党的方针、原则及一系列指导思想武装头脑,也要求形成依规治党、学规守规的思想认识。推进依规治党,既要构筑科学、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更要培育以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构成的依规治党思想观念体系[18]。把制度的“硬约束”与思想文化的“软实力”结合起来,合力推进党内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

一是坚持学规、用规、守规制度化与常态化。培育根植于党员心中的党内法规意识,是推进依规治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系统地认识和学习党内法规则是形成党规意识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根据报告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党规学习教育的制度机制,构建覆盖全党的党规学习教育体系,推进形成积极学规、善于用规、模范守规的良好风尚。

二是创新党内法规传播方式,加大依规治党宣传力度。党内法规的传播方式是党规得以有效传播的媒介和载体,灵活运用贴近大众、便捷直观、创新多元的方式进行党规宣传与传播,是依规治党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背景下,应通过书籍、报刊、电视、网络、微博、等多元化、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党规传播,并加强以案说法、法规解读的力度,提高依规治党的说服力与感染力。

三是加强党内法规文化建设,塑造依规治党基本信仰。制度文化是一个制度发展演进的最高形式,依规治党的深入推进,必将实现从形式意义上的党内法规到文化意义上的党内法规的跳跃与转变。全体党员只有将作为外在规范的党内法规内化为内心的自愿认同和自觉遵守,并形成遵规守纪的习惯,党内治理才能真正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为此,应立足中国的现实国情与党的建设的具体实际,深入挖掘并发挥党内优秀政治文化、制度文化的支撑作用,弘扬以权力有限、程序正义、权利保障为内核的法治精神,推动形成依规治党的氛围与文化,确保使党始终保持先进性与纯洁性。

总而言之,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与核心方式。通过构建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管党治党,以实现党内治理的现代化,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路径。作为依规治党的核心载体,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在新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亦需要在进一步理论探究及实践应用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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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云华

标签: 党内 法治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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