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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创新全区社会治理机制

点击:0时间:2023-08-01 08:25:40

近年来,全区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工作机制、保障机制不断完善,调解领域不断拓展,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自治区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着力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结合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城市社区建设,认真做好指导工作,调整充实了嘎查村、居委会,筑立起化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发展壮大新型的人民调解组织,苏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旗县(市区)司法局对同级的调委会进行了巩固完善,确保其充分发挥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作用。积极推动在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立调解组织,对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目前,全区共有人民调解组织16623个,基本实现了嘎查村、苏木乡镇(街道)和重点单位、行业、领域全覆盖。

着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坚持推选与聘任、专职与兼职相结合,选聘更多有热情、有威望、有经验、有能力的公民参与到化解纠纷工作中,进一步选强配齐人民调解员,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全区现共有人民调解员77660人。研究制定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规划、制度和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调解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矛盾纠纷、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注重抓典型带动,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

着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及时便捷的特点,不断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实现源头治理功能。开展“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大事不出旗县”创建活动,广泛动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深入基层,全方位对婚姻、邻里、征地、拆迁补偿、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展开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15年,在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矛盾纠纷多发易发时段和地域组织专项排查。全年共调处矛盾纠纷155402件,成功152332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22件53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325件1226人,防止群体性上访649件12455人,防止群体性械斗32件557人。

着力创新工作方式和机制。一是加强嘎查、村、社区法务工作室建设,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2015年,自治区司法厅部署在全区推进嘎查、村、社区法务工作室建设。法务工作室融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多项司法行政工作为一体,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排查调解矛盾纠纷,形成社会管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下转p64)

(上接p63)二是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2011年以来,通过自建、共建、依托行业协会组建等多种形式,推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协调指导,有关部门配合联动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目前全区实现了道路交通、医疗、物业纠纷调委会在旗县中心镇的全覆盖。三是加强调解工作对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探索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司法调解之间的对接机制。在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队、医疗卫生机构、物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信访办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协助行政机关调处民事、医疗、房地物业、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纠纷和信访案件。

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2007年,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以内财行[2007]791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求旗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财政部门,制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补贴标准。积极争取各地党委、政府和财政等部门的重视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采取多种方式落实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场所和经费,推动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制约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正在逐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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