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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党员干部权力伦理迷失透视

点击:0时间:2023-08-06 12:24:48

[摘 要]党员干部的权力伦理建设,是社会精神风貌和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然而,在社会转型期,少数党政官员权力伦理的宗旨意识迷失、责任向度迷失、自律意识迷失。后现代主义流行、消费主义盛行、行政问责制度缺失是造成少数党员干部权力伦理迷失的主要原因。矫治党员干部权力伦理迷失,必须加强党性教育,培育和强化党政干部的公共节操;重构社会价值,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规范党政官员的权力行为,建立有效的党政官员权力运行监管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创建分配正义。

[关键词]党员干部;“雷人之语”;法治;权力伦理

[中图分类号] D2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08-0019-06

[收稿日期]2015-02-28

[作者简介]厉有国(1966-),男,湖南罗山人,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制度与执政党建设研究。

权力伦理是“权力在其运行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客观法则和应然要求。权力伦理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约权力和规范权力,从而使得权力能够真正地为公民服务而不是妨害、侵害和伤害公民”[1](P11-15)。党政官员作为政府权力的行使者和权威的构建者,其言论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是透视行政状况和党员干部权力伦理的窗口。近年来,“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警察不打人,要警察干啥?”等党政官员的“雷人之语”,频现于大众之前。党政官员的“雷人之语”是指具有引发社会关系紧张或冲突等社会危机事件的行政话语。这些“雷人之语”违背了党政官员“人民公仆”的角色规范,既伤害了公众的情感,又严重污染了行政生态环境,显示出少数党员干部权力伦理迷失。

一、法治进程中党员干部权力伦理迷失的表现

(一)权力伦理的宗旨意识迷失

肇始于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人民主权”和“权力民赋”思想是现代政治的核心理念,这一理念也被科学社会主义的奠基人马克思所认可并成为其政权建设思想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他强调:“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2](P57 )毛泽东也指出:“一切国家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务员。”[3] (P24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的立法宗旨和实践诉求。这里“人民主权”的思想,即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人民的勤务员思想被再次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党对各级党政官员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服务人民是各级党政官员应有的行政情怀和必备的道德境界。

然而,现实是部分官员高高在上、自我膨胀,面对上级谨言慎行,面对群众则恃权骄横,盛气凌人,官威十足,公仆情怀缺失,服务意识淡薄。时下一些党政官员的“雷人之语” 就是其价值理念扭曲、权力宗旨意识迷失的真实表露。如有的官员在面对交警检查时高喊:“我是处级领导,谁敢查我的车。”有官员在一起交通摩擦中斥问市民:“你知道我是谁吗?我是局长。”深圳高官林某更是叫嚣:“我是交通部派来的,敢跟我斗,你们这些人算个屁呀。”某局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质问记者:“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某局长更是在庭审中辩称:“钱是送给局长这个位子的。” 某镇党委书记,对有事求助的村民说:“一楼二楼别去啊,要去就去(跳)五楼。” [4](P142-148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雷人之语”一是表现出权力的傲慢、“霸气”与“蛮横”,权力已经成为少数人肆意“摆布天下”的工具;二是表现出“官方立场”与“公众利益”的对抗,“替谁说话”的逻辑背后就是把党和百姓看作是对立的双方;三是表现出“权力腐败”与“权力潜规则”大行其道;四是表现出少数党政官员的冷酷无情,漠视群众疾苦,对生命没有一种起码的敬重;五是表现出少数党政官员目无法纪,竞逐私欲,演绎利己观念,把自身或小团体利益作为言说目标。这些党政干部的“雷人之语”,足以令闻者寒心,观者震惊,党“执政为民”的宗旨被他们抛在九霄云外,荡然无存。

(二)权力伦理的责任向度迷失

所谓权力的责任向度就是权力应该“对谁负责”。要解决好权力“对谁负责”的问题,就要再一次回溯权力“源于谁的问题”。从权力的来源看,权力是社会共同体成员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通过一定的契约让渡权利而创造的,权力的实质不过是权利的一种整合形式。也就是说,“权力执掌者与授权者通过权力与权利的形式变换而联结起来的,前者对后者的一切责任都通过权力对权利的忠诚来实现,就如后者对前者的所有正当期待也只能通过权利的转让来建立”[5](P172 -175)。因此,权力伦理的全部要义就是要尽可能确保权力执掌者对授权者的忠诚,而与授权者对应的概念就是“公民”,所以,“对人民负责” 应该是权力的根本责任向度。在社会主义中国,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这不仅是党的执政理念,而且也是国家意志。

然而,在权力的责任向度上,中国的少数官员往往只对上级负责,而缺乏对公民、媒体、社会负责的观念和意识。有了问题,首先是向领导汇报,听取领导的指示,按领导的安排来处理事情,而不是从实际出发,从民生需要出发,甚至明明知道对群众不利,也以牺牲群众利益而为之。例如,某局长悍然在一次全局大会上说出“领导就得骑马坐轿,老百姓想要公平?臭不要脸!”[6]的惊人之语;无独有偶,某交警在交通值勤时也公然说:“我只管领导安全,我只为领导服务,是领导重要还是你们这些人重要。”这些“雷人之语”一是表现出“领导得罪不起,群众奈我何?只要领导高兴,不怕群众不满” 的错误思想,权力的责任向度被彻底颠覆;二是表明我们党“对人民负责” 的执政理念在实践中被少数党政官员虚化。权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条件,如果权力行使者缺乏正确的责任向度,再美好的制度设计也将难以施行。因为离开正确的责任向度的引导,权力的工具性必然会步入歧途。这也是“执政为民”与 “民生为本”等政策往往收效甚微的根源所在。

(三)权力伦理的自律意识迷失

权力作为一种控制社会资源配置的支配性力量,是一把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双刃剑,要对其有效制约,最切实可靠的办法无疑是权力运行的制度化,以权制权。但权力自律的人格化对权力所形成的制约,同样是权力正确行使不可缺少的。在民主宪政国家,人民把权力交给国家,最后由那些代表国家权力的人员来行使,他们担负着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职责,在权力的行使中,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权力行使者的善意和节操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道德指引,同样也不能指望有限的法律会有太大作为。” [7 ](P73-80 )因为,自律是一种自我约束行为,是权力主体内在的善的道德力量对恶的倾向的克服,现实中权力自律表现为强烈的服务意识、责任感、正义感和敬畏感。如果权力行使主体没有一种对公共政治价值坚定的信仰和对人民的敬畏,就可能会偏离正确的价值原则而为所欲为。因此,在权力行使实践中,权力主体必须考虑其正当性和善的要求。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员干部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自律意识,坚持公共节操,以谋求民生福祉为权力行使的宗旨,这是党员干部权力道德逻辑的本质特征。

在自律问题上,尽管党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提出了很多要求,并建立了体系化的他律措施,但是少数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薄弱,自律意识缺失,抵不住诱惑,经不住考验。挥霍浪费、花天酒地、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时有发生,甚至说出一些“雷人之语”。如某副县长辩称收受“礼金”“没有受贿动机”,而“是为了发展”;某村支书更加露骨地说出:“我不贪污,当官干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在他们看来是正常职务行为,是为了经济发展,贪得心安理得,“居庙堂之高”,不忧民生,与“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相背离。自古以来,权力的运行就渗透着自律因素。表面上看,这些“雷人之语” 是一些官员口无遮拦酿成的错误,但根子还是这些官员世界观、人生观严重扭曲,是非不清,权力自律意识缺失。权力缺乏道德自律,就意味着权力失去正义性的色彩。正因为少数党政官员权力自律意识缺失,所以才说出折射其视公权力为私物、视民众为奴仆的“雷人之语”。

二、法治进程中党员干部权力伦理迷失的原因

(一)后现代主义流行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社会思潮充斥中国大地,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后现代主义是其中重要的一种。后现代主义的核心思想是宣扬差别,主张多元,反对新旧权威主义,反对思想观念的一元化。后现代主义者认为,理想是虚幻的海市蜃楼,现实才是真实可靠的。“现代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表达的是对美好未来的追求,但是,后现代主义的典型表现却抛开了这个追求。” [8] (P112)毋庸置疑,后现代主义对于当今中国社会有着某些积极的影响,但在社会经济形态、阶层结构形态转型时期和矛盾多发时期,后现代主义思潮在中国引发的思想混乱、行为失范也是显而易见的。“该主义颠覆性地解构传统社会价值和人的行为规范,对已有的秩序造成全面性破坏。”[9](P67-75)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许多党员干部的价值观出现了多元化倾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价值理念被解构,并被视为虚伪的道德精神,在价值取向上,突出一个“钱”字,在行为标准上,突出一个“利”字。正如后现代性的预言家齐格蒙特·鲍曼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以前从未享受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以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我们对任何宣布为绝对可靠的东西都表示怀疑,这就是后现代道德危机。”[10] ( P24 )也正是这种“道德模糊”,使一些党员干部在多元社会思潮的影响下,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权力伦理迷失,把博得名利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以至于玩弄权力,漠视公众利益,把自身或小团体利益作为行动目标。

(二)消费主义盛行

消费主义是当前我国盛行的另一种对人们有重要影响的社会思潮。消费主义最鲜明的思想观点,就是物质至上。“遵循享乐主义,追寻眼前的快感,培养自我表现的生活方式,发展自恋和自私的人格类型,这是消费文化所强调的内容。”[11] (P165 )消费已不再是为了满足个人生存需要的一种手段,而是被西方消费文化、享乐文化刺激起来的个人欲望的满足。在消费主义的话语理论中,衡量人生的价值、生存的意义、社会地位和荣誉的标准是对物质的占有与消费的数量。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物质的极大繁荣,以及商家巧妙的营销策略和铺天盖地的推介,人们的消费欲望被极大地刺激。消费主义思潮使人崇拜财富,追求物质,沦为欲望的奴隶,导致人们在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上竞相攀比和效仿,并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颓废思想的滋生提供了温床。消费主义对党员干部群体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这种社会氛围的熏陶浸染下,少数干部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变异,认为物质财富不仅是满足生存需要和享乐的前提,而且还能够为其带来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认可度,甚至可以带来权力,从而导致他们对物质利益和金钱由淡然到膜拜,造成精神缺失,从而最终形成与社会主流价值相悖逆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当这种欲求超过了生理需求,进入心理甚至精神追求层次的时候,它就变得欲壑难填,成为无限的要求了。房子越来越大,车子越来越豪华,以至于少数党员干部在金钱面前,经不起诱惑,认为政治是空的,理想是远的,道理是虚的,权力是硬的,金钱是实的,甚至为了追求物质享受,大搞权力寻租,以身试法,走向人民的对立面。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缺失

党政官员权力伦理迷失与制度缺失和低效有着直接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与制度逐渐建立并开始实施,但行政问责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仍然存在某些不足,问责主要是对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而进行的问责,对党政官员不当言论的问责要么无法可依,要么法律条文都是非常笼统、原则性的表述,而且带有很强的主观性,缺少具体标准。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公务员“言行失德的” 应该问责,但对于哪些情形属于“言行失德”,则缺少具体标准,实践中很难操作。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缺失情况下 ,出现大量党政官员的“雷人之语”也就可以理解了。虽然文中所提到的发出“雷人之语”的党员干部,都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但我们也看到,针对“雷人之语”党政官员不当言论进行的处理,并非基于具体的法律法规,由法定的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实施的,而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通过“法外”权力手段来处理,即通过组织人事隶属与任免关系做出的内部行政处理,而这种非法律处理方式与依法治国不符。例如,在“替谁说话”不当言论事件被曝光并引发广泛关注之后,有关组织部门的官员称 “组织部也管不了”,虽然事后上级监察、组织部门介入并进行了处理,但至少表明目前对党政官员不当言论问责制度的缺失。制度的缺失,必然导致问责被虚化。“这些制度方面的不足,一方面导致中国行政问责制的运转时而失效,时而低效,另一方面,也导致行政问责文化的缺失,也即行政问责制度的缺失使行政体制内外的人们逐渐养成了一种不遵守制度规范,甚至轻视制度规范的风气,使行政问责制度的运转缺乏一种良好的体制内部文化润滑剂和体制外社会生态环境。” [12 ] (P23-32)

三、党员干部权力伦理迷失的矫治

(一)加强党性教育,培育和强化党政官员的公共节操

“公共节操是权力主体在长期的政治活动中所培育出来的公共生活的德性,也是民主政治文化的产物。”[13] (P194)公共节操作为权力主体内在的道德力量,是人内心最崇高的道德法则,与权利主体的责任感、使命感以及理想信念密切相连。党政官员作为社会的领导和管理者,人民群众对其的要求绝不仅仅是做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是要做一个社会的道德典范。“权为民所用” 是共产党人权力观的核心思想,因此,培育和强化党政官员的公共节操,就必须加强党政官员权力观教育。首先,强化权力主体权力宗旨意识教育,提升道德人格和德性水平。通过加强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责任感、荣誉感、使命感、敬畏感,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筑牢思想政治防线。党政干部只有坚持无产阶级信念,才能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自觉地弃恶择善。实践表明,一些领导干部堕落变质,都是从思想上背弃了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精神追求开始的。其次,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倡导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干净做事、忠于职守的精神,通过坚定的社会伦理价值导向,向社会传递执政党的价值诉求,使权力执掌者内心都有一个理念、一种敬畏,提升党员干部的公共节操。实践也表明,道德高尚又有很强自律精神的权力主体,一般具有崇高的道德人格和人生追求,而这种道德人格和精神追求源于坚定的理想信念。

(二) 重构社会价值,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思潮相互碰撞,传统的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甚至被颠覆,而新的价值观尚在形成之中,导致社会失范,表现为社会道德滑坡,人们道德迷失。200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显示“中国有信仰的人只占28.10%”,实事求是地说,这28.10%中有多少人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还值得进一步分析。而2007年公布的《中国县处级公务员科学素养调查报告》也显示“中国有52.4%的县处级公务员都有求签、相面、星座预测和周公解梦等多种迷信行为”[9](P67-75)。超过52.4%的县处级公务员的迷信行为足能说明党员干部群体内存在严重的信仰危机。思想决定行动,信仰危机必然影响权力的正确行使。因此,解决党政官员权力运行失范的问题就需要重构社会价值,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规范党员干部的言行。通过思想教育、舆论引导等多种手段,强化宗旨意识,引导党政官员形成良好的权力伦理,提高自律意识,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伦理固化起来,并内化为党员干部的自然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约束力,消除“官权文化”产生的思想土壤。更主要的是,坚定的理想信念能使党政官员超越利害,不受欲惑,不被物役,甚至超越生死,舍生取义并获得心灵自由。因此,“只有重构了社会价值体系才会匡正行政问责制度实施和运行中价值失范带来的道德失范等重大问题”[12] (P23-32)。

(三)规范党政官员的权力行为,建立有效的党政官员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虽然党政官员的“雷人之语”都是“个案”, 但是,党政官员的“雷人之语”如此泛滥,折射的却是在现行政治体制下,本应“为人民服务”的公权力,已经成为少数党政官员手中的特权,党政官员“雷人之语”频发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权力缺乏制约监督。要熄灭和驯服“权力的任性”,必须给权力设置边界,构建实质性的外在的管理和监督体系。首先,通过制度规范党政官员的权力行为。党政官员“雷人之语”之所以如此泛滥,正是党政官员权力行为规范缺失的结果,对它进行治理,在实践中要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在权力行为的认知上确立一个是非标准;二是在权力运行上树立规则意识,明确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三是在权力行使上坚持依法用权,文明用权。其次,强化对党政官员权力行为的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以驯服权力的“傲慢”和恣意妄为,使党政官员对人民群众有敬畏之心。最后,建立和完善权力运行越轨的问责机制,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制度执行的效度和力度,严肃追究权力行使者越权行为的责任,依法严惩以权谋私的党政官员。只有严肃法纪,才能树立制度的权威,才能构成威慑。否则,制度执行的低效,就会使党政官员对党纪国法缺乏敬畏感,加剧潜规则的泛滥。

(四)理顺分配关系,创建分配正义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良好权力伦理的形成,需要对权力行使者正当的物质利益需求给予满足。否则,在物质文化生活现代化的今天,一些党政官员就会产生权力寻租的冲动,以牺牲权力伦理为代价,导致法律和制度乏力,遵守法律和制度难以成为党政官员的自觉行为,良好的权力伦理也就难以形成和真正起作用。因此,加快分配制度改革,减少权力行使者因为正当的利益需求无法满足而产生寻租的冲动,也是良好的权力伦理形成的必要条件。在当今中国阶层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情况下,缩小阶层、行业、地区等方面的分配不公,创建分配正义,就显得特别必要。创建分配正义,就必须规范合法收入,坚决打击不法行为和腐败行为而形成的收入差别,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阶层、行业之间的贫富差距,缓解贫富差距形成的社会矛盾。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分配正义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固定下来,通过制度正义给社会资源分配的公正、合理注入更加持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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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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