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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

点击:0时间:2018-08-20 16:38:03

[摘要]依规治党首先要从严格党内生活做起。严格党内生活关键在于努力推进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但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现状与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制定一部统一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条例。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还需要着重处理好规范化制度化与生动活泼的关系、制度与传统和惯例的关系、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与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关系等几对关系。

[关键词]党内组织生活;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6)10-0037-09

全面从严治党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键在全面从严治党。如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习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已经作了全面部署,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突出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极端重要性。习近平明确指出:“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1]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实质就是要依照党章党规党纪管党治党,就是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显然,依规治党首先要从党内生活做起,从严格党内生活做起。

一、严格党内生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辨析

党内生活(又称党的生活)包括党内组织生活(也称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政治生活。党内组织生活是狭义上的党内生活;除党内组织生活之外,党内其他一切政治活动就是党内政治生活。同时,由于党内生活所固有的政治属性,所有党内生活都是党内政治生活[2]。严格党内生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大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一大法宝。由于党内组织生活是党内生活的基础,在党内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3](P62),因此,毫无疑问,严格党内生活首先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基础也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同时,在党内一切政治活动中,都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处理党内各种关系,全党各级组织和党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团结和谐的政治局面。后者我们称之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严格党内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突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4]。由此可见,严格党内生活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二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由于政治性是党内生活的固有属性,这就决定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关系,只是二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主要针对党内组织生活而言,侧重对党内组织生活的要求,后者主要针对党内政治生活而言,也是对所有党内生活而言,侧重对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

那如何才能做到“严格”和“严肃”呢?习近平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贵在经常、重在认真、要在细节。”[1]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刘云山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关键是要推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完善党的组织生活,重在落实制度、贵在保持经常。”[5]这些重要论述十分清楚地表明,无论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还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关键在于努力推进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党内组织生活经常性地严肃认真地开展起来。

二、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现状考察

党内组织生活包括两大部分:所有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党章第8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自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来,党内组织生活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历次党代会通过的党章都明文规定所有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同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双重组织生活。1990年、1997年、2000年,中共中央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三个关于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和《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三个规范性文件虽然只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但文件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作出规定,中央军委对军队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作出规定。实际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从中央政治局到基层各级党组织都依照或参照上述文件普遍建立起来了,规范制度实现了全覆盖。三个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和施行,极大地提高了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201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积极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纲要》专门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出修订要求:“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着眼于严格党内生活,总结吸收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经验做法,抓紧修订《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6]可以预见,随着该《规定》的修订完善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推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将进一步得以提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将更好地发挥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作用。

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推进相比,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则不尽如人意。在党章方面,虽然党章明确要求每个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基层组织生活会,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就要被除名,但对如何认定、如何操作等等细节缺乏相应规定。党章也没有对基层组织生活形式、内容、时间、要求等作出明文规定①。在其他党内法规方面,迄今为止,关于所有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方面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开展基层组织生活主要依据有两个②:一是中央印发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条例、农村基层组织条例、国有企业基层组织条例、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等基层党的组织条例中关于党的组织生活的有关条文;二是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等机关或个人组织编写的关于党的组织工作或党务工作工具书。工具书总结了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传统和惯例(其中中央组织部编印、人民出版社1983年出版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和党建读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辞典》最具代表性,影响最大)。上述组织条例虽然都对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作了一定规定,但都较为简单,而且不完全一致,操作性也不强;而组织工作的工具书虽然对基层组织生活阐述较详尽,但毕竟不是党内法规,缺乏应有权威,同时也存在各种版本阐述不尽一致的问题。

依据传统和惯例,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包括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这几种必须经常开展的活动(即“三会一课”制度),还包括党员民主评议、党性分析、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而言,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至少每个月召开一次,党课则至少每年上2次。这些传统惯例能否得到坚持,基层组织生活质量如何,主要取决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性质、党组织负责人的重视和水平、基层党组织机构人员配置。通常情况是:单位属于国家财政拨款尤其是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能建立健全,组织生活开展有保障;而非财政拨款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有党员无组织等问题还相当突出;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较齐全的、党组织负责人较重视和水平较高的,基层组织生活一般就能正常地经常性开展,质量有保障。否则,党组织就软弱涣散,组织生活随意性较大或者只是例行公事、流于形式。这种情形下,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往往沦为一句空话。

总之,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主要体现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建立健全方面,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高。这种状况,与当前全力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是不相适应的。

三、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

我们知道,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的主要平台,是落实党的全部工作、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严格党内生活,首先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重点在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基础在提高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质量。所谓重点,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关键少数”;所谓基础,是因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事业和战斗力的基础。重点和基础是相互依赖、互相促进的内在统一的关系,不抓好基础与不抓住重点同样危险。因此,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既要抓住重点,又要抓好基础。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少数[7]。第一种形态,即“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是对党内生活中经常性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形象表述[7],也是加强党内监督、营造党内良好政治生态的第一道关口。显然,运用好这一“常态”,就必然要求进一步严格党内生活尤其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上已述及,“严格”的关键在于推进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鉴于党内组织生活尤其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与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还不相适应的现状,在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同时,必须大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这是全党不容回避的一项重大课题。

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最根本的是制定一部全党统一的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对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各个基本问题作出全面规范的党内法规。为使这部党内法规具备应有的权威,应冠以“条例”之名印发全党。根据以上所述及现状分析,笔者认为,这部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条例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统一规范。

第一,时间和频率规范化制度化。开展任何活动首先都需要时间,没有时间,以及作为经常化量化指标的频率作保障,基层组织生活就只能成为其他工作的陪衬或附带物,流于形式,不可能产生实效。一些部门和单位之所以对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开展不上心、不积极,敷衍了事,往往就是借口工作忙、没时间。条例不仅要规定支部党员大会(含总支部党员大会,下同)、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等活动一年内开展的最低频率(即最少多少次),也要规定每次开展延续的最低限度时间(即每次活动最少多长时间)。

第二,形式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传统惯例,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党员民主评议等几种形式是每个基层党组织必须经常开展的“规定动作”,条例应该着重对这几种基本的组织生活形式作出规定,要求每个党支部党小组都必须经常开展。由于党内生活所具有的政治属性,条例还应该对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必须定期开展民主生活会作出明文规定。当然,民主生活会可以和定期开展的党员党性分析、党性教育结合开展。民主生活会应该成为全体党员(而不局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性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的主渠道,成为帮助党员消除错误思想,明辨是非、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主渠道,成为党组织增进团结、统一思想的主渠道。主渠道,就是主要形式,必须加以规范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内容规范化制度化。所谓内容,就是指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到底要做些什么,完成什么任务。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必须紧紧围绕党章所赋予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以及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来进行。党章第31条明确赋予党的基层组织8项基本任务,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最后落实到各个单位就是要努力完成本单位本部门所担负的职责和任务。概括起来就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必须指出的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虽然内容较多,形式也可以多样,但无论怎样都不能开成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安排会、任务布置会、业务研究会,组织生活必须始终突出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这就需要党组织和党员摆正思想政治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组织生活中尤其是民主生活会上,任何具体工作业务都必须上升到思想原则高度,不能就事论事,不能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谈业务不谈政治、只对事不对人。条例应该在上述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内容的基本遵循。

第四,主要过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离不开程序化。《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的目标要求。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大力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尤其是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出台或修订了一批重要党内法规,比如廉洁自律准则、巡视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内问责条例以及正在筹划修订和制定的党内监督条例等[8]。这些党内法规为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化、程序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与党内政治生活相同,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同样需要程序化。条例应该对基层组织生活的主持、开展主要过程作出基本程序规定,尤其是涉及到党员个人入党、转正、评议、推优评先、组织处理以及选举、推选代表时必须依照相应程序进行。只有遵循一定程序,才能保证合法合规有效。

第五,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化规范化。有无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严格党内生活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最重要的就是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习近平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也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武器用得怎么样。”[1]他反复号召全党对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批评和自我批评贯穿党内生活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但最集中开展的活动载体是党的组织生活,正如上述三个专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规范性文件反复指出的:开好民主生活会必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这是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搞好党内监督的关键[9](P72/90)。三个文件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如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基本要求是:其一,每个党员干部首先要作自我批评,要严以律己、襟怀坦白,要正视自己的缺点、不足或错误,说老实话,如实汇报和说明,自查自纠;其二,相互批评要打破情面,讲党性讲原则,要克服好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与人为善,坚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闹无原则纠纷,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其三,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酌情从轻或免于处分,对有违纪问题又不主动作自查自纠的,则要严肃纪律、从重处分;其四,书记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书记必须带头进行自我批评,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班子成员。

这些基本要求实际上是对我们党党内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对于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而言,同样适用。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中可以随时开展,无论那种形式都适用,而集中开展则是在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专门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条例完全可以参照上述几个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范性文件关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规定及这些年来的实践经验作出相应规定,用制度保证这一锐利“武器”得到经常运用、有效运用。

第六,指导监督问责规范化制度化。为确保上述规范制度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既生动活泼又卓有成效,上级党组织必须加强指导、监督,必要时实行问责。如何指导,如何监督?我们可以参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重点是对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全体党员都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在指导、监督、问责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建议,征求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意见建议,党员之间加强沟通,共同拟定本单位本部门所面临的群众反映较强烈较集中的主要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加以深入讨论并作出整改决定。会后按照分工合作原则一项一项对整改问题追踪落实,并及时向上级和群众汇报反馈信息。上级应该派员参加民主生活会,并作指导和监督,若认为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未达到要求,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以责令重开。对群众意见大、反映问题较多且在民主生活会上躲闪回避、推卸责任、不主动检查和纠正问题的党员,上级党组织或基层党组织应该追究责任,责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若发现违纪问题则按相应党规党纪处理。对于基层党组织生活长期不正常,或随意化、娱乐化、庸俗化问题较严重并导致党组织软弱涣散、单位人心涣散、工作长期没有起色的,也应该加以问责,包括改组支部委员会、撤换书记等措施。

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需要着重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规范化制度化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不仅需要统一的权威的党内法规,而且在规则和制度制定、实施、监督、检查、评估等各个环节必须秉持科学理念,遵循党内生活规律。总的来说,当前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需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对重要关系。

第一,规范化制度化与生动活泼的关系。不断提升党内组织生活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所在。生动活泼是我们党党内生活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和目标追求。早在1937年,中共中央就曾向全党发出活跃党内生活的号召:“共产党的内部生活,亦应根据各地的不同环境,采取具体方法使之活跃起来。党内民主性的扩大,自我批评的发展,集中领导的建立,都成为活跃党内生活的主要条件。”[10](P203)从中不难看出:活跃党内生活与党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仅不矛盾,而且是相互促进的。1956年党的八大首次将“生动活泼”“生气勃勃”作为党内生活的基本要求写入党章[11](P64)。次年,毛泽东提出要在党内外“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的目标[12](P50)。此后,努力造成“六有”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就成为我们党在党内生活中一直以来不懈追求的目标。因此,把规范化制度化与生动活泼有机统一起来,是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全国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东西南北中、机关事业企业民营、党政军民学各条战线,性质任务不同、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事无巨细统统作出规定。生动活泼实际上就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各个基层党组织要因地制宜、因时因单位和部门角色任务等实际情况开展组织生活,但前提是必须遵循党章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两者的有机统一,就是要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我们要规范的是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中的一些基本原则问题,使之成为全党一体遵循的行动准则,而不是要捆住各个党组织的手脚;相反,必须大力鼓励和倡导各个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灵活多样地开展组织生活,努力促进党内生活生动活泼。至于哪些是基层党组织生活中必须规定的基本原则问题,可以由中共中央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就此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在科学总结党的组织生活历史经验基础上达成共识。

第二,制度与传统和惯例的关系。制度以其明确性、硬约束的优势对严格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起着基础性作用,所有规范只有上升为制度才能确保持久、长效。我们所说的制度,主要指以党内法规形式印发全党的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准则。党章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几个规范性文件和我们应该制定的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条例,则是党内组织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全党8700多万党员、400多万基层组织,情况如此复杂多样,制度再多再详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指望一部党内法规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在当前全党全国人民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对于执政党而言,必须深刻领会、大力弘扬“全面”“从严”“法治”的理念和精神,用这些理念和精神解读和贯彻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13]

实际上,党的制度同党的传统和惯例并不是相互排斥和否定的关系,而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关系。很多制度本身就是将党在长期党内生活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总结提炼而来的,很多传统本身就起着制度的作用。50多年前,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邓小平在“七千人大会”上就曾明确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4](P300)这里,邓小平把自遵义会议后在毛泽东倡导下形成的诸如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团结—批评—团结、批判从严处理从宽等党内生活传统和惯例直接称之为“党的生活制度”,而且将其提升到“党规党法”的高度。党的制度同党的优良传统和惯例之间的紧密关系,由此可见一斑!而“文化大革命”中党内生活极不正常的反面教训也告诉我们,如果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和惯例被破坏的话,有明文规定的党内生活制度同样守不住。

第三,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关系。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治理,规则的实施必须形成封闭的回路,如果有人有事可以例外,那么,规则就可能失效、治理就可能失控。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坚持制度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和纪律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不搞下不为例,对违规违纪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防止制度和纪律出现“破窗效应”。作为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之一,党的基层组织生活也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抓手,毫无疑问,推进其规范化制度化理应在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秉持“平等、法治、从严”的精神,形成封闭回路。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制度设计无论多么周密详尽,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可能情形。而且,世情国情党情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规则制定往往滞后于形势的变化。这需要从两方面着手应对:其一,赋予党内执纪机关一项重要职能,即遵循“全面”“从严”“法治”等理念和法规本身所体现的精神,对疑难问题或新出现的问题作出合理的权威性解释(类似于依法治国中的司法解释工作)。党内法规条文的解释工作在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条件下将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大大加强。其二,在制度设计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或当前无法预见的情形作出原则性规定,宜粗不宜细,为未来进一步修订留出一定空间,为各地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活动留出一定空间,在坚持有关原则的前提下,使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和开放性。

第四,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与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关系。应该说,自1990年《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颁行以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得以建立并不断健全,在党内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方面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提供很多借鉴和启示。但二者不能相互替代。领导干部毕竟是党员中的少数,民主生活会也只是组织生活的一部分、一种形式。领导干部过好了民主生活会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对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义务。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党章党规赋予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一项党员义务。党员领导干部除以领导班子成员身份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等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生活。二者既有相同或相通之处,也有较大区别。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相比较而言,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覆盖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内容更丰富、方法更灵活、时间更长、开展更经常、更需生动活泼。因此,推进党的基层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既要吸收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范化制度化的成熟经验,体现全党一体遵循的一些原则和准则,体现党内组织生活应有的原则性、思想性、政治性、战斗性,同时又要体现与后者的区别,体现全面、普遍、基础、经常、多样、灵活等特征。

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就明确指出:“支部是党的生活中心,是每个党员生活的中心……每个党员,脱离了支部生活,就等于脱离了党的生活,脱离了党的生活,就等于脱离了党。”[15](P612)这一判断,至今仍然适用。作为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将其与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同等重视。领导干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以一个普通的支部成员或党小组成员身份自觉参加,既不能借口工作忙、事务多而无故不参加或总是以“请假”方式变相不参加,也不能将自己凌驾于党支部或党小组之上,把组织生活搞成工作安排、任务布置活动,要尊重和支持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依规依纪开展活动,在基层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上仍然要在全体支部成员或党小组成员面前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基层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也是处理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与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关系的关键所在,是应该加以重点规范的事项。

注释:

①只有十二大党章曾作出规定:“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详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到十七大》,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②目前,只有军队制订了统一的党的基层组织生活法规,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第45条关于党支部组织生活的规定。此外还制定了专门的《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若干规定》。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10-09(1).

[2]何克祥.党内生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析[J].探索,2014,(3).

[3]倪安和,等.党的组织生活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

[4]何克祥,等.中国共产党党内生活科学化的基本经验[J].广西社会科学,2015,(7).

[5]刘云山.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N].学习时报,2015-05-18(1).

[6]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N].人民日报,2013-11-28(10 ).

[7]王岐山.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2015/0926/c64094-27638070.html.

[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EB/OL].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1/14/c_1117780466.htm.

[9]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96-2000)[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部分还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室,中共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P152.)

[10]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11]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到十七大[G].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

[1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

[13]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5-01-14(1).

[14]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2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

责任编辑朱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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