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顾耀昌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深刻学习领会总书记的这段论述,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提升自身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信念、决心、行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依法执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为了适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党的十五大就提出依法治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的要求。党的十六大又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不仅表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还意味着党的权力必须与法律保持统一,党必须通过法律实现执政目标。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领导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之前,只能靠政策办事,立法了以后,就坚持按法律办事。”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活力如果不受宪法与法律的约束,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民主和稳定的政权基础。因此,对于长期执政的共产党,坚持依法执政,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是有效实现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关键。
坚持依法执政,一要从观念上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人治的突出表现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的甚至出现徇私枉法的现象。这都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目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议论最多的是权大于法的问题,最担心的是国家法律得不到严格遵守。因此,要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与实践,务必使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尽快有一个较大的提高,彻底改变那种把领导人的话当“法”,不赞成领导的话叫“违法”,领导人的话变了,“法”也跟着变的极不正常的现象。当然,一种观念的确立,一种意识的形成,需有个相当长的过程,特别是在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社会,法治观念的积淀比较薄弱,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任务是长期的、艰巨的。因此,要特别重视通过加强教育、培养自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学法懂法是用法守法的前提。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二要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每个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持一致。一方面,解决好党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长期稳定和贯彻实施,切实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依赖行政手段实施领导的习惯,将党的执政中心真正转移到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上来。另一方面,解决好事实上存在的一些党员干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切实做到法律红线不逾越、法律底线不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三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仍然存在法律不健全、不规范、不完善的情况。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着力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要提高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必须科学规范和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处理好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支持和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依法行使权力。具体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党的领导权与人大职权的关系。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很大不同。执政党对国家事务的这种领导权是“建议权”,对国家行政机关重要职务的人选是“推荐权”,只有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应。二是党组织与人大“组织”的关系。避免党组织代替人大组织行使职能。各级党委对人大的领导是政治领导,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党组织必须依法支持人大组织行使权力。三是党委建议与人大决议之间的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党委建议最终形成人大决议,但当党委建议与人大决议不一致时,党委建议服从人大决议。
处理好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坚持党政分开,支持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首先,要明确党与政府各自的职能,人民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行政执行机关,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承担着管理社会的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党委对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实施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不包揽政府工作,也不直接以党委名义实施行政管理,而是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要决策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来实现领导。其次,要按照不同的领导体制行使职能。党委采取集体领导制,政府采取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党委不直接干预政府的施政过程。凡是政府中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会议通过后由政府组织实施。党对政府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通过制定正确的决策,经法律程序由政府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最后,提供组织保障。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设置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不再设立与政府职能重叠的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以及相对应的党务部门,避免因人设事、干涉行政事务。
处理好党委与政协的关系,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确定了共产党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不是各党派轮流执政。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处于同共产党合作共事和参政议政的地位,而不是在野党、反对党。中国政局要稳定,就必须稳定这个格局。”党要在这个格局中发挥作用,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必须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始终不渝地保持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二是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组织中的作用,认真听取来自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特别要发挥好民主党派政协在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法令参政议政中的民主监督作用。三是科学规范政治协商监督的内容、范围、形式、具体程序、议政原则,防止和克服随意性,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
处理好党委与群团组织的关系,加强党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群团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克服机关化、脱离群众现象,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增强群众观念,多为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党要通过群团组织加强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组织要支持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三、构建强有力的监督网络,
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
领导干部地位特殊、权力集中、责任重大。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于人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抓住“关键少数”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和监督两个责任,多渠道、宽领域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一是加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党的自身监督,包括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党的制度监督、党的纪律监督、党的专门机构监督。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是党内日常的经常性监督。每个党员都生活在党的组织之中,必须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我们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组织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纪律监督要加大力度,守纪律、讲规矩是执政党的本质要求,我们党要保持全党的高度集中统一,必须有铁的纪律。任何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不论职务多高、资历多老,都要受到党纪的严肃查处。党的专门机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主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二是加强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的监督,群众参与是民主监督的主要渠道。领导干部长期生活在群众之中,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群众都看得十分清楚,群众监督渗透到领导干部接触群众的每一项活动中。广大群众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的行为深恶痛绝。必须加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开展群众评议干部活动,重视群众举报、群众意见,让民主监督的范围、渠道落地生根。三是加强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重点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法律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对于严重违法的一定要严肃国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悬反腐利剑,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包括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及一批省部级“高官”进行严肃查处,有力地维护了法律权威,深得人民群众拥护。四是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辐射面广、震慑力强,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及时“曝光”党内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行为,既严厉打击了违纪违法,又对领导干部起到了极为深刻的警示教育,有效增强了拒腐防腐的自我约束能力。五是加强互联网监督。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微博、、移动新闻客户端等的广泛应用,互联网监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运用互联网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和引导、反馈、应对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了解,公布调查结果。同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监督,利用互联网公开举报,加大查处力度。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互联网监督形成党内与党外监督、权力与公众监督、专门机构与社会监督结合、上下联动、功能互补、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网络,对通过监督渠道暴露出来的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坚持“零容忍”态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确保“关键少数”这个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作者系江苏省党的建设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戴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