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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老年卡”免费坐公交,受伤照样获赔

点击:0时间:2018-10-15 15:57:46

田野+丛林

“老年卡”是政府发放的老年人免费享受社会公益服务的权利凭证,具有国家福利性质。那么,老年人持“老年卡”在免费享受社会公益服务时,是否属于消费者?发生了意外人身伤害事故,能否获得赔偿?

年逾古稀,持“老年卡”坐公交车受伤致残

林老太是浙江省宁波市居民,已年逾古稀。2012年5月8日,游玩归来的林老太准备乘公交车回家,她在站台上静静等候着。

不一会儿,公交车来了,林老太掏出随身携带的老年卡向司售人员出示了一下,便找了个座位坐下。这时正是下班的高峰时期,车多人又多,道路上拥挤不堪。司机一边按喇叭,一边艰难地驾驶车辆在马路上行进。当车辆行驶至宁波市段唐东路时,由于路况不太好,驾驶员又没能谨慎驾驶,使得车辆在行进中发生多次剧烈颠簸摇晃。座位上的林老太虽然一再小心,但仍使她两次冲撞上了车内的扶手,当场左胸部疼痛难忍,不能站立行走,随即被送往医院就诊。

经医生检查,林老太左侧第3至11肋骨骨折。因病情较重,按医嘱林老太当日便住院治疗。直到2012年12月3日,在病房里度过了209天的林老太才勉强出院。其间,公交公司支付林老太住院期间医疗费74799.40元,护理费27170元。

2012年12月11日,林老太病情稳定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林老太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9级伤残。

索赔受阻,“身份”之争成为焦点

林老太出院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性治疗,身体基本痊愈。她在亲属的陪同下,来到公交公司,以其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为由,要求公交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进行赔偿。

而公交公司则提出,林老太持“老年卡”乘坐公交车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而是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行为,公交公司并非营利性企业,而是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此为由,公交公司拒绝了林老太提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的要求,表示只同意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林老太一定的赔偿。

法院审理,判决公交公司赔偿32万多元

由于双方在法律适用以及赔偿数额上的差距太大,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林老太将公交公司告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37628.94元。

2014年6月,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老太持“老年卡”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即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林老太按规定享受免票或者优待票,并不影响她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林老太身体伤害,且无证据证明林老太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她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林老太残疾赔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医疗和生活必需辅助用品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324845.94元。

标签: 老太 公交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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