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多重诱因与治理之策
沈孝鹏
[摘 要]党内法规执行不力是党内法规建设的一个短板,主要有不执行、执行中变形变味以及对党内法规进行软抵抗三类表现。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多重诱因包括党内法规体系自身不够完备,党内法规执行主体能力有所不足,党内法规执行监督尚不到位,党内法规执行环境有待改善,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构建不力。治理党内法规执行不力问题,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需不断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加强党内法规执行监督、优化党内法规执行环境、涵育法规执行文化。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执行不力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7)08-0032-09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法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伴随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也在快速向前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四年多来党颁布实施的各项党内法规已多达60余件,超过了现行150多件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但有良规未必就有善治,因为制定党内法规只是在理念形态上为调整党内行为关系提供了愿景和指南,而将抽象的党内法规制度与具体的管党治党实践结合起来,还须依靠党内法规的有效贯彻和执行。不管是从我们党的历史还是从现实来看,在一以贯之地重视党内法规制定的同时,诸如理想信念动摇、贪污腐败盛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等问题还是反复出现,这与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密切相关。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我们有法规制度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问题,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已有的法规制度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1](P89)解决党内法规执行不力问题,需要深入分析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多重诱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之策。
一、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表现及危害
(一)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三类表现
党内法规执行不力表现在多个方面,可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是党内法规的不执行。党内法规的不执行主要是指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将党内法规的要求视若无物,不以其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不收手”“不收敛”问题,是党内法规不执行最为直接的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党颁布实施了《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开展会员卡专项清退活动的通知》等系列党内法规,但一些领导干部却对之视而不见,甚至公然抵触,照样收受贿赂,“不收手”“不收敛”,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其二是党内法规在执行中变形、变味。党内法规执行中变形、变味是指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表面按党内法规的要求办事,实际上却没将要求落到实处,因而达不到预期效果。比如关于财产申报问题,《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范围、时间、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各级干部瞒报、虚报的现象仍较为普遍,这就使得法规在执行中发生了变形、变味。其三是部分党员干部对党内法规软抵抗。对党内法规软抵抗,主要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一方面按照党内法规的要求,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不犯事,另一方面却不干事,这突出表现在近年来愈益严重的“为官不为”现象中。近年来,党内法规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党员干部的各方面要求日益趋紧,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考验作出的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正确抉择。但有些党员干部却对此产生了明显的不适应感,并错误地认为这是捆住了自己的手脚。当然,囿于种种原因,他们不会、也不敢公然抵制,但却不干事,进行软抵抗。笔者认为,这种软抵抗表面上虽符合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实际上却违背了颁布实施党内法规的初衷,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导致了另一种形式的执行不力。
(二)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主要危害
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危及党内法规建设自身的发展。党内法规建设是十八大以来党建领域的一个热词、关键词,它至少包括党内法规制定和党内法规执行两个向度的内涵。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党内法规制定问题关注较多,对党内法规执行则相对关注不够。实际上,党内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好的党内法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制度自身的公信力。因此,党内法规执行不力必然会危及党内法规自身的发展。二是阻碍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呈现出一种共向发展趋势。从党的十八大突出党的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党的制度建设改革,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历史性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再到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中央全会的形式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并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基础主干型法规,党内法规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地位和作用愈益凸显。当然,这里的党内法规建设不单是指党内法规的制定,更重要的还是党内法规的执行。如果制定出台的各项党内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势必会阻碍全面从严治党的顺利推进。
二、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多重诱因分析
(一)党内法规体系自身不够完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对此应给予充分肯定。但与此同时,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内法规体系自身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部分党内法规的缺位。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领域基础主干性法规尚不健全。对此,宋功德教授认为,主要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方面缺乏规范领导体制机制的法规,宣传思想工作方面缺乏规范宣传思想工作体制机制、主要职责的法规,组织制度方面缺乏规范党的各级组织设立、职责、运行等方面的组织条例,以及规范各级党的组织选举的工作条例[2](P295)。其次是部分党内法规之间协调和衔接不够,主要体现在上位法规和下位法规之间、同级法规之间经常会出现规定不一致或重复规定的问题。如关于党的纪律,在《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单项法规中都有所体现,这些法规中关于纪律的规定有些是互為补充的,而有些则显得有些重复。最后是程序性党内法规建设不足,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通过对现行党内法规的梳理可以发现,注重从原则上提一般性要求的法规多,而明确规定实施程序和方法的法规则较少。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例,在第五部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的相关条款中,仅有两条规定了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和党员的监督义务,而对于如何履行这些职责和义务则缺乏明确规定,这极易使相关法规沦为一纸空文。
(二)党内法规执行主体能力有所不足
制度执行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也是最关键的因素;离开了人,即制度的执行主体,再完美的制度也只不过是写在纸上的文字而已。就党内法规而言,其执行主体应是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他们愿不愿意执行党内法规,能不能执行好党内法规,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愿不愿意执行党内法规体现的是认识能力,能不能执行好党内法规体现的是执行能力。当前,不管是执行主体的认识能力,还是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首先是认识能力不足,主要是不愿执行。一些党员干部想问题办事情从自身的私利出发,置党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对那些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至少是没有害处的党内法规就执行,而对那些有损自己私利的党内法规就不执行或变通执行甚至是软抵抗。《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要“讲党性”“讲真理”“严于自我剖析”“坚决克服文过饰非”,可是一些党员干部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却不进行深刻的自我剖析,而是查摆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以此来应付,争取过关。其次是执行能力不足,主要是执行不好。有些党员干部虽有执行党内法规的意愿,但却不知道怎么在实践中落实法规的具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到本领不适应问题,指出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会用新办法和硬办法,而只知道使用老办法和软办法。具体到党内法规执行问题上,就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一些党员干部还是采用过去的老方法落实新的法规,比如还是采取开会落实、写汇报材料、表决心等方式。这样只能停留在落实法规的表层,而不能触及其精神实质,使得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党内法规执行监督尚不到位
党内法规执行是一个动态而非静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执行党内法规势必会受到各种外力的干扰,若不能消除这些外力的影响,必然会使其偏离正确的轨道。因此,需要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1](90)根据现有监督体系,党内法规执行监督从大的方面可分为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类。其中,党内监督又可具体分为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以及纪委的专门监督。党外监督途径较多,情况较为复杂,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等等。按理说,监督主体和层级如此之多,应该能够保证党内法规的正确执行,但事实并非如此,党内法规执行还是存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对此,可分别从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党内监督层面来说,自上而下的监督力度无疑最大,但自上而下的监督不仅存在不够及时的问题,而且也很难持续发挥作用。较之于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确实比较及时,但根据权力授受关系,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力度很难保证,因此自下而上的监督有时会出现虚化的问题。相较而言,党内监督中纪委监督比较稳妥和常见,但纪委监督也并非尽善尽美,如怎样有效监督一把手的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其次,从党外监督层面来说,民主党派监督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力度仍然不够。近年来,舆论监督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舆论监督也存在某些问题,比如不敢监督的问题,对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舆论监督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还有乱监督的问题,一些媒体在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况下,为了搏人眼球,增加点击率,对事实添油加醋,夸大其词,使得不明真相的人信以为真,这样不仅不能达到监督的效果,反而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四)党内法规执行环境有待改善
党内法规执行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而是有其客观执行环境,从大的方面说,党内法规执行环境指的是现阶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总和;从小的方面说,党内法规执行环境就是指党内政治生态。当前,不管是政治、经济、文化状况,还是党内政治生态,都存在着某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党内政治生态,由于其与党内法规执行直接相关,因此影响更为明显。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深入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内政治生态得到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受封建腐朽文化的影响,人治思想、特权思想的沉渣在党内不时泛起,少数领导干部轻视党内法规,把个人意志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对党内法规执行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再如党内潜规则盛行,与党的正式规章制度之间形成了一种“此长彼消、此存彼亡的对立关系”[3]。潜规则的存在,不仅会侵蚀正式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会消弭正式制度产生作用的机理,使得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不断下降,甚至完全丧失。
(五)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构建不力
党内法规执行文化的构建和涵育是影响党内法规执行的一个关键要素。所谓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就是“以提高执行力为基础,力图通过影响执行者的意识心态,把党内法规制度刚性约束变成执行者自觉行动、实践结果的一种认同文化”[4]。作为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对党内法规制度自觉内化的结果,建构和涵育党内法规执行文化能够增强法规执行主体执行党内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从而对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产生潜移默化和持久深远的影响。经过多年的积累、培育和发展,党内法规执行文化构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执行主体执行党内法规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对于一些普通党员而言,他们仅将自己看作是党内法规的约束对象,而不是实施主体的一部分,因而导致其主动执行党内法规的自觉性不强、意识不够。二是法规执行主体执行党内法规的积极主动性不强。当前,不少党员干部是以管制思维看待党内法规,仅将其视为对自身的约束,而看不到其中蕴含的致力构建良好党内秩序的制度理念和价值,因此显得极为被动。更为严重的是,面对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约束日益趋紧的情况,有些党员干部甚至对党内法规产生了抵触情绪,发出了“为官不易”的感嘆。三是党内法规的权威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从表面上看,构建党内法规执行文化解决的是对党内法规的观念、态度和看法问题,但追根溯源,解决的其实是党内法规的权威问题,也就是要培育一种将党内法规视为个体或组织最高行为准则的文化氛围。当前,由于党内法规权威没有得到足够尊重,使得一些潜规则还在党内一定程度上存在、运行和发挥作用,这不可避免地会对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造成严重损害。
三、治理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可行之策
结合上述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多重诱因分析,谋求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治理之策,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巩固基础: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首先,要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2013年颁布实施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是我党历史上首个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规划》对未来五年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开始显现。2014年又制定颁布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这是对《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的进一步展开和深化,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顶层设计深度展开。但是,“这两个文件并未实现对党内法规规划的全覆盖,也并未明确党内法规建设中不同法规关系如何理顺、党内法规如何规范、我们究竟需要多少不同的党内法规等问题”[5],因此,需要围绕补齐党内法规短板、理顺党内法规关系等进一步做好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工作。
其次,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一是要在提高质量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一批新的党内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已颁布实施60余件新的党内法规,但这还远远不够,今后一段时间,要按照《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及《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紧制定一批新的党内法规,以更好调节党内行为关系。同时,在党内法规制定实践中,还需注意新旧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并注重加强程序性法规建设。二是要进一步修改部分旧的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修改工作也在稳步展开,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行了修改,颁布实施了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今后,随着形勢的发展变化,要进一步做好党内法规修改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清理机制。主要是建立即时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和定期党内法规清理机制,并使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最后,要妥善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一是要理清两者的边界,避免或减少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就某一事项进行重复规定。具体就是,在党内法规制定环节,要尽可能将党内法规限定于调整党内行为关系的范畴,对国法已有涉及的问题不再重复规定,在党内法规修改过程中,要适时删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部分。二是要始终坚持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并将其落实到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实践中。国家法律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底线要求,而党内法规应与之有所不同,要做到“高标准”和“守底线”的有机结合。三是以国家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和理念来指导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工作。周叶中教授认为:“为克服党内法规建设中的纪律主义和工具主义,有必要在党内法规建设中运用宪法思维,使党内法规真正成为具有法律意义和法治价值的规范。”[6]实际上,以往不管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这一点都重视不够。笔者认为,既然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同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范畴,且国家法律具有比党内法规更加成熟的立法经验,因此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实践中应积极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和理念。
(二)抓住关键:提高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
首先,要加强党内法规的普及和宣传。目前,我们党内现行有效的法规超过150部,但不少党员干部对这些党内法规的具体要求却知之甚少。在此情况下谈提高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和自觉性,等于一句空话。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1](P89)要通过党内法规的普及和宣传,促使党员干部了解各项法规的具体要求,并把握其精髓要义,这对提高法规执行主体执行党内法规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学习机制,坚持定期学习和不定期学习相结合。所谓定期学习,就是每隔一段时期,在相对比较固定的时间里对党内法规进行集体学习。比如,在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中,将学习党规党纪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所谓不定期学习,主要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对新出台的或者是比较重要的党内法规的集中学习。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位阶仅次于党章的一部重要的基础主干型法规,必须在全党范围内对《准则》进行集中学习。
最后,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内法规的技能和方法的培训。执行法规的本领恐慌是法规执行主体能力不足的表现之一,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内法规的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在以往的教育培训中,过于强调理想和价值层面的问题,而对方法和技能则不够重视。笔者认为,理想和价值教育固然重要,但方法和技能的培训也不可或缺。今后,必须注意解决这一问题,要通过教育培训,促使党员干部真正掌握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的技能和方法,以确保党员干部不仅愿意执行法规,而且还能真正执行好法规。
(三)增强保障:加强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
首先,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体制,进一步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纪委监督作用的机制和路径。纪委监督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但如前所述,当前切实发挥纪委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作用也有其难点,主要是如何监督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对党内法规的遵守情况。现阶段,纪委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这是导致对同级党委监督难的主要原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虽提出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但还是没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如何更加有效发挥纪委在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监督作用。当然,除了加强纪委监督外,还需要更好发挥党外诸多监督媒介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作用。只有做到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良性互动,才能“避免封闭式的自我监督”[7],才能发挥监督的真正威力。
其次,要创新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方法。不管是党内监督还是党外监督,都存在一个方法问题。就党内监督而言,巡视就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几轮巡视,打下了众多“老虎”,拍死了无数“苍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巡视工作仍存在定位准确性不足、制度精细化不够、成果运用率不高等问题。为此,需要在实践中对如何加强巡视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其监督载体和方法作用进行深入探索。除此之外,在党外监督层面,也需要进行方法创新。如就舆论监督而言,在网络和信息时代,怎样进行方式方法创新,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挥它们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作用,也显得十分紧迫。
最后,要完善奖励和惩处机制。完善奖励和惩处机制,涉及的是党内法规执行监督成果的运用问题。奖励惩处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的成果就不能得到及时反馈和有效运用,这样不仅难以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而且还有可能适得其反,带来负面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既有激励性,又有惩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奖励,违反者受到严厉惩处。”[1](P64)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正确的导向,才有助于将党内法规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四)厚植土壤:优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环境
首先,要进一步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如前所述,党内法规执行环境主要指的是党内政治生态,而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则与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从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干部选拔等十二个方面对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作了具体要求。今后,要按照《准则》的规定,把党内政治生活真正严起来,为构建“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要继续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是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反对腐败,需从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两个维度着手,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紧密相连。要通过采取严格的惩治措施,解决已发生的腐败问题,逐步减少腐败存量;也要通过完善干部选任制度、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等,减少新的腐败现象的滋生,遏制腐败增量。要使二者相互配合、协同推進,以此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最后,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8]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优化党内法规执行环境,必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事实上,党的历史发展脉络已经对此做出了生动的诠释。90多年来,但凡党内民主发展比较顺利的时期,党内政治生态也大都比较健康;而当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时,党内政治生态也往往会随之恶化。所以,必须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确定的党内民主程序和原则,积极推动和发扬党内民主,并以此促进党内政治生态的重构和优化。
(五)铸就灵魂:涵育党内法规的执行文化
涵育党内法规的执行文化,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铸魂工程。涵育党内法规执行文化,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求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紧密结合。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1](P65-66)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是遵循这一思路,着重强调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笔者认为,这一强调背后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因为离开了对从思想上解决问题的重视,盲目强调制度的作用,极有可能陷入制度万能主义的泥淖,由此导致制度失效。因此,涵育党内法规执行文化,必须要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纪律观,不断提高执行党内法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涵育党内法规执行文化,还要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说,党内法规是全体党员干部共同的行为规范,因此,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在同等程度上遵守和执行,不因身份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与此同时,不得不承认,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党内法规执行过程中,确实发挥着比普通党员更为关键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要从人抓起,从人做起,也就是要从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做起。”[1](P98)因此,涵育法规执行文化,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实际上,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多次强调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的深层战略意蕴和价值所在。
总之,治理党内法规执行不力、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立足于党内法规执行现状,针对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着眼于党内法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全局,不断健全完善法规体系、提高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增强法规执行监督、优化法规的执行环境、涵育法规的执行文化。多措并举,多策并用,唯此,党内法规建设才能取得切实成果,才能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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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建设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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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天义